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6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2月7日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20年4月2日第九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杭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服务律师、关怀律师、为律师办实事”的职责,体现律师业互相帮助,同业自救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为:市律协个人会员或市律协专职工作人员。
补助对象遇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下称申请人),提出申请:
1.意外死亡、致残;
2.患有重症或目前医学尚无法治愈的疾病;
3.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4.其他需要补助的情形。
第三条 补助金的来源
1.每年从市律协会费收入中提取1-3%作为困难补助金,具体提取比例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2.捐赠。
第四条 补助金专款专用,余款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条 补助金申请方法: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或秘书处)确认后上报市律协;
2.会员事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提出补助方案;
3.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决定。
如遇特别紧急情形,秘书处请示会长同意后先行支付。
第六条 会员事务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执业年限、困难程度提出补助方案。
第七条 补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限额由会员事务委员会根据当年物价水平、困难补助金金额和需补助对象的具体情况提出申请,报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最低限额5000元,同一被补助人每年补助降低1000元,如特殊困难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的,可以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
第八条 发放补助金后,如发现弄虚作假的,由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退回补助金,律师事务所自行向申请人追偿。
第九条 申请补助的个案材料由市律协办公室整理归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