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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将来》业务综述
来源:杭州律协 发表时间:2020-06-08 浏览:3876 分享:

 

    2020年6月5日,在第49个世界环境日,杭州市律师协会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邀请了浙江省野生动物立法专家、浙江省林业局办公室副主任黄辉,为杭州律师就“我国野生动物法律制度的现状和未来”进行了授课。杭州市律师协会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及杭州部分非委员律师参加了课程学习。

    黄辉老师的授课主要包括下述内容:一、野生动物的定义。生物意义上的野生动物,是指在大自然的环境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已知的大约有135万种。法律意义上的野生动物,是指列入《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动物,其中又分为: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分为Ⅰ级、Ⅱ级。目前,国家Ⅰ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99种(兽纲50种、鸟纲41种、爬行纲6种、昆虫纲2种)、国家Ⅱ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07种(其中兽纲79种、鸟纲189种、爬行纲11种、两栖纲7种、昆虫纲21种),名录每5年进行一次调整;2.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野生动物,2000年由国家林业局公布,5纲(兽、鸟、两栖、爬行、昆虫)1591种;3.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各省林业厅制定本省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2016年省政府公布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5纲77个物种及4个科所有种(伯劳科、杜鹃科、啄木鸟科、鸭科);4.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由各省林业厅制定本省野生动物保护名录;2016年浙江省林业厅公布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4纲(兽、鸟、两栖、爬行)78个物种及鸟类(国家及省重点保护以外的所有鸟类种)、翼手目、松鼠科所有种;5.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从法律上分为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指兽、鸟、昆虫两栖、爬行,水生野生动物指鱼 、两栖动物和爬行动物。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3.地方性法规《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4.部门规章:《陆生野生动物疫源源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5.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三、野生动物管理的部门职责1.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陆生野生动物的猎捕、交易、人工繁育、人工饲养、公众展示展演等活动实施行政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对非法猎捕、交易、人工繁育、人工饲养、公众展示展演、运输、携带、寄递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和相关行政处罚。2.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电子商务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农贸(集贸)市场等市场内野生动物交易行为以及为交易野生动物提供服务的交易场所实施监督管理,对市场内违法交易野生动物和违法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3.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陆生野生动物实施检疫,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4.运输环节有关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铁路、民航、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运输、携带、寄递和进出口野生动物的监督管理;5.其他主管部门公安、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出版、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四、野生动物保护基本制度。1.狩猎许可特许猎捕证,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发放,Ⅰ级保护野生动物由国家林草局发放,Ⅱ级保护野生动物由省林业局发放;狩猎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县级以上林业局发放;2.人工繁育许可: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省林业局批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设区的市林业局批准;人工繁育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由县林业局批准;3.出售、购买、利用规定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由省林业局批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设区的市林业局批准;出售、购买、利用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由县林业局批准;4.运输、携带、寄递规定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列入国家保护名录的人工种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应当持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副本或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运输、携带、寄递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应当持有合法来源证明(狩猎、进出口等)以及检疫证明;5.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制度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6.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主要对受伤、涉案、拾捡的野生动物进行收容救护;7.动物福利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五、野生动物管理基本制度。1.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2.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制定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3.野生动物造成致害补偿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4.禁止展演禁止在商场、广场、道路和居民小区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公众展示展演活动;3.与食用相关行为的禁止: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携带、寄递、人工繁育、人工饲养陆生野生动物。六.违法行为的处罚。1.行政处罚(1)对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猎捕证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2)对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3)对违法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规定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对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的处罚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5)对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制作食品,为食用购买野生动物等行为的处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6)野生动物价值计算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具体方法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2.刑事处罚:(1)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违法狩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3.加重处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4.野生动物鉴定野生动物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野生动物科属、种类、原生地、保护级别、死亡原因、捕杀工具、价值等。七、被禁食野生动物的出路。1.转为畜禽如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2.转为水生野生动物:如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决定》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鳖、乌龟、暹罗鳄、尼罗鳄、湾鳄、牛蛙、美国青蛙等可转为水生野生动物;根据《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规定,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可转为水生野生动物;3.转作非食用合法用途有观赏展示、科普价值的兽类、鸟类、龟鳖类,可转让动物园、观赏园,或制作成标本。4.禁食野生动物处置(1)野化放归。对部分在当地有原生分布、适宜放归野外的野生动物,实施分批放归自然,但应注意,对蛇类的放生,应离生活区10公里以上,每次放生数量控制在300-500条/km²;对鸟类的放生,同一地点单次不超过500只;对兽类的放生,1-5只/km²;(2)开展收容救护,对部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品种通过收容救护以保存遗传资源;(3)无害化处理,参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对死亡的野生动物进行焚烧化制深埋处理;5.从业人员的补偿所养殖的物种均属禁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场,予以关停。针对分类处置野生动物给部分养殖户、从业人员造成损失或影响的情况,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合理补偿的原则,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最后,黄辉老师针对我国野生动物管理的现状,提出如下建议:1、对野生动物的理念,应从“保护”向“管理”转变;2、在对野生动物管理过程中,强化动物防疫、传染病防治等生物安全的管理;3、加强野生动物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完善违法举报制度。

    课程结束后,听课律师向老师提出了三个咨询问题:1、陆生野生动物展演需要办理什么许可?向什么单位申请?个人是否可作为主体申请展演许可?2、关于野生动物,当国内管理与国际保护冲突时如何处理?3、目前国内关于野生动物的鉴定机构有哪些?鉴定规则是什么?

    黄辉老师分别给予了解答:1、关于野生动物展演的许可,主要是从安全角度考虑。尤其是对于猛兽类动物展演,安全风险较高,需向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许可,但在疫情期间,该类许可是暂停办理的;个人可作为主体申请展演许可。2、国内管理与国际保护冲突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一般处理原则是就高不就低。3、国内华东地区的野生动物鉴定机构主要有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这个是官办鉴定机构,权威性较高;另外一个是江西的一家企业性质的鉴定机构。鉴定规则主要还是通过野生动物的外形特征,由鉴定专家依据经验法则进行判断。

    在新冠疫情仍在全球许多国家蔓延这一特殊时间点,在世界环境日这一全球环境节日,杭州市律师协会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邀请黄辉老师为杭州律师就“我国野生动物法律制度的现状和未来”进行专题授课。课程从野生动物的定义和概念入题,讲到了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体系、野生动物管理的部门职责、野生动物保护基本制度、野生动物管理基本制度、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被禁食野生动物的出路,并对野生动物管理的将来进行了展望。课程内容深入浅出,既有理论高度,又有实务价值,同时还契合了当前防治新冠疫情的特殊背景。参与学习的律师普遍感觉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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