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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杭州律协 发表时间:2007-03-13 浏览:7518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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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省直)律师协会: 


    根据第六届全国律协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决议,并经司法部审核同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已颁发试行。现将全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律师协会应当高度重视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司法部决定由律师协会承担实习管理职责,是强化律师协会行业自律职能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实习及考核的质量,进一步健全律师行业准入管理制度,完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市(省直)律协应当按照新的实习管理制度及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组织广大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学习《实习管理规则》,指导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并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做好宣传工作。


    三、各市(省直)律师协会应当依照《实习管理规则》,全面承担起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要规范实习的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工作,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实习人员的指导、监督工作,完善实习考核及品行考察制度,健全相应的操作机制,对违反《实习管理规则》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纠正,维护实习秩序,确保实习质量,为律师行业不断输送合格的执业人员。


    四、各市(省直)律协在组织管理实习的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执业审批中发现有实习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出具虚假实习考核意见等违规行为提出异议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五、各市(省直)律协应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建议及时向省律协报告。届时,省律协将在省司法厅的指导下,研究制定切合我省实际的组织、管理实习活动的有关细则。根据《实习管理规则》第30条的规定,省直属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暂由省律师协会承担。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印制,各律师协会按年度向省律协申领。《实习人员登记表》、《实习申请表》、《实习协议》、《实习鉴定书》、《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样式,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制定,由省律协另行下发。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http://www.zjbar.com/news/news_pic/200703/200703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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