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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刘岩会长指导杭州律协体育产业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综述
来源:体育产业专业委员会 发表时间:2021-05-17 浏览:2143 分享:

 

    2021年4月26日上午,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刘岩会长在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对杭州市律师协会体育产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调研。杭州市律协体育产业专业委员会主任楼宇广、副主任吴丹、副秘书长陈蓓蓓、秘书王晖、张冉明参加了本次会议。

    在会议上,楼宇广主任向刘岩会长介绍了杭州市律师协会体育产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发展情况,让刘岩会长对杭州律协体育产业专委会有了一定了解。

    接着刘岩会长发表了讲话,为大家介绍了以“北京奥运会和冬奥会的法律实践”为主题的知识,其中重点为大家讲解了奥组委争议解决、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内容,同时刘岩会长对参会人员的提问作出了精彩的解答。

    刘岩会长以北京奥运会和冬奥会为例,总结了中国律师参加奥运、冬奥法律事务的主要服务对象:(1)为赛会申办和组织机构服务。在北京申办奥运会、冬奥会时,律师代表申办城市向来访的国际奥委会评估团陈述法律事項例如,战宁律师、黄滔律师。律师个人通过公开招聘,成为北京奥组委、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员工,且同律师事务所脱离关系,至少是暂停律师执业。律师事务所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程序,成为奥运组织机构的法律服务机构,例如,当年为奥组委服务的金杜律师事务所,曾经或正在为冬奥组委服务的许多家律师事务所。(2)为中国奥委会、中国参赛代表团及中国运动员服务,既包括常年法律服务,也包括专项法律服务和奥运、冬奥期间紧急法律服务。 (3)为国际奥委会和其他国际体育组织服务,特别是为其在华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4)为中国香港奥委会和中国澳门奥委会在内地业务,为中国台北奥委会在大陆业务,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在华业务,提供法律服务。但是,按照国际奥委会规定,中国澳门奥委会仍然不能單独组团参加奥运会、冬奥会。 (5)为国际体育仲裁院及其在华开庭提供服务。截至 2021年初,有数位中国籍人士继续担任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主要是律师和大学教师,例如,安寿志、白显月、陈乃蔚、范銘超、卢松、吴炜。另外,国际体育仲裁院组建了反兴奋剂庭(英文缩写 A D D),2019 年确定了首批反兴奋剂仲裁员,其中包括中国籍人士,例如,郭树理、韩勇、李智。国际体育仲裁院对各类仲裁员均实行动态管理,既有新增,也有退出。(6)在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华开庭期间,为争议各方分别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是为没有配备随行律师的各参赛代表团及运动员提供紧急法律服务。此类法律服务被国际奥委会、国际体育仲裁院称为奥运会法律援助。但是,此类法律服务既不同于中国法律法规規定的法律援助,也不是奥组委、冬奥组委接受法律援助。(7)为党和国家各级机关服务,为党和政府领导北京奥运会和冬奥会筹备、运营、善后工作提供法律业务支持。例如,组织法治奥运顾问团,参与奥运工作决策咨询,参加奥运立法工作,参加奥运法治宣传,为征地、拆迁、建设、环保、交通、安保等业务提供法律服务,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的律师提出建议或提案。 (8)参加奥运会与冬奥会筹备、举办、善后期间的社会志願服务和奥组委、冬奥组委组织的赛会志愿服务。例如,收集侵权信息,媒体村语言服务。(9)为广播电视与网络转播机构、各级别赞助机构承办奥运会与冬奥会业务提供法律服务。(10)为奥运设施建设相关机构(例如,投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奥运票务机构、奥组委物资与服务采购对象、奥组委特许产品生产与销售企业承办奥运会与冬奥会业务提供法律服务。(11)为知识产权原创作者(法人机构或自然人)创作的奥运会与冬奥会作品、項目提供法律服务。(12)其他。 针对上述奥运、冬奥法律服务,可做评估如下: 关于(1),为赛会申办和组织机构服务的律师数量十分有限,绝大多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很难通过竞争、很难获得机会。关于(2)至(6),目前中国律师实际作为比较少,期待各律师事务所积极开拓相关业务。

    关于(7)至(8),在北京奥运会筹备、举办、善后期间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许多经验,很值得继承、创新、发展,律师事务所现在能够大有作为。 关于(9)至(11),由许多律师事务所分别承办,累計工作量巨大,法律服务费总额很高,律师事务所可以多多努力争得此类业务。 在北京奥运会筹备期间,上述绝大多数业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直接联系,确定了法律服务关系,市和区两级司法局、律师协会参加且指导了上述第(7)类业务中的许多工作。

    此外,刘岩会长给大家分享了奥组委争议解决。

    一、以协商和仲裁为主的合同争议解决机制。北京奥组委绝大多数合同,为解决争议特别约定了协商机制,并且针对协商不成的情形约定了仲裁解决方式,但有个别合同约定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如果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北京奥组委合同通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北京冬奥组委合同通常约定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奥组委在同国际组织、外国机构、港澳台机构进行合同谈判时,可以协商并约定国内外的仲裁机构、适用法律等问题。北京奥组委没有发生民商事仲裁、行政仲裁和其他类型的仲裁案件。

    二、国际、国内体育仲裁。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北京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约定了争解决途径,仅限于国际体育仲裁院受理,完全排除了法院的司法管辖。参赛运动员、教练员、代表团官员等人士也都事先签署了法律文件,明确表示接受国际体育仲裁院专属管辖和裁决。近些年来,在奥运会、冬奥会举办期间,国际体育仲裁院均在赛会主办城市设立了仲裁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北京奥运会期间有关体育争议的通知》(2008 年 6 月 10 日印发)规定:当事人不服国际体育仲裁院就运动员资格,兴奋剂检测,比赛成绩及裁判判罚而做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国内体育仲裁。《体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务院曾于 1996、1997、2006 年,三次将《体育仲裁条例》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定为起草调研项目。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也曾组织专家起草《体育仲裁条例》,形成了条款文稿。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十)項規定,仲裁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迄今为止,国内体育仲裁制度和机构均未建立,《体育仲裁条例》起草工作已经中断多年。

    三、诉讼。北京奥组委没有做过原告和诉讼第三人,但两次作为被告。 某出版社在長江沿岸某市法院起诉北京奥组委,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不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被告坚持原则,拒绝妥协,拒绝调解,拒绝和解,丝毫不让步。最终,原告在一审开庭前撤诉。北京奥组委在征集会徽、吉祥物、口号等作品时,涉及知识产权的措施非常严密,既保护本委权益,也避免侵犯他人权益。方先生认为北京奥组委等机构理亏,在奥组委总部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奥组委和其他机构侵犯著作权。其后,被告各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积极地应诉,一审二审方先生均败诉。 另有为数很少的诉讼提及了北京奥运会相关事务,分别由京内外多个地方人民法院审理,但北京奥组委不是诉讼当事人。

    四、法院管辖。

    北京奥组委总部办公地点先设立在东城区,后迁入海淀区,奥运村设立在朝阳区,竞赛场馆和其他设施分别设立在市内多区和青岛、香港、天津、上海、沈阳、秦皇岛。当年,东城区、朝阳区位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海淀区位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针对北京奥运会、北京奥组委的各种诉讼案件,均没有指定集中管辖的人民法院,也没有在奥组委管理的设施、机构中设立派出法庭。北京奥运会开幕式场馆所在地基层法院设立了奥运村法庭,其辖区包括奥运村地区办事处、来广营地区办事处、小关街道办事处、大屯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区域,但该法庭并不审理北京奥组委管理奥运村期间该奥运村及其居住者的诉讼,更不审理涉及北京奥运会主办者、组织机构、奥林匹克大家庭、参赛团队及其运动员的诉讼,也未在奥运村内设立办公场所。

    通过本次会议,刘岩会长对杭州律协体育产业专委会有了一定了解,参会人员学习到了刘岩会长分享的体育法相关知识,收获颇丰,受益匪浅,最后刘岩会长对杭州律协体育产业委提出了殷切的希望,他希望杭州律协体育产业专委会能够成为全国体育法界的一面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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