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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辩护的回顾、辩护词、判决书
来源:王志建 发表时间:2007-06-18 浏览:12500 分享:

 

1994331日,这是一个阴霾浓遮在淳安千岛湖的日子,寻找失踪一夜游船的人们透过时浓时淡的晨雾,终于发现了这艘还冒着烟雾的游船,象无人操纵似的飘荡在阿尔滋岛附近的湖面上。当人们靠近游船,只见空荡荡的游船一、二层连驾驶舱内空无一人,静悄悄的游船,静悄悄的湖面,只有岛上偶尔响起几声零落的鸟啼,夹伴着游船上不知什么被烧裂的响声,勾竖起令人寒毛零立的感觉。当人们怀端着疑惑和恐惧的心情登上了游船,拉起了沉重的游船底舱盖,瞬间,人们立即被惊呆了,舱口几具露着垂死挣扎的可怕的眼神和那极其痛苦的抽搐的脸,再往里更是惨不忍睹、十分的恐惧和悲惨。32名台湾同胞和船员、导游全部惨死在底舱这一魔鬼的世界,有的被烤糊了,有的被烤焦了,也有的被烤的炸开了肚子或者胸腔。人们立即意识到这是一起极其重大的刑事犯罪,这是一起建国以来绝无仅有的案件,这是一起惊天大案。

 

         浙江被震惊了,中央被震惊了,全国被震惊了,全世界被震惊了。人们极度地重视和关注着,它的破案进度和过程,它的发生和结果,特别是它的起诉和审判,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人们都想尽快了解事实的真相,人们迫切要澄清众说纷纭的猜测,人们急待于解开难以理解的迷惑。更有一百多名死亡家属云集这里,他们要最后面见死者,他们要得知死者的死亡真相。这里不乏有那么些居心不良的人,他们唯恐天下不乱,企图挑起两岸争端,说什么;三个二十几岁的孩子,不可能做出这样大的案子。说什么;实施行为时,他们都是穿着军用迷彩服等等。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毫无顾忌地接受了案件的指定,而且担任的是第一被告人吴立宏的辩护人,也是为这样的案件背景动机,本着律师的天职,维护法律而不是其他想法,认真而积极地承办了此案。

 

    三名被告人分别都只有二十二岁到二十四岁,而我的被告人作为第一被告人,则是年纪最小的,他和第三被告人都是高中毕业大学未能考上,从他们的口供材料里,可以反映出他俩的智商明显高于第二被告人,尤其是我的被告人。他们的口供对事实供认线条清晰,事实清楚,富有逻辑性,无论是对作案动机目的的供认,还是对事实经过的陈述,不需要阅卷后重新梳理,重新组织。从这样的材料里,也更清楚地看到他们之所以干出这样的惊天大案,正是他们的胆大妄为和心狠手辣,以及他们的组织才能和周密计划的结果。比如说:他们对作案地点的选择,就是挑选了千岛湖最深的湖域,以达到沉船难以搜寻的目的。他们考虑过蒙面抢劫后逃离,但基于被船员听出声音的顾虑,为抢劫得逞而采取了杀人灭口的行为。他们敢于面对三人对三十多人的劣境,正是基于他们对船上人员心理进行分析的结果等等。

 

    当我会见被告人时,除了已经被铐上了手铐脚链外,为了安全还派了武警,但我见到他时,看不到他脸上的恐惧,和面临被判死刑的那种求生欲望,这使我想起他们在作案前的策划时,曾断言过;我们这次要么成功发财,要么死路一条。这是一个一米七六个子的年轻人,女孩子似的鹅蛋型脸,白白净净的很秀气,不太小但很机灵的双皮眼,是个英俊的大小伙子,要是不在这里,肯定受到不少女孩子的青睐。他对我担任辩护人没有异议,但他明确地说;辩护是没有用的,他的死刑是必然的,他毫无怨言,毕竟人家是32条人命。

 

    由于案件的性质,引起各级党政机关的充分重视,我们律师的直管行政机关??市司法局,数次召集了三个辩护人听取了案件辩护工作情况,对如何辩好提出了要求。我知道此案的辩护非同一般刑事案件,具有一定的政治意义,尤其对两岸关系更为紧要,但既然是刑事案件的辩护,也不可不顾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律师职责,如何注意和解决这两者的关系,就是本案辩护成功与否的关键。经过仔细分析案件事实,回味处理好两者关系的真谛,我拟制提出了这样的辩护词。

 

 

 

吴黎宏抢劫、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我受杭州市第四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并征得了被告人吴黎宏的同意,担任本案被告人吴黎宏的一审辩护律师,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审理活动,今天出庭辩护。

 

    本辩护人首先在这里对本案中被害的三十二位死难的大陆同胞和台湾同胞表示深切的哀悼。对这三十二位死难同胞的亲属表示深切的慰问。本案是一起特大的抢劫杀人犯罪案件,它不仅剥夺了三十二条生命、抢劫了价值十几万元人民币的钱财,给被害人的家属带来了极大的不幸和苦难,而且也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所以,通过本案的公开审理,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被告人做出公正的判决是必然的。

 

    作为作律师的良心和职业道德,对犯罪不能熟视无睹,但是,对被告人的正当要求,合法权益也不能视而不管,以至于损害了法律赋予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这是本辩护人承办本案的基本态度,基于这一态度,本辩护人十分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有关证据材料,仔细地研究了公诉机关(94)字第70号起诉书,并会见了被告人吴黎宏,和对本案的有关事实,特别是听取了昨天一天的法庭调查,是本辩护人进一步看到本案中有关为什么被告人要去抢劫杀人,为什么抢劫对象是台胞,为什么大陆和台湾同胞的三十二条人命无一生还,为什么三个被告人能轻易犯罪得逞等等问题都有了比较客观的、充分的证据证实。因此,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是清楚的,在整个侦破、公诉、审判程序中至今未发现有侵害被告人吴黎宏合法权益的行为。但是,根据国家法律赋予辩护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本辩护人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杀人灭口”是发生本案特大的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而本案杀人灭口的犯意的产生首先不是被告人吴黎宏,这表现在:

    1.杀人灭口是本案被告人在实施抢劫犯罪后,实施的另一个犯罪,而抢劫犯罪和杀人犯罪这两种不同的犯罪所带来的危害后果及适用的法律都是截然不同的,本案来说,如果按照被告人成功实施了抢劫犯罪就不必然产生杀人的后果,但杀人灭口就必然产生了本案三十二条人命的严重后果,那么,杀人灭口这一犯意是不是被告人吴黎宏提出的呢?

    2.根据本案三被告人的供述证据来看,在93年下半年,被告人吴黎宏和被告人胡志翰在感到因钱少不够化用而谈起了去抢劫的想法,产生了抢劫的犯意。这时,他们所采取的方法及达到的目的是偷别人的快艇和作案工具,上船抢了钱财后就逃跑,反正作案工具不是自己的,逃跑后也难以破案,在被告人犯意和作案方法中并没有杀人灭口,但是由于第三被告参加,提出了做事要隐蔽,沉船灭口的方法,二者意杀人灭口的犯意根据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的供认均证实不是吴黎宏提出的。

    3.本辩护人虽然注意到被告人吴黎宏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实施了扔炸药、倒汽油等杀人灭口手段,但是,这里应当注意这么几个问题:第一,杀人灭口是三被告人在策谋犯罪所产生的犯罪目的,它贯穿于整个犯罪过程,沉船是其实施杀人灭口目的的方法,方法影响目的,但目的却始终支配方法,方法是可以改变,但不等于目的改变;第二,三被告人在放水沉船未能得逞后,又采取了炸船、烧船等暴力手段,尽管被告人吴黎宏行为积极,但这是三被告人共同实施,是他们在杀人灭口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行为,这里只是手段的改变,而不是目的的改变;第三,被告人吴黎宏供认到,当放水不成三人商量如何办时,听到关在底舱同胞的哀求声,也曾心动过,但又想既上了这条船就是死路一条,被告人吴黎宏供认:由于开始就是按杀人灭口作了准备,用自己的快艇、自己的斧头、自己买的炸药借的枪、自己上船又来蒙面,有些船员又面熟,不灭口自己活不了,可见,杀人灭口这一目的贯穿于整个犯罪过程。

    所以,在犯罪故意的产生中,尽管被告人吴黎宏产生了抢劫犯意,但是杀人灭口的主观故意并非其产生后提出的,而这犯罪目的所带来的行为后果及承担的责任与一般抢劫犯意的责任是不同的。

    另外,本辩护律师还注意到:不仅杀人灭口的犯意不是被告人吴黎宏产生的,即使是抢劫犯意也不是被告人吴黎宏首先产生,而且抢劫的迫切性程度,被告人吴黎宏与其它被告人也是不同的。本辩护人注意到,被告人吴黎宏家庭经济条件也不差,不愁吃穿,他也并未因缺钱产生抢劫,被告人余爱军曾这样供认:“胡志翰因工资低,说有钱就好了,去抢点来也好的,吴黎宏就说,台胞钱很多,可以抢”(1-69),很清楚,在这里首先要抢劫,也并非是被告人吴黎宏。

    总之,从以上两个方面犯意的产生可以清楚地看到,这均不是被告人吴黎宏所致,他对这一情节所负的责任就轻于其他被告人。

 

    二、关于被告人吴黎宏的认罪态度。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黎宏的认罪态度是好的,它表现在:

    1.被告人吴黎宏能较早地坦白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可以看到,被告人吴黎宏在公安机关第二次即4月16日上午找其询问时,就开始坦白交待了三被告人实施本案犯罪的基本事实,较早于其他两被告人。

    2.被告人吴黎宏对犯罪事实供认的态度好还表现在三个一致上,即:第一,在数次供认中比较一致,没有翻供现象,从传唤到刑事拘留,从刑事拘留到逮捕数次供认的犯罪事实基本上是一致的;第二,在向不同的供认上比较一致,从公安机关到公诉机关,从人民法院到辩护律师所供认的基本一致,对基本犯罪事实的供认基本上没有出入。

    3.本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吴黎宏时曾问他,犯罪后后悔过吗?被告人吴黎宏说:不后悔是不可能的,自己是很后悔,但事情已经发生了,自己要对死难同胞表示深深的歉意。刚才被告人吴黎宏自己辩护时谈到:我知道杀人偿命也还不了这么多的命,该怎么办就怎么办。被告人吴黎宏的这段话是发自其内心的,这种后悔之意也反映在其对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认不讳两方面。

所以,辩护人对被告人吴黎宏这种坦白交代的认罪态度,请求法庭予以注意。

 

三、被告人吴黎宏于一九七二年三月出生,现年才22岁,根据本辩护人对有关材料的了解,被告人吴黎宏自高中毕业到走上社会,自食其力,至犯罪前尚未发现他有其他劣迹,亦无前科,系初犯,这种初次犯罪不同于累犯、惯犯的责任,这一点也请求法庭予以注意。

 

四、在一天的法庭调查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尽管他们都是高中生,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但他们在作案过程中,从预谋到准备、从物色船只到选择水域地点、从分工实施到协同作案、从抢劫财务到杀人灭口,甚至对人是否反抗到反抗措施都作了心理调查和准备。这一切与他们的年龄、实际经历都是难以置信的,但事实的发生却恰恰就是他们这样三个年青人。这里虽有多种因素,但表现在意识形态中那些不良的东西对他们的影响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正如昨天法庭调查中被告人胡志翰供认那些蒙面等作案手段是在录像里看来的。这就提醒我们,对于录像片,尤其是较多的从境外进入的录像片,除了禁片外,对于那些恐怖、凶杀等片子或镜头也应加强管理,特别是对青少年,这种事例已在青少年犯罪中为数不少了。

同时,本辩护人还注意到:一方面被告人吴黎宏才22岁,年纪还很轻,为了钱财走上犯罪的道路,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另一方面,仅仅三个年轻人手持凶器就轻易对三十二名同胞,其中八名船员、导游谋财害命,所以,我们既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和管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又要继续开展见义勇为,敢于同犯罪作斗争的教育,打击犯罪,以利于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关于附带民事赔偿的问题,尽管被告人吴黎宏还未正式收到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文书,但是在昨天的法庭调查中,被告人吴黎宏已经表示了自己除了银行贷款及私人借款已没有财产可以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他只能对死难同胞,对死难同胞的家属表示歉意。这是无济于事的。作为被告人吴黎宏的辩护人,在这里需要提出的是:作为附带民事责任,被告人吴黎宏理应承担,但根据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本案民事赔偿责任不存在本案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人为被告人吴黎宏等三被告人承担责任。如被告人的父母等等,这一点应当是明确的。请法庭能予以考虑。

 

以上是本辩护人的第一轮辩护意见。

 

 

                                    杭州市第四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志建

                                      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

 

案件于同年六月一日在浙江省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但均是有对象地发放了旁听证,不少人还只有在靠电视转播的分会场参加旁听,中央的、省市的、外地的、港台的以及全世界的一些新闻媒体都赶来,境外有的记者不知怎么得到我的电话,纷纷打来电话谈我的辩护意见等等,而且对我的情况也了解的很清楚。案件开庭进行了一天半,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后作出了当庭判决,结果是意料之中的。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事判决书

 

    [1994]杭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黎宏,男,1972年1月29日生,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高中文化,无证从事摩托艇营运,住淳安县桐子坞乡?脚村。因本案于1994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志建。杭州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志翰,男,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高中文化,原系巴陵石油化工公司研究院杭州联营厂职工,1994年3月中旬自动离厂,住淳安县千岛湖镇泗渡洲路30号。因本案于1994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贺宝健,杭州市海通涉外商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爱军,男,1971年4月5日生,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高中文化,无证从事摩托艇营运,住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镇新安江水电厂宿舍。因本案于1994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怀谷,杭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黎宏、胡志翰、余爱军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于199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基信、检察员金秀水、代理检察员叶玉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黎宏、胡志翰、余爱军及辩护人王志建、贺宝健、王怀谷;证人钱满莲、宋仙香、方德义、方拥军、王小龙、诸葛建仙、叶友玲;鉴定人朱军、孙洪茂、叶克建、潘左阳、季少岩、丁宏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黎宏、胡志翰、余爱军经多次合谋,于1994年3月31日晚,携带猎枪、炸药、斧头等作案工具,乘吴黎宏的摩托艇在淳安县千岛湖阿慈岛附近水域,登上载有台湾游客的“海瑞号”游船,分别持猎枪、斧头、暴力威胁游客交出钱财,并将船员、导游、游客逼入底舱,尔后、采用炸药爆炸、猎枪射击、浇入汽油燃烧等手段,致32人因烟熏烧烤而死亡。作案后,三被告人携带劫得的美元5千余元、台币15万余元、人民币3前预言、港币110元、外汇兑换券20元、戒指9枚、项链1条、照相机6架、摄像机1台、玉镯1只、手表3只等钱物离开现场,并与当晚进行分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

 

    三被告人对检察员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吴黎宏的辩护人辩称:吴黎宏没有首先提出抢劫、杀人犯意,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被告人胡志翰的辩护人辩称:胡志翰在本案中的地位小于其他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余爱军的辩护人辩称:抢劫犯意不是余爱军提出,其提出沉船灭迹,但未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三辩护人均要求法庭充分考虑上述酌定从轻情节。

 

    经审理查明:

    1993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吴黎宏、胡志翰为还债和挥霍,密谋抢劫他人钱财,并有吴黎宏纠集被告人余爱军一起参与抢劫。尔后,三被告人多次策划抢劫的时间、地点、对象、手段及抢劫后沉船杀人灭迹。同时,准备了猎枪、子弹、炸药、雷管、导火索、斧头、匕首等凶器和蒙面用的女丝袜、作案时穿的服装等。

    1994年3月31日16时许,三被告人携带作案工具,从淳安县千岛湖镇西园码头乘吴黎宏的摩托艇到千岛湖猴岛附近水域窥测目标,伺机作案。17时30分许,载有台湾游客的淳安县千岛湖经贸旅游公司“海瑞号”游船,从安徽省歙县深渡镇码头开往浙江省淳安县茶园镇毛竹源码头,经过猴岛时,三被告人即驾艇追随。18时30分许,三被告人见“海瑞号”游船到达千岛湖阿慈岛附近水域,即靠上该船。余爱军蒙面持猎枪、胡志翰蒙面持斧头、吴黎宏持猎枪登上游船,冲入游客集中的中舱。胡志翰将斧头砍在舱内一圆桌上,威胁游客“把钱拿出来,不伤害你们生命!”余爱军、吴黎宏分别对空开枪,并以此事与船员无关相诱骗,将船员和导游先赶入底舱。接着,三被告人威逼中舱游客交出钱物,并将他们诱逼至底舱,胡志翰持斧头守住底舱出口。三被告人怀疑导游朱云霞保管游客的钱款,又将朱叫上中舱,逼其交出身上的钱包后再回底舱。吴黎宏驾摩托艇欲先去沉船水域时,发现游船上舱还有数名游客,遂告知余爱军,余持枪将这些游客逼入底舱。尔后,吴黎宏驾摩托艇、余爱军驾“海瑞号”游船到达预定沉船地点??黄泥岭水域深水区。胡志翰、余爱军将通往底舱的铁梯扔入湖中。吴黎宏再次登上游船,用铁丝将底舱门拧住,又同余爱军一起将劫取得财物装在游客的两只旅行包内,转移到摩托艇上。然后,余爱军启动游船上的消防栓,欲向底舱灌水沉船。因消防栓不出水,沉船未成,吴黎宏即先后向底舱扔入3包炸药(重3千克),炸药爆炸引起底舱油柜处起火。期间,有的被害人向被告人请求放条生路,有的欲往外冲,有的往外扔压舱石。三被告人则向底舱连开数枪,吴黎宏还用椅子堵塞底舱出口。最后,吴黎宏将摩托艇上备用的1桶汽油(18公升)向底舱倾倒,致底舱燃起大火,并向舱外喷射蔓延。吴黎宏扔下已燃烧的汽油桶;与胡志翰、余爱军迅即驾艇离开现场。大火将“海瑞号”游船烧毁,穿上游客李牡丹、陈进来、王进发、王温素英、高成德、高钟彩娥、周得烈、陈永宝、郑国兴、郑林素珠、杨庐珠、杨登贵、庄阿面、伍庄阿款、蔡贵根、张蔡碧连、刘林秀菊、陈淑贞、陈长林、陈国华、黄高玉兰、张银英、刘上天、高铭?,导游朱云霞、宋靖奕,船员丰奕标、姜良健、李必英、姚发生、王辉、洪东国共32人均遇害死亡。三被告人逃跑途中,先后将斧头、匕首及作案时穿的服装等沉入千岛湖。23时许,三被告人在胡志翰暂住处对劫取的美元5千余元、台币15万余元、人民币三千余元以及戒指等进行分赃。劫取得照相机和摄像机由被告人吴黎宏藏匿。

 

    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的交代,从被告人吴黎宏住处查获摄像机1台、各种型号的照相机6架、戒指1枚、台币10元;从其兄吴黎明的暂住处查获美元1527元、台币51600元、外汇兑换券20元;从被告人胡志翰住处查获手表2只、玉镯1只、戒指5枚、项链一条、美元1727元、台币50200元;从被告人余爱军住处旁的锅炉房顶等处查获戒指2枚、手表1只、美元1996元、台币51000元、港币110元、500美元信用卡及中国信托信用卡各一张;从被告人余爱军的父亲处追回赃款人民币800元。同时,查获猎枪2支、子弹11发、炸药3千克、摩托艇1艘、现场提出汽油桶1只。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均供认不讳,所供情节相互印证,且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⑴徐新建、姜祖炎、姜平中、汪友纲证言证明,1994年3月31日晚,在上江埠轮渡码头附近湖面有一摩托艇跟踪一游船、黄泥岭水域有火光及附近有一摩托艇往千岛湖镇方向行驶,与被告人关于追随“海瑞号”游船及逃离现场的供述相符。⑵方德义、方拥军、方德胜、鲁建中、方军证言证明,1994年3月末,被告人吴黎宏借用猎枪2支、子弹10余发,4月初归还。许跃敏证言证明,1994年3月末出售过12#的猎枪子弹20发。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明。“海瑞号”游船底舱入口正面钢板一凹陷处提取的表面附着物及周围的炭化物,与从方德义、方拥军处提取得猎枪子弹进行射击形成的残留物主要化学成份相一致。以上与被告人关于猎枪、子弹的来源及向底舱开枪射击的供述相符。⑶张林兆、吴宗周证言证明,1994年初,被告人吴黎宏在铁匠张林兆初定制2.5千克重的斧头1 把,与被告人吴黎宏供述的斧头来源相符。⑷王小龙、朱毅、方满香、汪可飞、吴宗周、胡焕文、胡志灏证言证明,被告人吴黎宏以建房为由,购买炸药、雷管、导火索及藏房炸药地点。行事科学技术鉴定证明,“海瑞号”游船底舱提取的油类液体、尘土及其他残物和附着物内检出硝酸铵和梯恩梯成份,与从被告人吴黎宏处提取炸药成份相同,火灾现场勘察报告证明,起火点位于底舱油柜处。以上与被告人关于炸药、雷管、导火索来源及将炸药扔入底舱、爆炸起火等供述相符。⑸诸葛建仙、许早根证言证明,被告人吴黎宏于1994年3月31日中午和下午购买3桶汽油,其中一只号码为151号的汽油桶未归还。消防科学技术鉴定证明,“海瑞号”游船上提取的残留物中检出汽油烧残物;从“海瑞号”游船过道上提取容量为15千克的汽油桶1只。以上与被告人关于汽油来源、向底舱倾倒汽油燃烧及丢弃油桶的供述相符。⑹叶友玲、钱满莲、宋仙香证言证明,被告人余爱军、吴黎宏于1994年4月1日早上因头发被烧,到其理发店理发。人身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余爱军右手食指和中指第3指节掌面均有浅2度烧伤。以上与被告人关于作案时头发被烧、手指被烫的供述相符。⑺沈林胜证言证明,“海瑞号”游船底舱的铁梯系其制造、安装,未加固定。船舶技术鉴定证明,“海瑞号”游船底舱的铁梯缺失。以上与被告人关于将游船底舱的铁梯扔进千岛湖的供述相符。⑻船舶技术鉴定证明,“海瑞号”游船尾部消防栓为开启状,出口接有水龙带接头,与被告人欲灌水沉船的供述相符。⑼法医鉴定证明,“海瑞号”游船上32人系被烟熏烧烤致死,与被告人供述杀人手段相符。⑽根据被告人的交代提取了赃款赃物。其中的录像带和胶卷上,留有部分被害台湾游客的影像。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黎宏、胡志翰、余爱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预谋地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劫持游船,抢劫游客巨额财物,为灭口,又采用爆炸、纵火的手段,杀死32人,其行为均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应两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成立。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虽有区别,归案后亦能如实交代罪行,并系初犯,但其所犯罪行情节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均应依法严惩。三辩护人要求酌情从轻的理由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黎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胡志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余爱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清单附后)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亲属。

    五、作案工具摩托艇一艘,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3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述。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王 治 建

                                     审 判 员       

         

                                   1 9 9 4 年 6 月 1 2 日

 

 

    这样的判决结果也是意料之中,在我会见吴黎宏时,他明确表示了不上诉,对开庭时就减轻其责任而为其进行的辩护,他未能同意我的辩护意见表示了歉意,说明他不想加重另两人的责任,还笑着说:王律师,其实你辩护的很好,我谢谢你。是的,我此次的辩护得到被告人的好感,也得到一些原不认识和了解我的人的认可,得到领导的表扬,得到社会的承认,增加了返回老本行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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