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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促进法》与律师业务”研讨会业务综述
来源:农业农村专业委员会 发表时间:2021-07-09 浏览:3092 分享:

 

2021年7月4日下午,杭州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专委”)成功举办“《乡村振兴促进法》与律师业务”主题研讨会,市农专委主任吴桂江、副主任朱俊、委员以及非委员律师、实习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特邀请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副会长丁关良教授做主题讲座。

会议开始后,主持人对本次研讨会作开场致辞,并隆重介绍了本次交流研讨会的分享嘉宾丁关良教授。丁教授长期从事农村法治、农村土地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村组织制度等研究,主持过教育部等省部级以上课题15项,出版专著11部,发表论文100多篇,多篇文章被《新华文摘》和《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随后,进入主题分享环节,丁关良教授以《<乡村振兴促进法>解读——兼谈律师如何施展才华和贡献智慧》为题做专题讲座。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党的十九大作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一重大决策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破解我国“三农”问题的金钥匙,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指明方向;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道路题中之义。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强化乡村振兴的法治保障,充分发挥立法在乡村振兴中的推动作用。”  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并于2021年6月1日施行。制定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一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一件大事;二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推进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三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更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充分发挥涉农根本大法在振兴乡村中引领、规范、持序、保障和推动作用是新时代良法善治之客观要求。《乡村振兴促进法》一是这部法律具有综合性、基础性、统领性和促进性之全方位功能,可以说是三农领域的“基础大法”或称“小宪法”;二是这部法律将我们党强农富农惠农政策集成化、法治化、规范化,以法律形式体现了党对三农工作的主张,可以说这是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和践行解决三农问题的政治宣言;三是这部法律对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路径机制、主要制度、保障措施等都作出了全面明确的规定,可以说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根本保障。

第一部分 《乡村振兴促进法》解读

一、时代背景和重大意义

立法背景

当前我国正处在世界百年之未有大变局,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中;处在建党100年和建国100年两个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发展阶段。我们的重点任务,由全面脱贫攻坚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转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随后党中央国务院就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同时制定了《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2019年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提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等。它为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制定提供了充分依据,农村深化改革的成功经验、三农工作和三农法治的伟大实践也为《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制定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起草过程

为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贯彻实施,落实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强化乡村振兴法治保障,抓紧研究制定乡村振兴法的有关工作,把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法定化,充分发挥立法在乡村振兴中的保障和推动作用”的要求,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列入立法规划,并明确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起草。

起草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起草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管农村工作,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确保党在农村工作中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二是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立足于发挥好乡村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供给、保护生态和环境、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独特功能,从法律制度上促进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重针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面临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做好顶层设计,规范和健全制度措施、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尊重规律,充分考虑乡村振兴的阶段性特征和不同地区发展水平的差异,注重法律制度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同时为分阶段、因地制宜推进乡村振兴留下空间;五是坚持立足国情,从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出发,适当参考借鉴境外乡村振兴的有益经验,建立健全中国特色乡村振兴法律制度。

起草的着力点,一是把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的重大决策部署,包括乡村振兴的任务、目标、要求和原则等,转化为法律规范,确保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得到落实,确保各地不松懈、不变调、不走样,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促进乡村振兴;二是把中央政策促进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建立新型城乡关系方面的政策,通过立法确定下来;三是还注意总结地方创造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可复制可推广的乡村振兴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四是认真研究、参考我国现行有效的其他促进类法律的立法经验,强化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

《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于2020年6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一读),2020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二读),2021年4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在审议过程中,广泛听取了人大常委委员和地方、专家、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吸纳有关合理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在一审稿(第十一章、76条)的基础上做了十四个方面的修改完善,2021年4月2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三)重大意义

《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公布施行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乡村振兴工作进入了全面依法推进的新阶段。作为三农工作领域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法律,《乡村振兴促进法》与党中央一号文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等共同构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四梁八柱”,强化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的顶层设计,夯实了良法善治的制度基石。

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的重要举措;二是立足新发展阶段,推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支撑;三是充分总结三农法治实践,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三农法律体系的重要成果。

 

二、框架结构和主要特色

(一)框架结构

该法共分十章、七十四条、六个板块。第一板块是总则,从第1条到第11条,主要规定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乡村振兴总要求、基本原则、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城乡融合体制机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粮食安全战略、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职责、表彰奖励等;第二板块是五个振兴,从第12条到第49条,第二到第六章分别对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组织建设等作出规定;第三板块是城乡融合,从第50条到第57条,设专章对城乡融合有关重要问题作出规定;第四板块是扶持措施,从第58条到第67条,设专章对扶持政策,包括财政投入、乡村振兴基金、金融、保险、土地使用等方面作出规定;第五板块是监督检查,从第68条到第73条,主要对实施乡村振兴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统计体系、乡村振兴工作报告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第六板块是附则,第74条“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三、四、五板块属于分则范畴。

本法较好地处理了与农业法等涉农法律的关系。本法作为促进法,着重点在促进,通过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不取代农业法等其他涉农法律。因此,本法的条文与农业法等涉农法律的规定尽量不重复,确有必要的,作出衔接性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不完善的,作出补充性规定。同时,条文的表述也注意与其他涉农法律协调一致。

(二)主要特色

1.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乡村振兴工作的全面领导。《乡村振兴促进法》第4条明确规定,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作为应当坚持的根本原则;第42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这些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提出的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和党管三农工作的根本原则。

2.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整体部署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的制度举措。

3.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干部配备优先考虑、要素配置优先满足、资金投入优先保障、公共服务优先安排的“四个优先”要求,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组织保障、资金投入、政策支持等制度法律体系。

4.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将维护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摆在突出位置、贯穿法律始终,真正使农民成为乡村振兴的参与者、支持者和受益者。

5.坚持城乡融合发展。顺应农业农村发展要求和城乡关系变化趋势,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促进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坚持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三、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一)立法宗旨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不平衡不充分。最大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在三农问题上,这也是现代化进程中最大的短板和弱项,所以党始终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这部法律的制定实施不仅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迫切需要,也是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为此,本法第1条明确规定本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适用范围

如何确定本法的调整对象,特别是乡村振兴中乡村的范围,起草过程中有不同看法,不仅学术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乡村的概念存在不同认识,而且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对乡村的界定也有差别,例如城郊村、城中村、建制镇等是否属于乡村的范围、是否适用本法。考虑到本法属于促进法,法律的适用范围可为各地区从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出发保留一定尺度。为此,参照《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的界定,本法第2条明确规定,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三)基本原则

本法第4条明确规定,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则(理想应该是“指导思想”):

1.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

2.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3.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4.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乡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5.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

(四)战略方向

1.明确乡村振兴的总要求。本法第3条明确规定,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我们都知道,城市和乡村都有不同的功能,而这种不同的功能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功能。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城乡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依存的共同体的关系。城市和乡村无论是哪方面,只要他独特功能没能得到很好地发挥,那么这个国家发展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呈现出病态甚至残缺的现象)理解乡村振兴,除了要认识到乡村振兴必然包含着要加快乡村发展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必须充分地发挥好乡村自己独有的功能。乡村独有的功能就在于这种功能是城市所没有的,而这种功能又是在国家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乡村的功能在很大的程度上体现在守护和传承这个国家乃至这个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根脉,并且在这个基础上不断夯实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的根基。为此,本法明确强调要充分发挥乡村的特有功能。

2.明确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本法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这是党农村政策的根和魂。

3.明确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本法第6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坚持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可以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是缩小我国城乡、工农差距的根本途径。

4.明确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进一步明确中国农民丰收节。本法第7条明确规定,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繁荣发展乡村文化。每年农历秋分日为中国农民丰收节。中国农民丰收节是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研究决定,由国务院于2018年批准设立。这次本法作进一步规定,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5.明确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本法进一步强调保障粮食安全极端重要性,并强调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保障种子安全等内容。因此,本法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粮食安全战略,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完善粮食加工、流通、储备体系,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完善粮食加工、储存、运输标准,提高粮食加工出品率和利用率,推动节粮减损。

6.明确规定乡村振兴的工作机制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本法第9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本法第10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四、重要内容和突出亮点

(一)关于五个振兴

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乡村全面振兴,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实现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总书记强调的五大振兴,是乡村全面振兴的核心内涵和主要抓手。

因此,本法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以五大振兴为主要内容,将党中央有关方针政策和地方实践中的成功经验,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下来,明确相关法律规范,完善相关制度,保障乡村全面振兴。特别是着重围绕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农业科技水平、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改善乡村生态和人居环境、提高乡村文明程度和思想道德建设水平、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立健全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1.产业振兴的重要制度和特色亮点

推动产业振兴、实现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重点。产业发展是产业振兴的根基,产业兴旺才能保障农民收入稳定增长。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是解决农村一切问题的前提。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推动乡村产业振兴,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围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构建乡村产业体系,实现产业兴旺,把产业发展落到促进农民增收上来,全力以赴消除农村贫困,推动乡村生活富裕。” 为此,该法“产业发展”章共用11条全面、系统、科学作出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及建立现代农业体系、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和构建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体系、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和科学安全利用农用地机制、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建设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农业机械生产研发和推广应用、乡村产业的发展、乡村创业创新、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国有农(林、牧、渔)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产业发展”之法律规范的特色亮点:

(1)法律确立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地位,有利于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为创建股份(经济)合作社奠定良好法律基础。本法第12条第1款明确规定:“国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这一规定强调了两层含义,一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活力,需要以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保障,二是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确保农民收益。

(2)依法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3)依法建立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本法第13条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对外开放,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国家实行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分品种明确保障目标,构建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体系。”

(4)依法确立“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有利于更好保护耕地。本法第14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并保护高标准农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和农用地科学安全利用,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5)依法建立种业安全制度。本法第15条明确规定:“国家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支持育种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实施农作物和畜禽等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鼓励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推广,建立并实施种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

(6)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培育创新主体,构建产学研协同的创新机制,构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本法第16条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培育创新主体,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的创新机制,强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企业创新能力,建立创新平台,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研发,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创新,建设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推动农业农村创新驱动发展。”“国家健全农业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成果产权保护制度,保障对农业科技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激发农业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

(7)依法促进优势特色乡村产业发展。本法第19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农村资源和生态优势,支持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和乡村物流、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的发展;引导新型经营主体通过特色化、专业化经营,合理配置生产要素,促进乡村产业深度融合;支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村创业园、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的建设;统筹农产品生产地、集散地、销售地市场建设,加强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鼓励企业获得国际通行的农产品认证,增强乡村产业竞争力。”同时规定“发展乡村产业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的要求。”

(8)依法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就业和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本法第20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扶持政策,加强指导服务,支持农民、返乡入乡人员在乡村创业创新,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第21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鼓励支持农民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为本集体成员提供生产生活服务,保障成员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以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2.人才振兴的重要制度和特色亮点

乡村振兴,说到底关键在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乡村振兴,人才是关键。要积极培养本土人才,鼓励外出能人返乡创业,鼓励大学生村官扎根基层,为乡村振兴提供人才保障。”“要推动乡村人才振兴,把人力资本开发放在首要位置,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愿意留在乡村、建设家乡的人留得安心,让愿意上山下乡、回报乡村的人更有信心,激励各类人才在农村广阔天地大施所能、大展才华、大显身手,打造一支强大的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在乡村形成人才、土地、资金、产业汇聚的良性循环。”

为此,《乡村振兴促进法》“人才支撑”章共用5条较为全面、系统、科学作出了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统筹和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以及培育农业农村各类人才(包括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乡村文化人才等)、加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加大农村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城市人才向乡村流动和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等。

“人才支撑”之法律规范的特色亮点:

(1)依法确立重视培育本土人才和引导城市人才服务乡村的机制。本法第24条明确规定:“国家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关于本土人才的培育,本法第2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

(2)依法建立和完善人才流动机制。本法第28条分三个层次对人才流动机制的构建做了规定,一是从国家层面,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城市人才向乡村流动,建立健全城乡、区域、校地之间人才培养合作与交流机制。”二是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层面,法律要求“应当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三是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层面,法律要求“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

3.文化振兴的重要制度和特色亮点

乡村振兴,既要塑形,也要铸魂。没有乡村文化的高度自信,没有乡村文化的繁荣发展,就难以实现乡村振兴的伟大使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乡村文化振兴,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和公共文化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挖掘优秀传统农耕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培育挖掘乡土文化人才,弘扬主旋律和社会正气,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改善农民精神风貌,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焕发乡村文明新气象。”

为此,《乡村振兴促进法》“文化繁荣”章共用5条较为全面、系统、科学作出了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丰富农民文化体育生活和培育三风(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健全完善乡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网络和服务运行机制以及支持农业农村农民题材文艺创作、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活跃繁荣农村文化市场等。

“文化繁荣”之法律规范的特色亮点:

(1)每年农历秋分日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2)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本法第2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第3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丰富农民文化体育生活,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普及科学知识,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提倡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促进男女平等,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建设文明乡村。”

(3)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优秀农业文化深厚内涵,传承农业文化。本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优秀农业文化深厚内涵,弘扬红色文化,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 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孕育了深厚的农耕文明,在各地也有很多各具特色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加强这些历史名镇和传统古村落保护,也是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法第32条第2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开展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防御和减轻火灾、洪水、地震等灾害。”

4.生态振兴的重要制度和特色亮点

良好生态环境是农村最大优势和宝贵财富。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走乡村绿色发展之路。要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振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乡村生态振兴,坚持绿色发展,加强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治理,扎实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完善农村生活设施,打造农民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让良好生态成为乡村振兴支撑点。”

为此,《乡村振兴促进法》“生态保护”章共用7条较为全面、系统、科学作出了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种养结合、农业资源综合开发,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和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和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以及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体系以及建设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对农业投入品实行严格管理”、“实行耕地等休养生息制度,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以及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等。

“生态保护”之法律规范的特色亮点:

(1)首次将美丽乡村建设写入法律。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本法第34条规定,“国家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绿化美化乡村环境,建设美丽乡村。”

(2)倡导绿色农业发展理念,鼓励种养结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本法第35条第1款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推动种养结合、农业资源综合开发,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3)倡导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本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4)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和提升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本法第3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5)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依法依规依标引导农民建设特色宜居住房。本法第38条两款作出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建设农村住房应当避让灾害易发区域,符合抗震、防洪等基本安全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强化新建农村住房规划管控,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5.组织振兴的重要制度和特色亮点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责任制,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党委和政府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基层党组织,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心骨”。农村基层党组织强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行不行,直接关系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效果好不好。习近平指出:“要推动乡村组织振兴,打造千千万万个坚强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培养千千万万名优秀的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安定有序。”

为此,《乡村振兴促进法》“组织建设”章共用9条较为全面、系统、科学作出了法律规范,主要涉及“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使用、管理机制”、“科学设置乡镇机构,加强乡村干部培训”、“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采取措施加强基层群团组织建设,支持、规范和引导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等。

“组织建设”之法律规范的特色亮点:

(1)依法明确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党的政策强调“三治”入法。本法第41条规定:“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

(2)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和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本法第4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员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二)关于城乡融合发展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重塑城乡关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处理好工农关系、城乡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现代化的成败。”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城乡要素流动不顺畅、公共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依然突出,影响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尚未根本消除。要多措并举、攻坚克难,通过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普惠共享,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步伐。

该法第七章“城乡融合”共用8条全面、系统、科学作出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推进城乡统筹规划”、“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和编制村庄规划”、“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内的道路以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物流、客运、信息、广播电视传输、消防、防洪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逐步健全城乡一体、全民覆盖、均衡发展、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乡村便民服务体系”、“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参见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和保护进城落户合法权益以及工商资本依法到乡村发展”、“促进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全面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制度”等。

“城乡融合”之法律规范的特色亮点:

(1)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本法第5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整体筹划城镇和乡村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县域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2)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依法编制村庄规划,严格规范村庄撤并。本法第51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3)依法保护进城落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全面合法权益。本法第5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推进取得居住证的农民及其随迁家属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4)国家鼓励社会资本下乡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实现共赢。本法第55条第3款规定:“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但不得破坏乡村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5)促进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实现乡村经济多元化和农业全产业链发展。本法第5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在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健全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实现乡村经济多元化和农业全产业链发展。”

(三)关于扶持措施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必须强化乡村振兴的扶持措施。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持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出台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有力促进了农业农村发展。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要健全投入保障制度,确保财政投入持续增长,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创新投融资机制,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加快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

为此,该法将中央强农惠农富农系列成熟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第八章“扶持措施”共用10条全面、系统、科学作出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国家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力度”、“构建以高质量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新型农业补贴政策体系”、“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乡村”、“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依法完善乡村资产抵押担保权能,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多渠道推动涉农企业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等。

“扶持措施”之法律规范的特色亮点:

(1)确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依法发行政府债券,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本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本法第58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行政府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

(2)依法充分体现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大特殊贫困地区支持力度。本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本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国家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力度。”

(3)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依法确立重点使用范围。本法第6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这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文件)明确:“制定落实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考核办法,确保按规定提高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

(4)依法设立各类专项资金,创新投融资方式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乡村。本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乡村振兴的支持。”本法第62条第2款规定:“国家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本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村营商环境,鼓励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乡村。”

(5)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开拓乡村资产抵押等担保权能,服务农业经营主体。本法第63条第1款规定:“国家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依法完善乡村资产抵押担保权能,改进、加强乡村振兴的金融支持和服务。”本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主体服务。”

(6)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拓融资渠道和各类市场,服务乡村振兴。本法第64条规定:“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多渠道推动涉农企业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涉农企业利用多种方式融资;丰富农产品期货品种,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分散功能。”

(7)依法保障乡村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本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本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乡村产业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县域内新增耕地指标应当优先用于折抵乡村产业发展所需建设用地指标,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新方式。”本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优先用于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乡村产业。”

五、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监督检查

为确保乡村振兴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层层压实推进乡村振兴的责任,本法专设监督检查一章,多层次、多角度地落实乡村振兴相关方面的责任。本法第68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同时第69、70、71、72条对各方面明确具体规定。

(二)法律责任

本法第73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部分 施展领域与智慧贡献(律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农村居民在解决温饱问题和进入小康社会以后,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更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农村居民的这些需求需要经济支撑,更需要法治保障。"法者,治之端也",社会要发展、乡村要振兴,离不开法治;法治建设又离不开律师,律师要在法治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为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目标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必须开拓新业务,提出新思路。

乡村振兴为律师法治服务开拓空间。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过程中很多法治事务需要律师去承接和处理:提供基层政府购买的法治服务,积极参与地方“三农”政策研究,参与涉农领域法治文件体系建设,帮助健全农村法治援助工作网络,帮助建设农村公共法治服务平台,承担“一村一社一法治顾问”工作,打造农村法治文化精品、乡风文明精品,帮助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帮助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村(社区)因乱致贫问题,帮助建卡贫困户提供法治援助,参与农村农民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社会矛盾较为突出的问题提供法治服务,协助“三农”领域司法鉴定,协助加强农村特殊人群帮扶政策落实,帮助推进农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

一、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法律完善方面

(一)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

1. 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制度存在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制度需要探讨的重大问题,一方面是:“三权分置”政策之法律化后土地经营权制度存在问题需要探讨。如哪“三权”问题、土地经营权性质问题、法律排除土地经营权转让问题、以流转期限作为土地经营权登记的条件问题、法律只提到“融资担保”等等;另一方面是:第二轮承包到期如何延包问题(如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2.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制度的法律完善:

1.依据土地上权利生成创新理论(如蔡立东教授的“权利行使”)或其他学者创新理论如何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上创设次级用益物权的土地经营权,其核心问题在于期限是否可以不同。

2.土地经营权性质应该为二元:出租产生债权的“土地经营权”应该规范为农村承包地租赁权;而土地经营权入股、抵押中土地经营权应是用益物权。

3.创建土地经营权转让法律制度。

4.物权性流转应该实施登记制度。

5.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只能抵押,而不必采用质押;而债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无法实施抵押,也不适合质押。

6.延包“大稳定、小调整”(非成员应该无承包地)。

(二)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和法律完善

宅基地制度不仅包括宅基地分配取得制度、权利制度,还包括住房建设制度、利用制度、流转制度、退出制度、管理监督制度和收益调节制度等。近年来大量中央政策调整指向宅基地多方位改革创新为主要内容,从2013年提出“三块地”改革试点(宅基地涉及有偿使用、退出和抵押等)到 2015年围绕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拓展改革试点,再到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之“三权分置”改革,都表明宅基地众多具体制度已成为改革的焦点和未来创新方向。

宅基地“两权分离”中的宅基地使用权性质和权能问题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物权法》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同时,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中第十三章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显然,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

学界一直以来普遍认为,宅基地“两权分离”中的宅基地使用权本身具有身份性和财产性之双重属性。

基于上述宅基地使用权双重属性认知,现行宅基地“两权分离”中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和不足:法律仍然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同时也存在采用无期限的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也不符合法理的困境;政策上明确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限制在村内,且受让人只能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同时,这一转让限制,“‘本农民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面对着‘免费的午餐’,一般不会或没有必要受让宅基地使用权”而“会造成宅基地和房屋财产成为‘死产’”;农房继承其作为非本村成员的继承人是否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成为凝点,且司法判决也不一致,同时,若非本村成员的继承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期限),会造成或势必架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否能收回宅基地呈现尴尬而成为虚权利;非本村成员的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农房其权利受到习惯限制,对该农房通常不得重建、翻建、改建等;入股时因无期限的宅基地使用权很难形成真正的市场价值,造成农村房地一体的资产价值低估;出租农村住宅时,承租方取得什么权利不明晰,通常承租方的宅基地租赁权隐藏在农房(住宅)租赁权中,甚至出现承租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乱象,而不产生宅基地租赁权和农房(住宅)租赁权这两权;农民进城落户之实质性转性户拥有无期限的宅基地使用权,而架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否合理问题;城市居民等与农户合作共同联建农房,农户(出地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而合作联建另一方的城市居民(出资方)取得什么权利存在疑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法律规定只有占有、使用权能是否符合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宅基地“两权分离”中的宅基地使用权,即农户原始取得、无期限的宅基地使用权,应该在法律上界定为特殊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应该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大权能。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法律制度完善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法律制度存在问题

(1)缺失民事基本法之《民法典》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调整问题;

(2)《土地管理法》除出让外企业原始取得和拥有土地使用权能否进入二级市场法律没有规定问题;

(3)一级市场出租产生权利名称和性质不清,二级市场没有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问题;

(4)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转化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否应该法定问题;

(5)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取得收益实施多主体之间分配还是通过税收调节问题。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法律制度完善设想

(1)国务院应该依据《民法典》制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规则条例》;

(2)企业无偿而原始取得和拥有土地使用权补交出让金后可以进入二级市场;

(3)一级市场出租应该产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权(债权)和二级市场包括租赁。

(四)集体土地被征收其法律制度完善

1.集体土地被征收其法律制度存在问题

(1)农用地中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补偿问题;

(2)农用地中所有权补偿偏低问题;

(3)宅基地补偿中农民集体如何体现问题;

(4)“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符合“公共利益”问题。

2.集体土地被征收其法律制度完善设想

(1)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协同补偿制度。

(2)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应该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金当地平均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3)宅基地被征收其补偿属于土地所有权合理补偿部分应该先有农民集体取得,然后有农民集体依法分配。

二、农村各类组织设立和运行中法律问题

1.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和运行中的法律问题

(1)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中哪些资产可以量化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之财产的问题;

(2)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管理动态、静态和动静结合三种模式选择问题;

(3)股权设置问题,是否包括人口股(成员股)、农龄股(劳力股)等,特别是要不要设集体股问题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和股份享受对象的界定问题; 

(5)股份(经济)合作社治理结构问题;

(6)股份(经济)合作社特别法人问题;

(7)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担法律责任问题。

2.村民委员会设立和运行中的法律问题

(1)村规民约合法性问题;

(2)村民委员会特别法人问题;

(3)村民委员会特别法人之法人财产权中财产应该由财产构成;

(4)村民委员会承担法律责任问题。

3.村务监督委员会设立和运行中的法律问题

(1)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性质问题(是组织,还是机构);

(2)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内监督机构如何区别的问题。

4.家庭农场设立和运行中的法律问题

(1)家庭农场是一个家庭单独创办,还是可以几个家庭一起创办的问题;

(2)家庭农场法律地位问题;

(3)家庭农场承担法律责任问题。

5.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和运行中的法律问题

(1)农民专业合作社其入社财产中土地经营权、林权问题;

(2)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法律问题;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具体分配问题;

(4)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清算问题。

三、其他主要方面

一是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补齐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短板,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利保障途径,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是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围绕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比如,通过法律手段遏制宗族恶势力,打击“村霸”;依法破除乡村封建迷信活动;依法惩处乡村邪教组织等。大力开展农村基层微腐败整治。

三是推动建设文明乡风。加强乡村法治教育,发挥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推进农村移风易俗,破除高价彩礼、厚葬薄养等陋习。

 

讲座结束后,参会人员积极与丁教授提问互动,丁教授耐心答疑解惑。根据大家的提问,丁教授总结了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身份确认的标准变化,介绍了村委会改制后农村合作社、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村委会的管理职能,并对新兴的农村房屋使用权证、宅基地租赁使用权证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见解,最后对如何突破《乡村振兴促进法》与制度之间的冲突做了深刻的解答。

会议最后,朱俊副主任作总结。他代表市农专委对丁教授前来授课表示衷心感谢,并指出,本次研讨会的主题讲座内涵深刻、内容丰富,从五大方面深入剖析了《乡村振兴促进法》,丁教授结合实务经验谈了对于律师如何在乡村振兴中发挥作用,特别是关于农村土地制度和各类农村组织设立和运行中的问题做了专业解读,对于今后开展涉农法律服务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本次讲座持续三个小时,内容丰富,逻辑性强,丁教授不仅对新法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解读,还结合日常理论研究,就律师可以提供法律服务的领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参会律师均表示在这次的研讨会中收获颇多,尤其是互动环节丁教授的解答犹如醍醐灌顶,他们表示迫切希望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施展身手、贡献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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