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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巢快递柜收费之我见
来源:丰原所 徐佳琪 发表时间:2020-05-19 浏览:1588 分享:

    随着网络经济的日益发展,年轻一代越来越倾向于网络购物、网络支付,也催生了一大批附属行业如快递行业、外卖行业等。因种种原因,相较于外卖小哥的“送货上门”,越来越多的快递小哥更愿意选择将快递放入智能快递柜。在快递行业龙头企业丰巢科技公司宣布收费后,丰巢科技公司、消费者与业委会之间便展开了一场拉锯战,各方都觉得自己很有道理。那么,我们从法律上来分析一下究竟是怎么回事吧。

    基本案情

    近日,丰巢科技公司在其官网、APP等多个平台上线会员服务和收费规则:非会员包裹可免费保存12小时,超时需收取0.5元/12小时的费用,3元封顶,法定节假日不计费;会员用户月卡每月5元,季卡每季12元,办理月卡和季卡的会员用户均可享受有效期内,不限保管次数,7天长时存放以及丰巢寄件折扣优惠及品牌联合权益。此收费规则一出,群情哗然。不少消费者认为快递本身就应是“门到门”的服务,部分快递员不经消费者同意就将快递放入快递柜已是一种违约行为,现在丰巢还需加付保管费更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消费者,自杭州东新园小区业委会首先发出通知表明暂停使用丰巢快递柜后,很多小区业委会也纷纷表明在事态未明朗前,需暂停使用丰巢。那么,丰巢科技公司是否有权就快递保管一事向消费者收取费用呢?

    律师解析

    首先,我们来解析一下网购的法律关系。从合同法角度来看,当买家(消费者)进行网络购物时,与卖家之间通常形成一个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为送货上门。而卖家则是与快递公司之间形成一个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卖家应当履行交付标的物(商品)的义务,如果第三人快递公司未能按照买家收货地址交付标的物,卖家即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所以,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是送货上门还是存放在快递柜,是存放在A快递柜还是存放在B快递柜,是使用收费存放服务还是免费存放服务。如果快递公司“强迫”消费者接受快递柜存放服务并收取费用,可能还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再次,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该办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以上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均明确了快递员在投递时一般应投递到约定的地址并联系收件人当面验收,如需投放至智能快件箱的,必须征得收件人同意。

    最后,丰巢收费事件发生后,各地邮政管理局也相继发布了各种通知。2020年5月8日,浙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调末端投递要求的紧急通知》,督促相关企业在投递前履行告知义务,征得收件人同意后方能放置在智能快件箱中。对于经两次投递后仍不能妥投,需放置在智能快件箱的快件,也需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的,应予以退件处理。该通知从行政管理角度明确丰巢公司应征得收件人同意后才能将快递放入快递柜,否则可能涉嫌违法。

    律师提醒

    虽然从商业角度来看,我们完全可以理解丰巢公司的收费愿望,但是,一切的商业行为应当在双方合意的范围内进行,不能凭借自己的地位任意变更合同内容,所以丰巢公司的行为看似合理但实则不合法。消费者在碰到此种情形时,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快递员直接送货上门,如果快递员不同意,那么可以联系卖家来处理或者直接选择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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