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律师的民事业务水平,降低或避免律师的执业风险,推动我市律师的民事业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杭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杭州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委会)活动细则。
第二条 民委会的一切活动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应当以杭州市律师协会提出的律师发展规划为目标,以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律师队伍和一定数量的民事业务专业人才,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宗旨,在杭州市律师协会的领导下开展本会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民委会主要任务:
开展民事法学理论研讨,或者通过内部简报形式进行业务交流;
通过民委会内设的专业论坛,推动律师业务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
进行疑难民事案件法律论证;
研讨和制定民事业务操作流程和质量控制标准;
组织影响重大的民事案件诉讼代理的旁听、观摩;
和其他省、市律师协会进行民事业务工作交流;
与政府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进行工作座谈;
维护律师在民事代理里中的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四条 申请加入民委会委员的条件:
执业年限:领取律师执业证并独立执业在5年以上,民法学硕士、博士可不作限制;
提交论文:每年向律师协会提交民事法学论文不少于1篇,或近2年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民事法学论文1篇;
积极参与民委会对律师协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
承认杭州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的活动规则。
第五条 民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有参加民委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有参加和讨论评选律师论文的权利;
有被推荐参加疑难民事案件论证成员的权利。
第六条 民委会委员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或取消委员资格:
无故缺席民委会会议,或者连续2次未参加民委会会议的;
连续两年未提交民事法学论文的。
第八条 民委会每年对律师提交的民事法学调研论文进行研读、筛选、并推荐到律师协会参加当年的调研和评选。
第九条 律师可以向民委会申请要求提供疑难案件的论证。具体办法为:
承办律师在开庭前15天向民委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一式七份的书面案情介绍、起诉书或者起诉意见书(二审案件提供一申起诉书、判决书)、主要证据材料和承办律师的个人意见等材料;
民委会秘书处在收到申请后向申请人告知拟论证的时间、地点和5-7名民委会的论证人员名单以及必要的经费;
民委会在必要时可以邀请民事法学专家、学者、资深律师参加论证;
民委会基于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作出论证意见;
民委会出具的论证意见书应当由论证律师签名,并加盖杭州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的印章。
第十条 杭州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民委会委员的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由秘书处提前5天书面通知各委员。
第十二条 民委会的活动经费根据当年的计划安排向杭州市律师协会申报,由杭州市律师协会统一安排。某些活动项目的经费,民委会可以根据活动需要,由参加活动的律师自愿分摊。
第十三条 本规则经民委会全体委员讨论通过,报杭州市律师协会批准后实行。本规则解释权属于杭州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
杭州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