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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律说法丨产假、育儿假来了,该喜?该悲?
辩证看待新规三大要点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柳沛 发表时间:2021-12-06 浏览:4159 分享: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随后,全国各地纷纷修改规定,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女性生育。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中规定,生育一孩产假158天,生育二孩、三孩产假188天,并增设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等假期。相应假期的薪资由用人单位发放。近日,该规定引发大众热议。正所谓“几家欢喜几家愁”。
    面对新规出台,笔者认为,应当分三点来辩证地看待。
    第一,新规在落实三胎政策上做出了诸多方面的努力和尝试。
    新规为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及三胎政策出台,有些规定从一定程度上回应了老百姓的现实需求,是社会发展的导向性规定,目的是引导、鼓励、支持女性生育,提高女性生育意愿,值得点赞。对于女性员工而言,可以根据生育数量来享受相应时间的产假,男性也有护理假、育儿假,让新晋父母可以有更多时间享受亲子时光,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来说是一件大好事。同时,为了缓解老龄化问题、回应老年人的情感需求,新规增设了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五天,让年轻人在工作之余可以利用假期常回家看看,对父母尽到相应的赡养义务、给予必要的情感慰藉。正所谓“百善孝为先”,这一举措对于老年人来说,也是非常必要且温馨的。
    第二,对于企业,想助推新推落地,还应增加配套规定。
    新规出台,落实是关键。纵观整个条例全文,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并未规定具体罚则。尤其是第三十五条针对用人单位不履行本条例内容,也只是规定了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见,本条例多为倡导性规定,具有一定的社会导向性。同时,笔者留意到,网上除了支持类呼声,还有很多声音聚焦落实方面。有网友认为,对于企业,增加假期,无疑增加了用工成本,有可能变相导致企业在招聘时更加倾向于男性,加剧女性就业难问题。确实,政策“请客”,企业“买单”,不仅在落实上可能会大打折扣,而且从一定程度上会使企业招聘之初就刻意回避育龄女性的现实问题,直接导致女性就业难。所以,想要真正将假期落到实处,还需要后续出台相关辅助性措施或配套政策。比如国家可以采取给予适当经济补贴或者税收减免优惠等措施,分担一部分企业的生育成本。否则政策规定的推行可能会面临较大阻力。
    另外,据笔者推断,如果企业既要落实新规,又要持续生存、保证可持续发展,只能更多地招收男性,同时调整薪酬体系,降低固定工资,更加偏重于绩效考核。女性在就业难的情况下,会有大量涌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等考试类工作队伍,加剧考公难,或许以后到行政机关办事,都是巾帼女将。可以预测,如果国家对于企业中的女性员工不加以硬性规定的话,若干年后,男性到企业,女性到体制内将成为一种必然的社会发展趋势。
    第三,提高女性生育意愿,需要社会各方面政策综合调配。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落实三胎政策,需要各方面综合发力,单纯靠某一方面的力量不足以改变女性的生育意愿。比如,在住房政策、教育成本、医疗成本、普惠托育服务、生活成本等方面进行综合调整保障。否则父母都忙着赚钱,生育一孩都勉强养育,无暇照顾孩子,二孩、三孩更加无法提上议事日程,生出来不管,万一孩子学坏了又会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还不如不生。曾经,有人大代表提到,生育一个小孩奖励100万,当然这100万不是直接现金给付,可以折算成购房补贴优惠或者教育券等多种形式。还有,将三周岁以下的教育费用纳入税务抵扣范畴,我认为也是非常有益的方式。同时,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也是很不错的方法。我自己家里有一个三周岁以下的女儿,所以对这方面非常关注。为了更好地教育孩子,我还特意自学考取了《母婴师》《育儿师》和《家庭教育指导师》、《心理咨询师》等职业资格证书。
    前段时间,民政部发文,加强建立“儿童友好型”社会,笔者想说,儿童友好型社会需要建立在生育友好型社会基础之上,而生育友好型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通过延长假期、增设假期的方式来解决,而且需要各方面社会政策综合调配,达到一个平衡的生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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