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人秦高益,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11010903110024。 2009年7月20日,声明人不慎遗失律师实习证,现已向杭州市律师协会申请补办,自2009年7月24日起,原证号为11010903110024的实习律师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秦高益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