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协会主办 《杭州律师》欢迎投稿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专业委员会
培训信息
律师培训
业务交流
法律文苑
下载中心
热门文章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业务研究 > 法律文苑
杭律说法丨电动自行车自燃事故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柳沛 发表时间:2021-07-23 浏览:1927 分享: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7.18”西湖景区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起火自燃,一对父女被严重烧伤,杭州五万人献出爱心,7岁女孩三次被下病危通知,其父亲还未脱离危险……一场飞来横祸将这对父女送入了医院,后续事故的调查进展,牵动着大家的敏感神经,同时,也使得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问题再次摆在了公众面前。据调查,该电动车是由车主向上城区满意车行购买,由杭州迅驰雅马哈工贸有限公司生产。从相关资料上来看,该电动车起火很有可能和锂电池有关,但电动车的使用说明书上写的是“铅酸电池”。涉事车辆是否进行过电池更换问题及本次事件自燃原因等问题正在进一步核实中。那么,在本次自燃事故中,有哪些主体应对受伤者承担法律责任呢?
    如果由于电动自行车自身缺陷引发此次自燃事故,那么,受伤者享有相关民事赔偿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若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在本次事故中,若最终查明或有充分证据表明,生产者在生产时使用的是不会爆炸的铅酸电池,而在销售者买来后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锂电池,那么,对受伤者来说,具有索赔的选择权,既可以向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但最终的赔偿责任会由进行改装电动车的销售者承担。具体赔偿金额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确定。
    同时,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方面,行政监管部门是哪些呢?2018年5月15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该标准于2019年4月15日强制执行,是一项有关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新标准对最高车速和蓄电池提出了防篡改(防改装)要求,进一步提升了整车的安全性能。为推进新标准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于2019年3月14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其中规定了,新标准实施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销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行为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的行为。对销售违标车辆的,要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的监管力度,2020年7月1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其中第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同时,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禁止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若违反前述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笔者认为,前述浙江省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但在第二十六条又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可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协作或信息共享上的衔接及时性问题,但该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等各监管部门的联动机制和全过程动态监管目标以及相关违法信息公布制度,可见,电动自行车的监管需要建立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进一步保障广大消费者用车安全。
    最后,作为律师,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一定要仔细查看电动车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认证,按照新国标的要求,未获得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都是违法的,如果发现,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信息化平台投诉举报。在使用电动车过程中,不要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给电动车充电,加强日常保养检修,尤其是蓄电池电气线路,防止因电气线路老化、短路等原因引发火灾事故。禁止擅自非法改装电池等影响安全性能的设备。充电时不要将电动车停放在单元门内、楼梯间、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购买电动车时要保留相应的购车凭证,车辆的使用说明书等最好不要扔掉,一旦发现车辆存在问题或安全隐患,最好及时到购车地点进行检修,切忌贸然驾驶上路导致危险事故发生。

[ 下载本页  |  打印  |  关闭 ]  
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编委会 | 工作信箱 | 管理登录
浙ICP备14042401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402004171号
主办单位:杭州市律师协会        技术支持:创搏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