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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2011年度优秀论文研讨会成功举行
来源:公司与证券业务委员会 发表时间:2011-07-26 浏览:5803 分享:

 

    在不久前结束的“2011年度杭州市律师实务理论研讨会”上,市律协公司与证券委喜报捷传――共计十篇论文获奖,同时公司委还获得本届研讨会的组织奖。趁此东风,为促进委员会内部实务理论的交流和学习,公司与证券委员会7月24上午在之江饭店会议中心召开了优秀论文研讨会(第二次会议)。

趁着公司与证券专业委员会荣获2011年度市律协实务论文研讨组织奖的东风,该专委旋即举办公司法实务优秀论文论坛。

图为本次研讨会现场。

    本次会议共分为四项议程:

    首先,公司与证券委主任王欣律师发起与会委员进行自我介绍,将在公司、证券业务领域内的律师执业感悟、感想与大家分享,并尽可能就专业委员会活动提出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会议的重点内容――优秀论文研讨环节,由委员会副主任俞菊明律师担纲主持并负责点评。研讨会分别邀请获奖的凯麦所史莉佳委员、星韵所陈国江委员和海浩所杨琴委员三位作者,对其获奖论文进行阐述,并采取现场互动问答的方式与委员们进行交流。

    史莉佳委员撰写的论文《论海外并购的律师谈判博奕》荣获研讨会二等奖。史律师从论文初衷、论文结构、论文所涉案例和谈判和博弈等四个部分进行阐述。整篇文章的重点在于“博弈”二字,这也是非诉讼案件的特点所在。海外并购项目中,有双方与政府的博弈,也有买卖双方及买卖双方律师间的博弈。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买方往往在明,而卖方在暗,加之买方对目标公司所在地法律法规政策的了解并不尽然,这势必给买方的并购带来较大的风险,也凸显了律师在海外并购中应起到的作用。史律师的论文为到场的委员律师在办理并购类非诉讼案件提供了借鉴。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素来是理论及实务界争议的焦点问题。陈国江委员通过对两个情况相近、但判决截然相反的案例进行比较,在其获奖论文《公司为股东担保判解研究》中开展对于第十六条第二款性质的认定及违反后的效力认定。陈律师认为:当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而为股东提供担保的,不一定当然或者绝对无效,应当就公司是封闭性公司还是封闭公司、债权人是否负有审查义务及是否进行审查等予以具体分析。

图为陈国江委员就其获奖论文《公司为股东担保判解研究》与同行交流

    陈国江委员结束演讲后,在场律师的积极、深度、广泛地参与了讨论,不断地提出新的观点,10多人次争抢无线麦克风轮流发言的场景,将研讨会的气氛推向高潮。与会委员们对于《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理解,主要集中在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是区别情况区别对待,也即陈律师的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担保一律无效,赞成无效说的律师的主要论据是:陈律师论文中观点的得出系援引相关会议纪要,而非法律法规;关于该条款是效力性抑或管理性规范的探讨仅局限于理论层面,现行法律并未有上述两概念;债权人未尽审查义务即非善意,因此其不为善意第三人,当然也不适用“善意第三人制度”;区别对待不利于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第三种观点是有效说。持此观点的律师提出以下解释:表见代理;该款规定情形不属于《合同法》中无效行为的任何一种;公司领域,《合同法》为特别法,应优先适用;内部行为不对外。由此可见在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关于该条款的争议将一直持续下去,我们也有理由期待最高院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并对该问题加以解决。

一篇论文引起与会委员强烈共鸣与争鸣,居然引起十数人次争抢话筒。图为委员现场向作者发问

    杨琴委员最后一位出场,并将其论文《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诉讼中启动司法会计鉴定制度》与大家进行分享和研讨。杨律师也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向与会人员展示中小股东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的现状,并提出遭遇大股东未经小股东同意亦未公开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时增资从而使得小股东股份缩水,严重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该如何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问题。杨律师认为在该类案件中可启动司法会计鉴定制度,但同时一味倡导启动司法会计鉴定,可能会导致中小股东的权利滥用。因此,启动司法会计鉴定程序是否应设置条件、如何在保护权利及防止权利滥用之间设置平衡点都可以作为日后继续研究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课题。

    论文研讨结束后会议即进入下一个议题,由委员会副主任刘涛律师介绍公司与证券委员们获奖名单,通报了参加省高院商事审判调研课题研讨会等新近活动。

    最后王欣律师向大家介绍了本委员会荣获组织奖的情况,并对广大委员提出了深入钻研法学理论、深度参与公司法领域律师实务,并将二者成功结合起来,争取明年创作出更多高质量的论文,提升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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