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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律说法|从排污许可执法典型案例
反观环保企业行政合规建设
来源: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柳沛 发表时间:2022-05-07 浏览:887 分享: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逐步实现了固定污染源全覆盖。据2020年统计,目前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有236万家,占固定污染源总数的86.5%。同时,将水、大气、土壤和固体废物及噪声等污染要素纳入许可管理,逐步实现环境要素全覆盖。此外,还加强了排污单位的环境信用监管,相关处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近年来,西安市、临汾市发生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造假案件让人们对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更为关注,对此,《条例》回应社会关切,明确规定了排污单位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法定义务,且要求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对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除予以处罚外,还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典型案例介绍
    下面,我们先从浙江省近期公布的一起排污许可相关的典型执法案例:
    2021年6月9日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执法人员接信访举报,称“仙居县白塔工业区某企业非法排污”,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核查,该公司正在作业,主要进行铝、钢、铁铸件的生产。
    该公司铝铸造间两侧均建有一套废气处理设施,均未搭建采样平台,检查时两套环保处理设施均已损坏,无法正常运行,但对应的熔铝炉均在运行,废气未按规定收集处理,直接排放。车间内有一台炒灰机正在运行,配套废气收集管道断开,废气无组织排放;钢铁铸造车间内两个中频炉均在运行,配套集气罩未使用,有大量白烟无组织排放,配套处理设施未运行。经查阅该企业排污许可证,该公司在生产期间产生二噁英、氟化物、氯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应当正常运行脉冲布袋除尘、脱硫脱硝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排污单位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排污单位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二噁英、氟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49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行政拘留;同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
    但是,经执法人员多次后督察发现,该公司未履行停产整治决定,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也未将整改方案报备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排污者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报请仙居县政府对该企业实施关停。9月30日,该企业被实施停电。目前,该企业厂房已拆除。

    二、典型案例剖析
    台州市仙居县某铝业铸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案,是一起充分运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直至关停的典型案例。
    该案例中,主要的违法行为就是,在排放污染物的过程中,该企业的相关污染防治设施有损坏、也有未开启,导致无法对污染物进行及时防治,所以被执法部门定性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而且该企业故意挑选在晚上来进行生产作业,主观存在故意,想要逃避执法部门监管,最终经举报,被执法机关查获。该企业被环保监察大队进行了罚款49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相关负责人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应汲取教训,但该企业仍铤而走险。在环保执法部门多次下达整改命令后,后督察过程中,没有及时改正,甚至拒不改正,考虑到性质恶劣,主观故意明显,环保部门在报请当地政府审批后,对该企业实施了关停。
最终,该企业厂房被拆除。

    三、企业合规建设提醒
   
1、提高合法合规经营意识
    对于排污企业而言,想要长久地可持续发展,必须先要重视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应当指派专门人员负责环保合规建设,落实环保责任人。尤其加强对环保领域的新法研读,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聘请专业律师或者法律顾问为企业解读最新规定,审查并提供专门的环保合规方案。对于之前曾经被处罚过的企业,更加引起重视。关于对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处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精准对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详细、更加精确、更有力度。
    本案件中,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涉事企业处以高额罚金并责令停产整治,同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行政拘留。针对企业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的恶劣行为,依法报请县政府关停。一系列措施充分展示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在监管力度上的加强以及惩处措施的进一步完善,凸显了以排污许可规范企业排污行为的导向。
    2、及时落实整改方案,并上报相关执法机关
若被执法部门查到,环保方面存在问题,需要立即落实整改措施,将整改方案上报执法部门,积极主动沟通联系具体整改要求,减少危害后果,争取在处罚作出之前,申请从轻减轻处罚。如果对部分事实存在异议,可以向执法机关申请听证,通过听证方式进行陈述、申辩,如果没有被采纳,还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的60日内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论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执法机关都不会对企业进行加重处罚。但如果有异议而不申请,那就视为放弃权利。
    3、随时填报真实数据,切勿隐瞒干扰在线监测设备
    目前排污单位施行的是自行监测的方式,《条例》也注重和强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但对于虚假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将受到严厉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污单位若有以上违法行为,都要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三十八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对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除予以处罚外,还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生态环境部相关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对发现造假行为、监测数据不实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手软,依法依规执行。下一步,环保督察的重点,要进一步加大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充分发挥监测数据在日常监管和执法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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