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协会投诉调查程序规则
(2019年3月2日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11日杭州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对会员的投诉案件,规范调查程序,维护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处分的权威性,规范和保障会员的执业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杭州市律师协会章程》《杭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三条 道德纪律委员会下设调查委员会,负责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工作。杭州市律师协会设立调查员名册。
第四条 调查委员会负责对调查员进行日常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调查应当遵循客观、全面、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 被投诉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协助调查,不得推诿和拒绝。
第二章 调查员
第七条 调查员由杭州市律师协会道德纪律委员会在品行良好、具有一定资历的专职律师和律师协会秘书处人员中选聘。
第八条 调查员应当具备调查工作相应的知识、技能和经验。道德纪律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调查员进行行业规范教育和调查技能培训。
第九条 道德纪律委员会应当向调查员颁发调查员工作证件。
第十条 调查员的任期与道德纪律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调查员资格:
(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
(二)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指定调查的;
(三)因不尽职连续两次被审理委员会退回补充调查的;
(四)道德纪律委员会认为应当取消资格的其他情形。
调查员被取消资格的,调查员工作证件应当交回。
第十二条 调查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向相关机关、人员询问、调查的权利;
(二)有责令被投诉人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权利;
(三)为调查投诉案件,有进出被投诉人行政管理办公室、财务室等工作场所、取得相关证据材料的权利;
(四)有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权利;
(五)有从律师协会获取调查经费补贴的权利;
(六)有独立调查、不受他人干预的权利;
(七)有知悉承办案件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十三条 调查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经指定调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二)客观、全面、及时、公正地开展调查工作;
(三)进行调查工作,不得收受财物和接受其他利益;
(四)妥善保管和整理投诉案卷材料;
(五)保守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道德纪律委员会认为讨论投诉案件时需要调查员列席的,调查员应当列席并如实陈述。
第三章 调查员的指定和回避
第十四条 对投诉案件决定立案的,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定两名调查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员组成情况书面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时告知被投诉人有申请调查员回避的权利。
第十五条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本会会长决定,可以由道德纪律委员会委员、调查委员会委员和律师协会邀请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调查员有《律师协会会员违规处分规则(试行)》第五十二条情形和《杭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处分规则》第四十条之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申请调查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申请调查员回避的,调查员应当暂停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 调查员的回避,由调查委员会主任决定。
道德纪律委员会委员、调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被指定为调查员的回避,由道德纪律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主任或道德纪律委员会主任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回避申请不予准许的,调查应当继续进行。回避申请被准许的,由投诉受理查处中心重新指定调查员。
第四章 调查程序
第二十条 调查应当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调查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决定立案调查的,道德纪律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被投诉人在七日内作出书面申辩,并可以要求被投诉人在同一期限内提交相关业务档案等书面材料。
被投诉人不提交申辩意见的,不影响调查工作的进行。
第二十二条 调查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调查工作:
(一)接到指定后,调查员仔细阅读投诉人提交的投诉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仔细阅读被投诉人提交的申辩意见及相关材料;
(三)归纳争议焦点,围绕争议焦点全面展开调查;
(四)调查员应当相互沟通,可以拟订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预案,并注意调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五)询问投诉人,明确投诉事实、理由、投诉目的,了解调解方案;
(六)询问被投诉人,了解投诉相关的事实,听取被投诉人的辩解,核实相关证据材料,了解调解方案;
(七)持律师协会介绍信和调查员工作证件,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案卷材料。
(八)对于可以调解结案的案件,可以帮助投诉人、被投诉人统一调解方案,化解矛盾。
第二十三条 调查员直接到被投诉人执业单位收集材料并征询意见的,不受七天答辩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调查询问应当在下列场所进行:杭州市律师协会、杭州市律师协会下属机构、被投诉团体会员办公地点、被投诉个人会员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或服务机构办公地点。
第二十五条 被投诉人为个人会员的,调查员可以直接询问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服务机构负责人,也可以直接询问财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案件其他承办人,并要求他们提供委托代理手续、案件证据材料等。
上述人员的询问应当分别进行。
第二十六条 调查员认为被投诉人需要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可以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由被投诉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七条 调查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同时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其他会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受理委员会,由投诉受理委员会决定是否立案。投诉受理委员会决定立案的,根据需要决定并案调查或另案调查。
投诉案件复杂、社会影响大或对律师行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经道德纪律委员会主任批准,可由审理委员会派员提前介入调查程序。
第二十八条 调查员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由投诉受理查处中心提供专门场所、设备。
第二十九条 调查笔录应当由调查员制作,并由调查员、记录人员、被调查人员签字确认。
相关人员应当对调查事项和内容予以保密。
第三十条 调查员发现被投诉人有违法行为的,不停止调查,但应当将有关违法行为材料和证据上报道德纪律委员会处理。
第五章 调查终结与调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调查工作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
案情复杂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的,调查员应当申请延长调查期限,经道德纪律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道德纪律委员会主任批准终结调查: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且道德纪律委员会主任认为不需要处分的;
(二)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明确投诉请求并拒绝接受调查询问的;
(三)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且道德纪律委员会主任认为无需处分的;
第三十三条 投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调查员应当向道德纪律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第三十四条 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经过;
(三)投诉的请求、事实与理由;
(四)被投诉人的答辩意见及相关材料;
(五)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
(六)调查结论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据;
(七)处理建议;
(八)调查员签名;
(九)注明报告制作日期。
调查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有理有据。以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终结调查结案的,调查报告可以从简。
对拒绝接受调查、提供虚假材料的会员,调查员可以提出处分建议。
第三十五条 调查报告由调查员签字后,经调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定签批后,连同案卷材料一起移送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调查报告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认为需要退回调查的,调查员应当自接到退回调查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调查并出具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调查费用原则上由杭州市律师协会负担。但是对于案情重大复杂、违规情节恶劣、且调查费用较大的案件,道德纪律委员会在给予被投诉人行业处分后,可以责成由被处分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承担该案件相关调查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实施前已受理但未调查完毕的投诉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经杭州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杭州市律师协会道德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