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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动律师参与商事调解 打造杭州最优法治营商环境
来源: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表时间:2021-05-19 浏览:2319 分享:

各位法律界同仁:大家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近年来,杭州法院坚持创新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市司法局和市律协的共同努力下,杭州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已经走过了五年的历程。我们常说,五年一个规划。今年是我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杭州以推动律师参与商事调解为重要抓手深入推进多元解纷、诉源治理工作,也要部署新的规划,上一个新的台阶。

    今天我发言的题目是:

    积极推动律师参与商事调解 打造杭州最优法治营商环境

    时间关系,我讲几个重点问题。

    一、本次会议的主题是:积极推动律师参与商事调解

    大家知道,民商事领域的社会纠纷可以分为普通民事纠纷、商事纠纷。除了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不能调解的如涉及婚姻、亲子、收养等身份关系确认等案件外,在尊重当事人调解意愿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对纠纷化解进行科学有序的分流引调。如属地性较强的相邻权纠纷、家事纠纷等,大多依靠镇街村社的人民调解组织等化解;涉民生的、涉公益的,以及标的较小的商事纠纷,可以由矛调中心公益的调解力量和法院专职的调解组织负责调解。

    在此前提下,积极推动律师参与商事纠纷的调解,很有意义。大家知道:相对于诉讼,调解在争议解决方式中具有几个明显优势,符合商事纠纷化解的需求:低成本,不仅节约经济成本还节约时间成本,达成协议后自动履行率高,权利的实现更为及时;更具有灵活性,双方可以自愿协商,约定保密、避免市场主体的负面影响等;双方互谅互让,化解矛盾乃至修复双边关系,可促进双方的进一步合作,促进投资贸易等。

    二、杭州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服务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中,需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服务。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调解服务十分活跃,几乎超过90%以上的纠纷都通过诉讼外的解纷方式化解,而化解商事纠纷是重要的议题。当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随着杭州城市国际化发展步伐的不断加速,以及杭州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空前发达,杭州参与对外开放的程度越来越深,杭州已经跻身于世界经济体量前50强城市。活跃的经济发展也必然产生更多的商事纠纷。近年来,借贷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始终占据杭州法院收案数前几位。如何有效预防和化解商事纠纷,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服务,是考量杭州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我们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提供足以匹配杭州国际化发展的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面对的课题。这两年,从我们杭州法院参与世界银行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营商环境测评的情况看,都非常关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希望参加今天会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有信心把这件利国、利民和有利自身行业发展的“好事做好”。有些律师担心调解会让代理的案件减少,但是世界上商事调解做的好的国家和地区,恰恰法律服务行业十分繁荣。

    可以说:杭州国际化大都市发展需要高质量的调解服务——商事调解大有前景;商事主体多元解纷需求需要高质量的调解服务——商事调解大有市场;杭州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商事调解大有作为。

    三、如何让商事调解规范有序健康

    从2016年杭州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以来,市中院和市司法局、市律协不断加强了律师调解的制度建设,从会议纪要、框架协议到试点工作意见和实施细则等,逐步予以细化和规范。根据最高院和司法部的文件精神,2019年,市中院、市司法局和市律协联合授牌设立了首批15家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截至目前共有60家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加上杭州律谐调解中心,将近1500名律师成为杭州商事调解的强大资源。特别是2020年市中院被确定为最高法院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以后,特邀调解名册管理、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等相关制度不断完善。各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和杭州律谐调解中心被纳入名册统一严格管理。经过五年来的实践,杭州律师调解工作有了一定的社会认可,具有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同时,我们在线调解平台的完善,数字赋能多元化解,也符合杭州市委关于“数智杭州·宜居天堂”的建设目标。这里我再重点强调几点:

    (一)坚持调解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调解。律师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坚持自愿选择。首先要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程序的选择权,保障其诉讼权利。在引调过程中,法院将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在同意的情况下引调;调解员接受案件后3天响应、联系当事人;4天反馈是否愿意调解,对不愿调解的及时退回法院登记立案。

    3、坚持调解中立。律师调解应当保持中立,不得有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维护调解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4、坚持协议的可履行性。调解协议的表述要充分兼顾将来可能申请司法确认后的可执行性。主文表述要严谨周密,文义清晰。

    5、坚持调解保密。除当事人一致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调解事项、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等一律不公开,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6、坚持便捷高效。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开展调解工作,应当注重工作效率,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方式方法和程序,建立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

    (二)严密防范虚假诉讼

    在调解工作中,由于调解的灵活性且可以通过司法确认获得强制执行力,更应严密防范虚假调解、虚假诉讼。严防当事人虚构事实、恶意规避管辖,损害对方当事人甚至国家、集体和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出现了虚假调解,必然损害律师调解的公信力,必然要依法严格追责。为此,律师调解员一定要保持高度敏感性和责任担当,在受理调解申请的同时就要开始做好预防,建立甄别机制,不能简单认为审查调解协议是否真实合法是法院的事情。请大家关注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局于2021年3月10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虚假诉讼高发民事案件类型、表现形式、虚假诉讼犯罪的法律后果等予以了明确。另外,还可以通过要求签署如实陈述承诺书、背靠背分别沟通、关联案件查询等方式,对相关审查流程和查明情况予以固定。同时,中院及各基层法院也要加强对律师调解的指导和对接,共同做好虚假调解的防范工作。

    (三)严格规范流程制度

    建议市律协要牵头进一步完善受理、审查、调解和结案流程,在制度上再规范,在细节上再明确。有几点特别需要明确:

    1、必须有清晰明确的利益冲突审查机制,落实回避原则。对因工作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的补救和责任承担,都应当细化。

    2、必须由律师事务所承担监管责任。需法院司法确认的协议,无论律师调解员个人,还是律师调解工作室,都必须加盖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公章。

    3、必须坚持商事调解服务发展的理念。要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为导向,尽量为商事主体减负。企业好经济好社会好,行业发展才好,要循序渐进推动律师参与商事调解。

    (四)提升调解服务水平

    调解是一项需要相当耐心细致、专业性强和有艺术性的工作,有自己独特的规律,与诉讼代理人角色、抗辩式庭审不一样。调解员需要扎实的法律专业、较强的沟通能力、敏锐的观察能力和强大的控场能力,以及需要极大的耐心。建议市律协能及时总结和提炼前期有效的调解经验并加以推广。中院包括司法局和市律协可定期开展针对律师调解能力的培训,邀请调解专家、优秀调解员和资深法官授课,并将参加培训的有效时间纳入对律师调解员的考核。

    (五)坚持公平开放原则

    按照公平开放的原则确定调解组织、调解员以及委派调解案件。根据公开设置的条件,严格按照律协审核推荐、司法局审查、法院备案的程序,设立、确定律师调解工作室和调解员,并按照特邀调解名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纳入名册管理;通过优化“一码解纠纷”分案规则,防止利益冲突,建立科学公平的案件分流机制等。

    四、法院积极支持律师等多元解纷

    杭州法院将继续加大指导,加强诉调对接,进一步优化司法确认程序,以保障商事纠纷化解成果。下一阶段,杭州法院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2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提出来的“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精神,推动多元参与、多元互动、多元共治的解纷体系建设,为发挥“重要窗口”建设的“头雁”风采,贡献杭州法院的智慧与力量。

 

——此文是郎长华副院长在市律协“一码解纠纷”调解培训上的讲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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