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协会主办 《杭州律师》欢迎投稿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下载中心
热门文章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综合信息 > 行业规章
杭州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杭州律协 发表时间:2020-09-08 浏览:8749 分享:


 

(2005年4月26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9年1月16日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20年8月15日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明确杭州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责,完善决策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杭州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责是:

  (一)研究并起草贯彻落实司法行政部门、上级律协有关律师工作、律协工作的决定和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审定协会重要的规章制度,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研究、制订律协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和审议;

  (四)听取律协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关于业务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意见;

  (五)召集常务理事会且提出会议议案;

  (六)起草会长工作报告,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审议;

  (七)讨论、决定秘书处的机构设置(除秘书长、副秘书长外)、人员、薪酬、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八)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为会长、副会长。道德纪律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其他与会长办公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由会长决定。

  会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组成人员不能到会时,会议不再召开。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会议由会长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

  会长办公会议议题、时间、地点由会长决定,也可以由秘书长提出建议,会长确定,会长(或秘书长)可就相关议题征求副会长的意见。

  第五条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前五天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软件送达会长、副会长和列席人员。会议议题及会议讨论的有关材料,由秘书处准备,并于会议前三个工作日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软件送达上述人员,重要的书面文字材料则在会议时面呈上述人员。

  与会人员应在会议前审阅会议议题及其详细材料。

  第六条 讨论议题应当根据议题涉及的业务分工,由会长或分管副会长介绍议题,并首先发表意见。

  与会人员讨论议题应观点鲜明,陈词简练,发表结论性意见不能重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措施。

  第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议题应作出明确清晰的结论。对议题的表决经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通过,对议题的表决一般采用口头形式,特殊事项可以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形式。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在实际执行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将实际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提交会长批准后由会长办公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须在会议结束五日内制作会议纪要。纪要由秘书长核定,会长签发,印发与会人员及有关部门。

  第十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 下载本页  |  打印  |  关闭 ]  
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编委会 | 工作信箱 | 管理登录
浙ICP备14042401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402004171号
主办单位:杭州市律师协会        技术支持:创搏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