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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的制作与虚假调解的防范Q&A
来源:杭州律谐调解中心 发表时间:2021-08-31 浏览:2336 分享:

  Q1:律师制作好了调解协议书,是否可以直接到法院做司法确认?

  A1:调解协议需要调解员与法官进行磨合。建议调解员与法官建立一个微信群,在当事人签字前将相关的文书上传至群内,由法官和书记员先进行对接和审查。如果没有问题,再进行签字,从而保证调解协议制作的有效性。

 

  Q2:如果通过事先沟通法院明确答复,由于案件存疑不能做司法确认,调解员该怎么办?

  A2:防范虚假调解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如果案子存疑,并且法院已经明确告知将来不能再做司法确认,这样的一份调解协议书从本质上仍是合同的性质,没有强制执行力。因此,调解员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一个方案,自行拟定,自觉履行。

 

  Q3:调解员审查防范虚假调解过程中,“核对原件”时有哪些小技巧有利于甄别?

  A3:甄别、防范虚假调解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大部分虚假诉讼的案子,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对证据已经论证过,对有关事实也进行了事先的串通。因此,在审核证据原件的时候,需要注意“三性”。

    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一要细致,二要结合日常的生活经验,三要灵活采用隔离询问的方式,就证据的形成过程分别询问当事人,再比对双方在关键事实的陈述上是否一致。由于证据类型不同,审查方法也不同:书面证据可以查看字迹、纸张新旧、落款时间等痕迹;微信聊天记录,需要查看完整的聊天内容;涉及到公司的交易流水等,可以查看是否符合公司财务的操作规范,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交财务账册进行查看。

    证据材料的关联性:查看证据能否反映待证事实。需要注意,例如开始是借款,但最后打款流水备注的是货款,前后不一致。

    证据材料的合法性:根据调解员的专业性进行判断。由于调解的合法性标准和判决的合法性标准有一定差异,但是对于可能是虚假调解的,要按照判决的合法性标准来界定。调解员可以根据最高院《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审判指引》,结合其中的要点,来逐步进行排查。

 

  Q4:万一调解员未审查出虚假调解,补救措施有哪些,调解员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A4:调解员制作完调解协议后,特别是需要申请司法确认的,法院也会进行相应的审查。无论案子进展如何,一定要将相应线索反映给委托或委派的人民法院。在案子没有出具正式的法律文书前,法院可以将相关案子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如果已经出具法律文书,当事人还没有申请执行,或还未执行完毕,就暂停移送执行或暂停执行,等待公安机关侦查后,再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如果案子已经执行完毕,就要进行执行回转,在不能回转的情况下,启动司法救助或国家赔偿。

    对于调解员而言,首先要规避风险,不要参与到虚假诉讼中;在审查调解协议时,需要尽到仔细审查的义务,调解过程是否合法,是否规范,是否透明,是否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如果出现应当审查到但没有审查到的问题,或存在有违职业操守的情况,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涉及到民事赔偿责任,需要规避风险的,可以选择投保(如律师职业责任保险)规避相应的经济风险。

 

  Q5:如一个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主体均系公司,原告申请保全查封了被告银行账户,被告为了要求原告解除保全,被告公司法人或找了其他第三人自愿为本案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第三人和法人本质上是无财产的,且其与公司就是为了解除保全转移该笔财产。若存在解封在民事调解协议书之前,被告公司转移该笔资产,则担保人或者第三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妨害司法的行为;就该种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如果更好的去规避该种调解下有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A5:如果有证据证明担保人在明确没有还款能力依然进行担保,目的就是为了帮助转移财产的,这种属于恶意串通,妨碍了司法秩序的行为。作为调解员,要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及时向原告提示可能存在这样的诉讼风险,并将提示过程记录至调解笔录中。如果碰到当事人已经进行了财产转移,建议不要再出具调解协议,并将情况及时反映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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