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协会主办 《杭州律师》欢迎投稿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下载中心
热门文章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委员会 > 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提升律师服务法治政府水平系列业务研讨会之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专题研讨”活动综述
来源:政府与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发表时间:2023-05-23 浏览:1095 分享:

活动时间:2023年5月6日下午14:25-17:05

活动地点:杭州市律师协会大会议室

参会人员:第十届政顾委全体委员

主持人:政顾委何娅娟秘书长


      分享人1: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张启华

分享人2: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  蔡维专

与谈人1: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吴丽丽

与谈人2: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 唐匡政

与谈人3: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  王勇

研讨会的第一个主题是“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查要点”。

分享人1:张启华

一、将行政处罚案法制审核作为业务重点一一新业务 不内卷的“业务蓝海”

新的办案单位:乡镇 (街道)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中共杭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 (街道) 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在全市逐步推行“司法所·镇街机构+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查模式,由司法所牵头,镇相关机构参与,镇街法律顾问补充合力确保乡镇 (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切实有效落实。

到 2021 年年底全面建立以司法所为主负责的乡镇 (街道)出法性审查工作格局。

二、行政处罚案法制审核业务的工作要点——依法依规做好案件质量守门员

依据:

1、行政处罚法

2、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3、浙江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一)立案登记

1、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2、执法对象是否适格

(二)调查取证

1、强制措施是否正确

2、事实是否清楚

3、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4、程序是否合法

(三)处罚告知

1、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2、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四)处罚决定

1、程序是否合法

2、陈述申辩复核

3、举行听证会/听证报告

4、集体讨论

(五)处罚执行

1、是否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规定的义务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处罚案法制审核业务的难点风险二八定律”在业务中的体现

分享人1:吴丽丽

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面临的新问题、新风险与对策措施

一、新问题

(一)镇街执法能力相对欠缺,处理新案、难案、大案力量不足。

(二)镇街执法人员,特别是专业能力强的执法人员不足,“人少事多任务重”的困境仍然有待改善。

(三)权责边界不清晰容易导致部门互相推诿。

二、新风险

(一)行政复议、诉讼案件量增多。

(二)执法人员履职风险加大。

(三)行政不作为风险加大。

三、对策措施探讨

(一)健全容错机制,鼓励担当作为。

(二)开展专项执法,倒逼专业执法。

(三)壮大执法队伍,增强执法力量。

(四)明晰部门责权,厘清执法边界。

(五)依托多方力量,力促执法规范。

(六)数字赋能改革,提高执法效能。

研讨会的第二个主题是“行政执法案件的司法审查及办案心得”。

分享人2:蔡维专

风景区征收案——诉的利益;授益行政 负担行政

干扰企业经营自主权案

一、一个中心:将行政权关进笼子里

为什么关的是行政权

国家治理的现实之困:行政权依赖

我国的国家形象:行政国家

国家治理的主要桎梏:行政权失控(失效)

内部多元主义

我们的解决方案:十一个坚持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补短板、填空白、强弱项

二、两个基本点:合法与合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合法性审查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限制(不完全的司法审查权);

合法性审查的对象:行政行为VS具体行政行为;

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只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涉及合理性(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合法性审查的标准: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形式与依据;

合法性审查的形式:庭审方式;

合法性审查的依据: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三、行政执法的可接受性

“明显不当”的功能:

填补漏洞,拓展行政行为的评价体系;

完善标准,提升司法审查的密度和强度;

有限授权,赋予司法审查标准的开放性;

“明显不当”的适用标准:

1、一般标准:常理、常情、常识;

2、特殊标准:

(1)行政行为的程序违背正当程序原则;

(2)行为之手段、结果明显违反比例原则;

(3)行政行为无正当理由违反诚信原则;

(4)行政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

与谈人2:唐匡政

某天前往萧山某街道拆迁安置指挥部值班,打领带和没打领带的区别,提出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的着装问题,提醒低年级律师注意着装问题。

与谈人3:王勇

司法审查词源:英美法系传统  不分公私法

参照规章问题

行政惯例

审查强度:合法与合理(有限)  行政裁量

公益诉讼:客观诉讼

[ 下载本页  |  打印  |  关闭 ]  
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编委会 | 工作信箱 | 管理登录
浙ICP备14042401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402004171号
主办单位:杭州市律师协会        技术支持:创搏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