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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证据拨开迷雾,让法律还当事人清白
来源:杭州律协 发表时间:2010-09-10 浏览:5589 分享:

    编者按:近日,市律协维权与纪律惩戒委员会接待了一位当事人,他不是来投诉的,而是来表扬为他办案的律师――陈永然。接待人老金很惊讶,来表扬律师的事情还是头一回碰到。

    陈永然,男,55岁,浙江君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君鉴律师事务所支部书记。工作认真、负责。擅长民商事、刑事法律事务,并代理非诉讼业务。浙江省司法厅授予2004年度“全省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

 

――代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刑案札记

 

    我接受一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刑案的委托辩护已逾半年,目前正处于一审法院首次开庭后,检察机关两度申请补充侦查的阶段。案件结果虽然尚不明朗,但是半年多的工作让我感触良多。

    2010年2月初,Y女士来君鉴律师所指名见我,称她旁听了我代理的一法律援助案件的庭审,又见我办公桌上的“中共党员律师示范岗”立牌,印象不错,因其邻居L被刑拘,希望我为L辩护。我听取介绍后同意接受委托。通过L的亲属签署委托书,会见后改由L本人委托,办理了自侦查阶段直至二审法院作出判决为止的全部委托手续。事后我逐渐获悉,L的亲友除了已委托上海龚律师为其辩护外,还找过德清及湖州当地多名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最后确定我与龚律师共同为L辩护。

    我联系龚律师,到上海面谈并取得部分复印的案卷。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3月中旬我从德清县检察院又复印了《起诉意见书》及其他卷宗材料计二百多页,对案情有了较全面认知。

    根据对公安机关调查的众多证据的分析,结合我多次会见L核实的案情,以及知情人提供的一些情况,可以确定下列事实:

    2003年,专营称重传感器的美国COTI公司选择与杭州南洋传感器有限公司(上城区注册的改制企业,下简称杭州南洋)合作,美国COTI公司提供传感器图纸及样品,派专家到杭州南洋蹲点指导,由杭州南洋按美国COTI公司的要求生产称重传感器,交由美国COTI公司出面申请美国NTEP认证后,杭州南洋根据美国COTI公司订单专为美方生产只在美国市场销售的传感器。从此,杭州南洋成为美国COTI公司的传感器代工工厂。2008年,杭州南洋因拆迁而注销,外资独资企业浙江南洋传感器制造有限公司(湖州注册、德清办厂,下简称浙江南洋)接收了杭州南洋的大部人员及全部业务,对美方继续供货却出现质量下降及延期等问题,影响了美方销售,美国COTI公司就在杭州市滨江区全资注册开办了科奥地(杭州)公司(下简称科奥地),采用杭州南洋之前交还的一套中文版传感器图纸自己生产传感器。同年5月上旬,原任浙江南洋外贸部经理的L因上下班来回奔波不堪劳顿而书面辞职,到离杭州其住地很近的科奥地担任总经理,专为其母公司美国COTI公司采购及生产称重传感器等。因公司新开办不足以满足母公司订单,科奥地在努力提高自身产能同时,经多方联系与杭州力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杭州力知)达成合作协议并商定,科奥地给杭州力知订单,杭州力知给科奥地技术支持(包括提供图纸)。此外,L还曾为科奥地向南洋的外加工厂家索取有关美方产品的杭州南洋加工图纸。2008年10月,已经大量减少对美方供货的浙江南洋正式停止为美国COTI公司生产并供货。2009年上半年,浙江南洋老总向德清县工商局举报科奥地“侵犯商业秘密”,并请不具有鉴定资质的中国衡器协会出具了两份《情况说明》和一份《鉴定结论通知书》,推定浙江南洋的有关经济损失达235万元。案件转至德清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为由,于2009年8月3日突然搜查L在科奥地的办公室,查扣大批技术图纸、资料及部分产品,带走L本人,次日宣布对其刑拘,9月9日检察机关对L批捕。德清县公安局还查封了科奥地的银行账户。科奥地经此打击一厥不起,很快就关门歇业。同案被刑拘的还有杭州力知的老板Z、H二人(H不久被取保候审),涉案罪名相同。

    尽管公安机关的大量调查证据都把本案往“侵犯商业秘密”罪名上靠,却无法否定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杭州南洋有关传感器图纸基本来源于美国COTI公司的相应图纸。因为虽然公安机关先后提交的两份内容几乎完全一样的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前一份是浙江南洋委托出具,后一份是德清县公安局委托出具)都确认浙江南洋的有关图纸与科奥地及杭州力知的相应图纸存在“同一性”,但是并不能证明浙江南洋所谓“被侵权”的图纸之知识产权属于浙江南洋,因为司法鉴定的委托事项恰恰回避了浙江南洋有关图纸与美国COTI公司相应图纸之间存在着“同一性”这一问题!这关系到本案所谓“商业秘密”所依附的知识产权应归属谁的关键问题。

    我接受全程委托后,着重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通过会见委托人,核实案情基本事实,明确辩护方向

    虽然Y女士一再声称L被抓是冤枉的,但是作为辩护律师我必须予以核实。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我复印并仔细阅读了大量侦查卷宗材料后,会见L询问她的意见,确信L依然坚持有关传感器图纸是美方的,自己没想“侵犯商业秘密”的明确态度,显然L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我据此明确了本案基调:L无罪。

    二、审查并广泛搜集有利证据,构筑无罪辩护的强大证据基础

    面对公安机关分批提供的近二十卷侦查卷宗,我经过分析,认为本案司法机关应该澄清以下疑问:①涉案传感器图纸的来源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②所谓“商业秘密”与L的涉案行为有无关联性;③浙江南洋是不是涉案知识产权的权利人;④浙江南洋有否对所谓的“商业秘密”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⑤浙江南洋的有关“重大经济损失”有否合法依据;⑥浙江南洋有关“重大经济损失”是不是L造成的。

    为了查清上述问题,我展开了对证据的审阅和搜寻工作。

    (一)注重审阅司法机关的侦查证据材料,并主动要求检方补充缺少的证据,申请向浙江南洋调取美方原图纸,努力搜寻有价值的证据,为辩方所用。

    由于我接案时L被羁押已长达半年,科奥地也关门已久人去楼空,律师调查难以进行,而公安机关已有大量详尽的侦查材料,我就把主要注意力集中在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上。我先将卷宗里有关嫌疑人、证人所有笔录中有用的陈述逐句逐段地摘录下来并注明出处页次,打印成《L卷宗摘录一览》,以方便今后办案的查阅及引用(该摘录我受益匪浅)。

    对我复制来的公安机关侦查材料,知情人指出尚缺少科奥地有关弹性体应变区灵敏度修改表,这批资料能证明科奥地已经建立一套传感器弹性体重要技术信息的调测流程制度,无“侵权”之必要。我立即向德清县检察院书面申请调取,并指出该资料就是公安机关查扣科奥地技术文件目录第二项所载文件,以免其推托。得知公安机关的补充材料已经提交检察院,我即赴德清翻阅,不但看到了我申请调取的资料,而且还从数卷补充侦查卷宗中发现一页美国COTI公司与杭州南洋于2005年11月19日签订的《协议》,双方约定:“COTI.INC有关工程师可以继续来南洋作NTEP,南洋将提供一切NTEP所需的帮助。南洋决定放弃在NTEP证书上加入其公司名作为原产地名,但南洋需保留所做NTEP产品的生产权。”这一意外发现的协议,成为我的重要反驳证据之一。

    公安卷第七卷均是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间L与美国老板Amy,以及Amy与浙江南洋老总等人的往来电邮,都是英文,我复印此卷只是觉得或许有用,但一直未研究。法院第一次开庭后,我想起这电邮,便费劲地研读,间或对某句在线翻译,意外发现其中多处反映了浙江南洋老总威胁美方,要完全停止为美方生产并供货的事实。既然浙江南洋自己主动断供,后果只能自负,怎能叫L代人受过?!我将有关电邮的译文及其出处作为重要证据之一补交法院,引起法官的注意。

    针对公诉机关提交的《司法鉴定书》对杭州南洋(包括浙江南洋)有关图纸与科奥地及杭州力知的相关图纸之间具有“统一性”的鉴定结论,我向法院提出重新司法鉴定申请,由于美方将其原始图纸直接封箱寄给龚律师,不符合有关程序规定而无法作为鉴定材料,我就申请法院向浙江南洋调取其承认收到的美方“外形尺寸图”以供鉴定用。近一个月后,我从法院拿到八十多张“图纸”复印件,发现约一半是产品说明书不是图纸,其余的或者绘图方式不符合美方原图纸的绘制惯例,或者是采用公制尺寸数据不符合使用英制标准的美方图纸,还夹了其他企业的产品说明书也贴上COTI标签来充数,明显造假企图误导,我即对此书面揭穿并申请法院责令浙江南洋限期提交美方全部图纸。浙江南洋至今再没有提供任何图纸,暴露其心虚的窘态。L审阅这批“图纸”即指出,每张美方图纸的下方均注明有关图纸的设计信息等知识产权归属美国COTI公司所有之类文字。我立即将图纸上有关权利宣示的文字翻译成中文,作为重要的补充证据之一提交法院。这也算是我申请重新司法鉴定的意外收获!

    (二)向知情人查询证据

    通过L指点,我联系上科奥地老板美国人Amy,向她询问有关事实。Amy除了回复电邮说明情况并表示对浙江南洋的行为十分气愤,还将她保存的2004~2007年南洋方面与美方设计师弗兰克及Amy之间一些电邮文件发给我参考。翻译这些电邮可知:①美方多年来通过电邮、传真方式不断向杭州南洋发送了许多传感器图纸,还有传感器样品;②美方发送的是直接用于生产的装配图纸,并非浙江南洋所谓的“外形尺寸图”;③杭州南洋对美方图纸即使只是一个“尺寸修订”,也需要取得美方的批准;④随电邮附后的三张图纸上注明的权利宣示文字与浙江南洋提供鉴定的美方图纸注明文字完全一样。特别是Amy还发来一份杭州南洋2005年11月17日与美国COTI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第4条明确约定:“COTI , Inc.作为传感器的长期制造商保留在美国或国外其他地方生产自己产品的权利。”起初,我将此合同与取自司法机关的那份关于NTEP的协议混淆而没有在意,在知情人的提醒下,我才看清二者是几乎同时签署的两个不同的合同,随即办理证据公证后和Amy发来的其他电邮一并提交法院。

    (三)向工商登记机关调取有关工商档案

    我抽空向杭州南洋及浙江南洋的工商注册机关分别调取了相关登记档案,确认杭州南洋于2008年经清算已经注销,而浙江南洋系新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二者之间不存在法律承续关系,也查无任何权利义务转移的协议及证明,是两个互不相干的独立法人企业。这一事实也成为辩方在法庭上的论述重点之一。

    三、向杭州市律协及湖州当地有关部门具文报告,与同行沟通,并向《中国司法》等媒体反映,争取多方支持。

    由于浙江南洋已下大力,德清县司法机关也先入为主,形成定势,辩护律师要凭一己之力扭转局面实属不易。但是,不容易也要尽力。遵照市律协有关重大案件的报告规定,我于6月30日向杭州市律协书面提交了一份《关于L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一案拟作无罪辩护的重大案件报告》,当面重点陈述了律师意见。7月2日,我专程向湖州市司法局反映情况,该局律管处较重视,收下报告后建议我向市政法委反映。我又到湖州市政法委当面反映,提交了报告复印件。

    根据杭州市律协的建议,我联系英普律师事务所的毛主任和李卫律师,当面介绍案情,听取并借鉴专业律师的意见。我两次到上海与龚律师面谈,及时将自己的工作进展与他沟通,并达成了无罪辩护的共识。另外,面见H的辩护律师,畅谈自己的辩护思路,并提供杭州南洋的工商调查材料供其参阅。

    7月22日德清县法院第一次开庭前夕,我联系了《中国司法》杂志社等媒体,提供了基本材料介绍,希望借助媒体的关注来提高本案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开庭时,因浙江南洋临时申请不公开审理,已到庭的记者也只能离开,但是有关媒体依然关注着本案。

    四、申请对L取保候审,多次会见L告知案件进展,鼓励她保持信心,同时指导L及其亲友依法行事

    本案因公安局和检察院均有两次补充侦查,期限用足,L关押至今已超过十三个月,心理难免焦虑。我一方面以L不属暴力犯罪,保释不会危害社会,以及身体不好且儿子面临高考需要亲人在身边为由,先后向德清县公安局和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均未准),一方面多次前往德清看守所会见L,告知其在杭读书的独子近况和案件进展,鼓励她只要相信自己是清白的,就要有信心,要有长期打算。我至今已经八次会见L,大大缓解了L的焦虑,增强了L的信心,L在法庭上的发言内容十分充分、有条理。目前,L精神相当平稳、乐观。

    由于L坚持自己无罪,检察机关两次退查补侦,在L被羁押后的十个月零十天即6月13日才移送到法院。L的亲友对此十分不解,认为司法机关已经严重超期羁押,应属违法,为此多次上访。我得知其疑问,书面将《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及L一案的相关程序日期提供给L的亲友,告知:尽管司法机关有关期限算得很满,但并未超期,程序上没有违法。L的亲友明白了,上访不再提此疑问。

 

    在重新司法鉴定申请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因审限将至,德清县法院7月22日首次开庭。

    四位辩护律师庭上一致认为:杭州南洋及浙江南洋的有关传感器图纸来源于美国COTI公司,相关知识产权属于美方,因此浙江南洋无权对依附于有关知识产权之上的所谓“商业秘密”提出主张;浙江南洋与杭州南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独立法人,浙江南洋不是适格的权利主体;浙江南洋并未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当然就不存在所谓的“商业秘密”;做出所谓“损失”结论的鉴定机构中国衡器协会不具有法定资质,其鉴定结论无效;……

    该案一天内完成了大量举证、质证,讯问被告人,直至辩论。庭后我提交了十一页上万字的一审辩护词。在等待浙江南洋能提供新的美方原图纸以便重新司法鉴定,以及法院第二次开庭通知之际,我参考补充证据正准备新的无罪辩护意见。

    即便一审判决L有罪,我对L最终无罪释放仍然充满信心,因为事实胜于雄辩,迷雾终将散去!

                                           浙江君鉴律师事务所

                                              陈永然  律师

                                           二O一O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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