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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协会执业风险提示函
来源:杭州律协 发表时间:2021-01-18 浏览:4306 分享:

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2020年3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法》生效实施,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该等法律加强了包括律师在内的与证券发行和交易相关的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同时完善了中小投资者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近,有法院下达了诉讼代表人制度实施后的虚假信息披露赔偿责任的一审判决书,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的各中介机构被要求承担金额不等的赔偿责任。

    在研判有关法律与案例后,我们认为有必要向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提示如下风险防范措施。

    1.律师工作必须尊重事实,敬畏法律。律师不得故意违背事实,曲解法律,误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律师更不得以掌握的法律知识,帮助当事人实现不合法的目的,损害国家、社会及其他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过程中应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及金融市场稳定运行为已任,勤勉尽责。

    2.根据律师行业的规范性规定,所有的证券法律业务是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而非某位律师个人的业务;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需要对律师工作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证券法律业务质量控制体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制以及连带责任机制,是对律师业务质量由全体合伙人连带负责以及律师经办人员终身负责的一种责任机制。鉴于证券法律业务可能引起的较大的赔偿金额,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事务所的风险承担能力与确定合理责任分担,建议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制。

    3.建议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刑法修订案(十一)》及最新的司法判例,重新审视律师事务所已有的内部工作流程,完善查验计划、内控制度、工作底稿等制度。建议律师事务所制定内部承办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认定制度,避免没有证券法律从业经验、缺乏证券法律风险意识的律师承办证券法律业务。

    4.保持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的独立性。虽然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大多情况下是由发行人聘请并由发行人支付律师费用,但律师仍是一个利益独立于委托人的法律执业人员。律师工作必须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为使命。在为发行人或当事人得供法律服务时,律师应当注重保持立场的独立性以及负有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与维护市场交易公平的社会责任。

    5.对于证券市场的发行人中从事行业特殊、管理结构复杂、财务及其他重要信息信息披露可靠性存在欠缺的企业,律师事务所可以独立聘请专业的会计师或技术顾问协助律师进行必要的专业判断。

    6.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委托人或服务对象的诚信度核查与测试。证券法律业务是律师基于对委托人或服务对象的信任而从事的工作,如果委托人或服务对象诚信存在重大欠缺,将导致律师的工作无法在真实、准确的基础上开展。因此,对于委托人或服务对象的诚信存在重大欠缺、风险难以有效评估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7.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以及最新的司法判例,应重新审视与委托人订立的业务委托合同内容。有关业务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在出现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证券发行与交易事件时,对于律师核查手段受限,或律师存在过失责任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分担机制。

    8.根据新修订《证券法》以及最新的司法判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应重新审视与保险公司订立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条款。如果有必要,应该增加执业保险的金额,以及调整赔付条件与限额。

    9.对于承办债券发行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特别注意发行人与担保人的偿债能力,发行人与担保人不应当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对于存在偿债能力不足风险的发行人或担保人,律师事务所可以要求发行人追加有保障的增信措施,或者要求提供违约责任保险,增加投保特定项目的律师执业责任险。

    10.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加强对发行人后续业务信息的持续关注。律师事务所无论是否继续为发行人提供证券法律服务,仍然需要跟踪客户的信息披露内容。辞任律师事务所与新任律师事务所之间应建立合理的业务沟通与风险提示机制。如果发现信息披露前后存在重大差异的,无论是辞任或现任的律师事务所均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律师管理机构及证券监管机构。

    请各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认真学习,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律协秘书处。联系人:周虹燕,电话:0571-87555128,邮箱:office@hzlawyer.net

                           杭州市律师协会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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