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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律师巧和婆媳纠纷
来源:市律协下城区联络处 发表时间:2010-03-17 浏览:4373 分享:


    家住武林门附近的盖大姐因房屋的扩面问题与婆婆一家争执不休,经社区干部多次调解无果,盖大姐一气之下就打算把婆婆一家起诉到法院。恰巧“律师进社区”开展试点工作,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的章一磊律师接手了这件事情,与盖大姐进行了详谈,了解了事情经过后,帮助其条分缕析,从法律角度认真剖析了他们的纠纷焦点,充分说理,最后,盖大姐放弃了起诉的念头,与婆婆和解。

    一、纠纷原由和调查

    当初,盖大姐的婆婆因房屋拆迁安置,需要支付房屋扩面的费用,而婆婆一家没有钱,于是提出由盖大姐他们出钱来扩面,并向盖大姐出具了6万元的借条。之后,房屋升值,婆婆委托其女儿将房屋出售了,出售获得的钱全部给了女儿。这下,盖大姐不高兴了,于是向婆婆及其女儿提出归还扩面部分的钱。理由是:当初出钱扩面是为了孝敬婆婆,出于孝道,现在却让其女儿受益;由于扩面部分是由盖大姐出钱购买的,所以扩面部分卖得的钱应当归盖大姐所有。但婆婆及其女儿一方不同意,只肯归还6万元钱。双方争执不下,越闹越僵,终于惹得盖大姐欲上法院告婆婆一家。

    二、纠纷调解

    章律师通过社区知道这件事情后,与盖大姐进行了详谈。分析到:盖大姐与婆婆之间当初建立的是借款法律关系,属于一种债权债务。婆婆借钱扩面后,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产权就属于婆婆所有,其有权处置自己名下的房产。而盖大姐虽然出了扩面的钱,但并不是与婆婆一起购买这个房屋,而是“借”钱给婆婆,其对于该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婆婆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收益、处分的权利。房屋涨价了,该溢价部分当然属于婆婆。盖大姐对于婆婆享有债权,可以要求归还6万元借款。章律师为了更形象的说服盖大姐,打了个比方:假如房屋跌价了,扩面部分只卖了4万元,难道婆婆她们给你盖大姐4万元钱就可以了?你不得还是要她们归还6万元嘛!盖大姐听后笑了起来。之后,盖大姐同意不再起诉,而与婆婆和解了。

    三、点评

    近10年来,房屋价格不断上涨且涨幅惊人,使得围绕房屋本身的纠纷也大量发生。本案例中涉及的就是不动产的法定孽息的归属问题。

    在本案例中,盖大姐的婆婆购买了房屋包括扩面部分,并办理了产权证。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据此,婆婆与本案所涉房屋之间建立了物权关系,并拥有房屋所有权在内的全部权能。

    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是以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都应当进行依法登记,登记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未经依法登记的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即使是盖大姐当初说好这“扩面部分”的钱她来出,她来买,但由于扩面部分的房屋产权是登记在婆婆名下,并不是登记在盖大姐名下,所以,设立“盖大姐是房屋扩面部分的所有权人”这一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物权法》规定,“法定孽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孽息,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孽息和法定孽息。法定孽息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参与某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应该获得的报偿。如本案例中的房屋涨价产生的溢价收益。法定孽息一般以归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持有人或者原物的合法占有人为原则,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案例中,盖大姐与婆婆之间仅约定了借款6万元这一内容,而没有约定房屋涨价后的溢价部分如何分割处理的问题,所以,应当按照法定孽息的一般归属原则来处理。即,婆婆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享有基于该房屋产生的收益,获得该法定孽息,并有权自行处分。所以,婆婆的处分行为并无不当。

    这件事情,体现了“小事不出社区”,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共建和谐社会的意义;也体现了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从法律视角分析问题对化解纠纷的帮助作用。律师在进社区的工作中,不仅要维护社区百姓的合法权益,还要引导社区百姓不要妨害别人的合法权益,形成服务为民、公益为主、正面导向、持续运行的良好态势。

 

                                                市律协下城区联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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