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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应勇为,还当智为!
来源:杭州律协 发表时间:2010-07-22 浏览:5230 分享: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  朱黎明 

---由广东富翁见义勇为可能产生的刑事风险说开去

 

      谁说“为富不仁”?东莞市常平商会副会长刘柏权因见义勇为获得了政府的嘉奖。身家亿万,能在危急时刻,不顾危险挺身而出,并不惜动用保时捷轿车、直升机、汽艇抓获犯罪嫌疑人,其行为确实令人钦佩。其行为经多家媒体报道,已成为妇孺皆知的义举,抢匪被擒获、见义勇为者得到嘉奖,无论是媒体还是政府在处理这件事件的过程中都展现了其惩恶扬善的决心,结果可谓相当完美。

      但在社会正义得以弘扬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该事件背后隐藏的刑事法律风险,一个出于社会公益动机的行为,如果处理不当往往会对社会、他人造成危害,并因此而给行为人带来预想不到的法律后果。笔者借刘柏权见义勇为事件,通过假设的方式对见义勇为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刑事法律风险予以分析,并无对刘柏权先生的任何一点不敬之意,只是希望通过这样的分析,可以警醒大家在见义勇为过程中防止因为一时之冲动或者疏忽而铸成大错。

      风险之一,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媒体报道,在本次见义勇为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抓捕而纵身跳入河中,“抓匪心切的刘柏权想到自己的直升机就在附近,立即赶过去,开直升机来到水塘上空,想用风浪逼迫劫匪上岸,但劫匪用衣服挡住口鼻,死活不上岸。无奈,刘柏权只好开飞机返回,找来一根5米长的杆子,再开飞机来到水塘上空,用杆子敲击水面。”如果在此过程中,在明知该犯罪嫌疑人会体力不支或者不谙水性,但刘柏权仍然通过直升机用风浪去逼迫或者用竹竿驱打劫匪,对于劫匪是否会沉入水底采取一种放任的态度的话,那么如果一旦劫匪真的发生了死亡的结果,将承担故意杀人的罪责。在这种假设的情况下,刘柏权虽然是见义勇为,但由于在此过程中为了追求抓捕的合法目的而放任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仍将会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于此种情况,类似的案件在湖州南浔曾经发生过。具体案情大致如下:颜某发现有人在偷自己的自行车,于是马上追赶,廖某、韩某两位老乡也帮忙抓贼。三人赶至南浔镇安达码头,将偷车的周某抓获。后为了给小偷吃一点苦头,颜某、韩某等人用扳手和石块将周某打得头破血流。周某挣脱了他们的围殴,就跳入河中,向河对岸游去。游到河中央的周某体力不支,准备游回岸边,但刚往回游了几米,便渐渐开始下沉,最终沉入河中。追赶周某的韩应龙等人非但没有积极抢救的意识和措施,还直到确认周某已沉入河中,方才悻然欲离去。后三人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风险之二,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媒体的报道,刘柏权在驾车追逐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开着保时捷将摩托车逼倒在地。对于这一点,如果因为刘柏权明知用车逼倒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身体受到伤害,但为了抓捕嫌疑人而仍然用其驾驶的车辆逼倒犯罪嫌疑人,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受到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发生的话,该行为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浙江慈溪曾发生过这样的一件因抓捕小偷而获罪的案件。在潘某等人发现小偷在偷摩托车,于是与高某等人一起追赶小偷,追上后由于小偷与他们发生口角而殴打小偷,后小偷乘其不备逃跑,在再次追赶上小偷时,由于出于气愤而脚踹小偷,导致小偷死亡,经法医鉴定,该小偷系重型颅脑外伤,硬膜下出血,脑挫裂伤死亡。后该追逐小偷的五位见义勇为者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风险之三,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同样按照上面的假设,刘柏权在用保时捷逼倒犯罪嫌疑人摩托车或者用直升机逼迫犯罪嫌疑人上岸的过程中,即使没有明知其行为会导致犯罪嫌疑人死亡,但因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该结果的发生,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凭借自己的技术或者其他行为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轻信死亡的结果不会发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最终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河南洛阳曾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曹某在追赶盗窃同事助力车的小偷的过程中,责令其停车未果,抽出皮带朝小偷抡去,结果导致小偷身体失衡当场摔死。由于曹某在抡皮带的时候,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结果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的发生,因此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风险之四,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见义勇为过程中,除了可能发生侵害他人人身权的犯罪行为外,也有可能会发生侵害他人财产权的犯罪行为,其最为普遍发生的是敲诈勒索罪。为此,笔者还是借助刘柏权的见义勇为事件做一个假设来说明。假如刘柏权等人在擒获犯罪嫌疑人后,犯罪嫌疑人苦苦哀求他们不要将他送至司法机关处理,这时如果刘柏权等人同意私了,并要求犯罪嫌疑人拿出钱财(不包括赃物),这时就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这样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如江西修水县就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修水县义宁镇6名男子联手抓住一个贼,本来是义举,然而,他们却在抓到贼后企图“私了”,要求小偷拿出1.5万元,最后被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1年3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2000元。

      孔子曾说过:“见义不为,无勇也”,见义勇为历来是我国的优良传统美德,5000多年的历史长河中,记载着无数见义勇为的英雄故事,催人奋进。在见到不义之举时挺身而出,是有社会良知、有社会责任感的真实表现,乃真英雄也。但是我们应当学会保护自己,在作出见义勇为的行为之时,应当要考虑周全,不能因为在见义勇为过程中作出有违法律的鲁莽之举。因此,见义应勇为,还当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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