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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综述 | 杭州市律协刑诉委“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困境与辩护”专题研讨会
来源:刑诉法专业委员会 发表时间:2024-05-31 浏览:853 分享:

2024年5月24日,由杭州市律协刑诉法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刑诉委”)主办的“刑事强制措施的司法困境与辩护”专题研讨会在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顺利举行。刑诉委主任班子、刑诉委委员及秘书处成员、非委员律师等近40人参与了本次活动。

本次研讨会分为《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辩护要点》和《监视居住的司法困境与权利保障》两个板块,一共邀请到五位分享嘉宾针对两个专题进行分享,研讨会由京师所委员谭经泉主持。

《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辩护要点》专题研讨会环节。来自京师所的分享嘉宾李向葵律师提出了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几种类型,一是可能无罪、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必须要据理力争变更强制措施,二是可能缓刑的案件,三是可能发生不起诉结果的案件,最后要分析代理案件是否存在不能羁押法定情形的可能性(比如怀孕等)。

分享嘉宾陈明杰律师从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难点切入,以法律规定的“案件证据发生变化”、“案件事实或情节发生变化”等重要突破口,结合其在主动调查取证方面的丰富经验,向在座律师分享了自己办理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经验与技巧。

楼宇广主任对二位嘉宾的分享进行了与谈。他提出,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容易被人忽略,因为律师在这中间能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前面两位分享人都讲到了主动出击,不能认为没用就不去走程序。在与检察院沟通过程中注意变通,如果第一份变更强制措施明确被检察官拒绝了,可以马上安排第二份变更罪名的意见,可能可以起到一定效果。

《监视居住的司法困境与权利保障》专题研讨会环节。来自京师所的分享嘉宾何顺祺律师,从“如何定位”“为何采取”“应对方案”三个维度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展开介绍。其中家属或者律师想及时定位到当事人位置,有法律规定的多种途径,实务中各个区县公安设置专门的居住点,会见一般也在居住点,所以律师可以通过经验判断。而目前司法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滥用,很多案件存在超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范围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律师应及时为当事人主张权利,及时向主管机关提出控告、举报、申诉。

分享嘉宾赵伯健律师以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为切入口,从会见、执行主体、休息权及看管人员等多方面指出了实务中检察院自侦案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普遍现状。同时就监视居住的适用标准、及时通知家属、保障律师会见权、符合规范的监视居住场所、保障当事人休息权利、监视居住期限等等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关的问题,一一做了详解。

分享嘉宾高文律师认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常成为“变相羁押、非法取证”的手段,并伴随着一系列辩护和维权难题。并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入手,深入分析了在实务中碰到不符合适用条件却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及当事人能够采取的救济途径。

朱卫永主任对二位嘉宾的分享进行了与谈。他提到,目前实务中确实形成了很多办案的固定思维,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嫌疑人,公安机关也会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在平时办理监视居住案件中遇到违法行为的,可以积极向检察院提出控告,在与检察院协调中也有一定的技巧。朱主任还通过自己亲历的案件向大家分享了自己的实务经验。

自由交流环节,池蓓蕾、章晓静律师也就自己平时在办理案件中遇到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务问题,向今天分享的嘉宾征求了意见。

在本次活动的最后,杭州市律协刑诉委主任朱卫永进行了总结。朱主任感谢各位委员、非委员参加本次研讨会,感谢京师所为2024年度走进律所系列活动开了好头,也将继续开展好刑诉委相关活动,期待大家继续参加研究学习活动。

整场活动持续了两个小时,在委员及非委员律师热烈的掌声中正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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