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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犯罪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讲座综述
来源:刑法、刑诉法、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发表时间:2021-05-10 浏览:2952 分享:

 

    为把握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实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提升律师办案能力和服务水平,杭州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刑诉法专业委员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于2021年5月9日下午在杭州市律师协会大会议室组织召开了《商业秘密犯罪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知识产权鉴定领域资深专家,原浙江省科技咨询中心司法鉴定部部长,从事知识产权鉴定组织工作16年的吕雯斐律师主讲。杭州律协刑法委、刑诉委、知产委委员及其他非委员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积极参与并与主讲人充分互动,就商业秘密犯罪司法鉴定相关领域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吕雯斐律师首先对主办方的邀请及与会人员的参与表示了感谢,随后围绕四个方面展开论述,首先就是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基本情况,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是指在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商业秘密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分为非公知性鉴定、同一性鉴定、损失数额鉴定三个方向。就非公知性鉴定而言,吕雯斐律师列举了相关司法解释阐明该项鉴定内容的判断标准,就委托鉴定的程序及鉴定机构所关注的核心内容问题,将自己的亲身经历转化为生动形象的案例展示给与会人员,并就相关具体行业的非公知性鉴定经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就同一性鉴定结果而言,分为相同、实质相同、不相同和无法判断四种情况,判断疑似侵权方的技术信息是否与权利人构成非公知的技术信息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鉴定内容纷繁复杂;就损失数额鉴定而言,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认定。

    其次,关于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常见问题和争议:关于鉴定机构和人员,吕雯斐律师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公告和相关决定通知相结合,以司法部清退令为现实困境针对性解决了鉴定机构选择的问题;关于鉴定范围和内容,主要以《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为依托,并就经营信息是否需要鉴定为例展开理论研讨;关于委托主体和效力和鉴定报告的名称等内容,吕雯斐律师认为相关主体自行委托的效力情况近年来有所改善,并提出鉴定报告的名称对于其内容的实质性影响较小。

    另外,本次讲座吕雯斐律师以刑事案件中鉴定的特殊问题为视角,以鉴定发起程序和鉴定机构的工作程序为主要切入点,结合其丰富的知识产权鉴定组织工作经验,通过具体的案例引导出对于鉴定特殊问题的针对性解决方案。

    除此之外,就与会人员最关心的律师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作用的问题,吕雯斐律师以四种身份的列举:作为科技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作为权利人的代理人、作为被告/被告人代理人、作为投资公司的法律顾问,提出律师需要在法庭质证环节中特别关注的核心问题:鉴定依据的法律是否恰当、鉴定人员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鉴定人员是否存在回避事项、鉴定人员能否重现鉴定过程、非公知性报告是不是一般常识以及同一性报告中对实质相同的表述,并对相关领域的发展前景报以期待。

    最后,吕雯斐律师对与会人员所提出的问题一一解答互动。主办方对吕雯斐律师带来的经验分享表示了感谢,对与会人员的认真参与表示了感谢。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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