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律师行业党委的集体领导,完善党委决策机制,提高议事效率,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定、决议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律师行业党委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过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领导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密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全市律师服务,实行一切为了律师,一切依靠律师,从律师中来,到律师中去的群众路线。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五)坚持在法律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范围内活动。
第三章 议事范围
下列事项,应提交党委会审议和讨论决定:
(一)学习传达贯彻执行党的代表大会精神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文件、指示、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讨论贯彻执行意见,对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关工作进行协调与指导。
(二)对全市律师工作的年度计划总结、中长期发展目标、阶段性总体工作、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和重要活动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建议,定期听取对律师投诉查处工作情况,对律师协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三)分析全市律师队伍建设情况,研究全市律师队伍人才培养,听取和研究律师协会经费开支及财务状况汇报,研究审议较大数额的开支项目。
(四)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换届或增补人选提出建议,向上级律师协会和人大、政协、政府及社会团体推荐人才,研究律师协会部门设置、人事任免、奖惩等重要事项,讨论制定律师队伍党员的培养、考核、监督和奖惩等方面的重要制度。
(五)研究律师行业党委自身建设,部署全市律师行业党组织建设和党务工作培训、党建工作考核和评比等活动。
(六)听取区、县(市)律工委(分会)关于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汇报并作出部署。
(七)研究解决有关全局性重要工作、有关统一战线工作及其它应当提交党委会研究和决定的事项。
(八)理论中心组学习会、民主生活会可根据需要进行召开,但不作出相关决策和决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一)党委会一般每二个月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或工作需要时可随时或推迟召开会议。
(二)党委会由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
(三)出席党委会的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由书记决定。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四)党委讨论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以党委会应到人数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五)列席会议和参加扩大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六)党委会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副书记、委员提出,经书记审定同意后确定。党委秘书应于会前适当时间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通知与会人员。
(七)议题提交人员应在会前准备好有关材料,党委会严格按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出席会议人员一般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八)党委会决定重要事项前,书记就重要议题与有关成员进行充分酝酿和沟通。凡涉及长期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内外律师的意见。
(九)党委委员对提交的议题,应当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对意见分岐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会后应当及时交换意见,并对反映的问题作进一步了解后再作决定。会议通过的事项、作出的决策和决定,会后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
(十一)党委秘书为党委会记录人。党委会记录,应载明以下内容: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与缺席人员姓名(缺席原因),主持人,会议议题,发言摘要,会议决议,记录人。会议记录应当准确、清楚、完整。
(十二)党委会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经党委书记审定后,下发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
(十三)党委会作出的决议,按照集体领导和分工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贯彻执行。
(十四)党委秘书应根据决定事项的要求,负责对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情况的督查和催办,并将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告书记。
第五章 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会
(一)学习会由书记主持,中心组成员参加。根据学习内容,可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二)学习会情况根据需要,向上级书面报告,编发学习通报。
第六章 民主生活会
党委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一)民主生活会由书记主持。
(二)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十五天报告局党委。
(三)民主生活会召开前,由党委确定有关人员组成征求意见组分别征求各区、县(市)律工委(分会)的意见,汇总后反馈出席人员,并在会上通报。领导成员在会前应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并准备好发言提纲。
(四)民主生活会上,每位成员都应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因故缺席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材料。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并切实加以解决。
(五)民主生活会后,要向局党委报送会议情况和会议记录,并以适当形式通报,接受监督。
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
党委成员应遵守下列纪律:
(一)必须坚决服从、认真执行党委的决议,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服从党委的决定决议。
(二)凡属党委议事范围的事项,都应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得个人决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委报告。不允许个人专断,把个人凌驾于党组织之上。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把会议内容泄露会外人员,也不得在群众中散布与党委的决定决议相违背的意见和言论。
(四)党委成员在从事党委分配的工作、执行党委决议中,应接受书记的监督、监察和指导,经常向书记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列席党委会的人员不得泄密。
(六)党委会记录应有专人严格保管。查阅党委会记录,须经党委书记同意。
(七)纪委应协助党委加强对本规则实施情况的监督检察。
第八章 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个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报请上级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委决定,给国家、律师行业、个人造成损失的;
(二)擅自改变党委决定,给国家、律师行业、个人造成损失的;
(三)独断专行,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国家、律师行业、个人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会议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违反本规则的,纪委应及时进行研究,作出是否进行初核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纪委,同时报党委书记。
本规则由杭州市律师行业党委负责解释,由律师行业纪委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