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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师协会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规则
来源:杭州律协 发表时间:2020-09-08 浏览:9301 分享:


 

(2005年4月26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4日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次修订
2020年8月15日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执业律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浙江省司法厅有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本市律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杭州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市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由协会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杭州市律师协会管理的执业律师。

  第四条 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要求:

  (一)执业律师每考核年度应当接受不少于40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杭州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可适时提出当年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的修改意见;

  (三)每一个考核年度内的继续教育培训课时仅在该考核年度内有效,不予结转至下一个考核年度;

  (四)律师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未完成本规则要求课时的,在考核前应当补足课时,在考核结束前如仍未能补足课时的,按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律协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培训;

  (二)与律师执业有关的经济、科技、外语等知识培训;

  (三)司法部和全国律协颁布的有关律师工作的行政规章、行业规则和规范性文件培训;

  (四)律师实务和执业技能培训;

  (五)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行业规范培训;

  (六)其他由各级律协认可的培训内容。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的形式:

  (一)继续教育培训方式分为面授教育培训与网络在线培训;

  (二)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分为必修培训与选修培训,其中以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为内容的面授培训为必修培训,全体执业律师必须参加;

  (三)执业律师可自行选修短期培训、讲座、由各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研讨会、专题讲座和网络在线培训等;

  (四)律师请求将参加本规定以外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入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需提交相关培训证明并报杭州市律师协会同意;

  (五)律师参加教育培训的课时应据实计算。

  第七条 律师在每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已完成该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课时:

  (一)赴境外参加法律专业进修、学习、工作的;

  (二)参加杭州市和省级以上(含省外)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律师业务培训的;

  (三)参加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教育的;

  (四)参加各类高校及社会办学单位举办的各种非学历性教育,学习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学时在160课时以上并取得结业证书的;

  (五)参加国际、国内与律师业务有关的学术交流研讨会的;

  (六)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法律专业学术性论文两篇或以上或撰写出版法律专业著作一本的。

  第八条 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登记和确认:

  (一)参加非省、市律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的,须提交有效的证明文件(如会议通知书、会务费发票或会议发放的课时证明文件等)报杭州市律师协会同意确认;

  (二)参加学历教育或学位教育的,须提交学校颁发的学生证或相关证明文件;参加自学考试的,须提交在该考核年度内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课程考试合格证书;

  (三)属于本规定第六条其他情形的,应当及时主动向杭州市律师协会登记备案,并在当年考核时提交有关书面证明。

  未按前述规定提交书面证明或者书面证明不合格的,不予认可其继续教育培训课时。

  第九条 经过律师上岗培训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可不参加当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条 本规定自杭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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