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单放货纠纷讨论 1.货代身份的识别:是货代还是承运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 A. 签发提单时的签署的身份,如果没有注明“AS AGENT”,则一般为承运人; B. 如果写有“AS AGENT”,则要看实际运输中货代起到的作用:是代理报关,还是负责运输; C. 运费构成:是代垫还是获取差价。 2.在无单放货案件中,原被告的确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原告的确认中,由于某些生厂商是通过外贸公司出口货物,该生厂商名称甚至不出现在提单上,生厂商如果要作为原告起诉,需要提交其与外贸公司委托代理合同及其与货代公司的往来联系邮件等证据材料。在被告的确认中,首先要辨析货代公司的性质,辨析其是否为承运人。某些案子中,虽然货代公司在提单上明确其作为agent签发提单,但由于提单抬头上的船公司根本不存在或者该船公司是未经交通运输部登记的无船承运人,货代公司作为过错代理,需要与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也会根据是谁签发提单,具体收取海运费,具体负责运输事项等内容来判断承运人。 3.在证据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卖方与货代之间一般以传真、QQ、MSN等方式建立业务关系,这些往来文件的证据效力较低,需要补充货代发票来证明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有律师提出建议,生厂商在与货代公司建立联系时最好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无单放货案件的常见特征是FOB出口方式,即卖方自行委托承运人及货代公司并支付运费,这为卖方及承运人串通无单放货提供了有利条件,有律师提出通过在贸易合同中改变出口方式也是减少无单放货纠纷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