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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与涉外投资业务委员会“涉外律师实务讨论会”综述
来源:国际贸易与涉外投资业务委员会秘书处 发表时间:2011-08-19 浏览:6187 分享:


    2011年8月14日下午,杭州市律师协会国际贸易与涉外投资业务委员会在海外海.西溪宾馆举办了“涉外律师实务讨论会”。20余名委员及热衷于办理涉外案件的非委员律师参加了本次讨论会。

    讨论会由委员会主任、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崔海燕律师主持,首先由委员会两位秘书长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周伟良律师及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申柱石律师就“国际货运代理中的常见纠纷及处理”作主题发言,各位委员结合自身办案实务,积极参与了该主题的讨论;其后,由崔海燕律师对国际货物贸易其他常见法律问题组织讨论。

    会议上律师们积极讨论,踊跃发言,就下述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得出一定的结论。
    一、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常见纠纷
    对于货代纠纷,要区分货代是托运人的代理人还是无船承运人。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案件中,要厘清法律关系。在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常见纠纷有货物灭失,货物损坏、迟延交付又存在灭失或损坏、迟延交付但有经济损失、未经同意将货物装于舱面上由此引起的责任、无单放货等类型。

    在货物灭失及损坏案件中,对于货物价值的证明显得非常重要,实务操作中一般是通过信用证、买卖合同及报关单上的价值来判断货物价值,由于存在虚假报关的情况,法院对于报关单上货值的证明力存在不同的判断,上海海事法院认可报关单上的货值,但宁波海事法院持不同意见。会议建议通过在提单上明确货物价值及到货时间等内容来作为证明货物价值的有力证据。
无单放货案件中,谁可以作为被告是比较难认定的问题,从实践来看,谁签发了提单就首先起诉谁,至于谁是承运人,被告将会抗辩,届时可以追加被告。为了便于执行,建议选择国内的有实力的货代。

    托运人即原告如何确定,托运人可以作为原告,提单持有人也可以作为原告,提单持有人应当举证自己合法取得提单并已经支付对价。

    二、无单放货纠纷讨论
    1.货代身份的识别:是货代还是承运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
    A. 签发提单时的签署的身份,如果没有注明“AS AGENT”,则一般为承运人;
    B. 如果写有“AS AGENT”,则要看实际运输中货代起到的作用:是代理报关,还是负责运输;
    C. 运费构成:是代垫还是获取差价。
    2.在无单放货案件中,原被告的确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原告的确认中,由于某些生厂商是通过外贸公司出口货物,该生厂商名称甚至不出现在提单上,生厂商如果要作为原告起诉,需要提交其与外贸公司委托代理合同及其与货代公司的往来联系邮件等证据材料。在被告的确认中,首先要辨析货代公司的性质,辨析其是否为承运人。某些案子中,虽然货代公司在提单上明确其作为agent签发提单,但由于提单抬头上的船公司根本不存在或者该船公司是未经交通运输部登记的无船承运人,货代公司作为过错代理,需要与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也会根据是谁签发提单,具体收取海运费,具体负责运输事项等内容来判断承运人。
    3.在证据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卖方与货代之间一般以传真、QQ、MSN等方式建立业务关系,这些往来文件的证据效力较低,需要补充货代发票来证明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有律师提出建议,生厂商在与货代公司建立联系时最好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无单放货案件的常见特征是FOB出口方式,即卖方自行委托承运人及货代公司并支付运费,这为卖方及承运人串通无单放货提供了有利条件,有律师提出通过在贸易合同中改变出口方式也是减少无单放货纠纷的一种方式。

    三、国际货物贸易其他常见法律问题
    接着,大家又讨论了国际货物贸易的其他常见相关问题,如货物同一性问题、 起诉时诉状的公证认证手续、中国判决在国外的执行、可得利益的界定等。
    1.关于货物同一性:
金道所王嫣律师发言: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由于证据规则的不同,律师可以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在民事案件中,律师可充分运用事实认定的盖然性原则,通过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办案时注意完善证据形式等方法对法官形成影响,以达到在适时举证责任倒置的目的。
邓师群律师发言:买方应当根据货物属性区分处理:例如焦炭和布料在货物同一性的举证方法是不同的。
    李俊凤发言:关于货物同一性问题:赞同邓律师的观点。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曾经看过一个案例,法院认为首先原告初步举证,如果被告认为货物已经不是原来的货物,其实是隐含着货物已经调包的问题,那么被告应当对调包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另外,自己办理的一个关于货物质量异议的案子,作为质量异议方,我们将检验报告提交,另外提交了货物加工过程中每个环节中的货物余料,留给法院用于鉴定货物质量。这样的举证情况下,法院倾向于我们做了调解工作,使案件得以顺利结案。虽然货物同一性比较难举证,但努力多举证可能会促使案件向自己有利的方向进展。
    2.可得利益
    金道所王嫣律师发言:法院较多关注实际损失,而对可得利益采取慎重态度。
    会议一致认为国际贸易纠纷由于其案情多样,并且涉及国外证据的公证认证等问题,办理起来较为复杂,而且各个不同的法院亦有不同的要求,在办案时特别要注意法律关系的梳理、证据的搜集保存及与法院的良好沟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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