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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杭州律协 发表时间:2009-03-02 浏览:6318 分享:


(2005年3月5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2月22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为切实履行律师协会理事会的职责,提高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效率,推动杭州市律师协会各项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杭州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理事会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并审议律师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2.审议年度会费收支预算、决算报告;

  3.决定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的召开及其议题;

  4.选举常务理事;

  5.增补、罢免或更换常务理事,增补或更换理事;

  6.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7.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8.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理事会会议应安排理事对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和审议,并将讨论和审议的结果和意见在理事会会议上公布。

  第四条 理事会可邀请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领导出席会议。律师协会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五条 理事有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和参与讨论与表决的义务。

  理事在会议上应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通过的理事会决议应遵照执行;对会议上所涉及的不宜对外披露的信息和意见保密。

第二章  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理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经常务理事会决定;

  2.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会成员书面提议。

  第八条 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可委托副会长主持。

  第九条 理事会在会议召开五日前由律师协会秘书处通知各位应当出席会议的理事及其他人员。

  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理事会讨论审议的各项议案及相关说明材料应当送达全体理事。特殊情况不便送达的应在通知中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书面邮寄方式进行。必要时律师协会秘书处可以电话联系每一位应当参加理事会的成员。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若理事会未达有效人数,则延期召开。经第二次召集后,出席会议的理事未达到三分之二但已超过二分之一的,则可召开理事会并作出决议。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出席理事会的情况,在杭州律师网上公布。理事若累计二次未经请假不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则就应向理事会建议免去其理事职务。

第三章  理事会会议的议案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议题由常务理事会审查作出决议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理事会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题进行审议与表决。对于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题可以在理事会会议中讨论,但不应提交正式表决。

  第十二条 四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可以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题。理事提出议题的,应在理事会召开五日前书面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经常务理事会按照议事规则表决后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提交理事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十三条 理事会在审议某个事项时,会长或主持会议的副会长可以决定与该事项相关联的理事的回避。回避的理事数额,不计入有效表决权的总数。

  对于一个议案中有若干相互独立的内容时,则每一个独立内容应当分别表决。

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总人数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过三分之二通过:

  1.会费收支情况,制定律师协会会费使用的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2.增选或罢免个别理事、常务理事;

  3.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认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每一名理事有一投票表决权。

  理事会的投票表决,应当至少有一名理事和一名律师协会秘书处的人员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清点人由主持人提名,理事会议举手表决过半数同意通过。

  会议的主持人不得参加表决结果的清点。表决结果应当在表决结果清点完成后的第一时间向理事会宣布。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理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或三分之一的与会理事,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算。

  重新点票应重新确定清点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占理事总体人数的比例;

  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3.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理事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常务理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7.其他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会议记录由秘书处整理,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决议在会议结束后由秘书处根据会议记录整理成稿,由会长签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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