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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与涉外投资业务委员会“中美律师实务研讨会”综述
来源:国际贸易与涉外投资业务委员会 发表时间:2012-06-25 浏览:5789 分享:


    2012年6月19日下午,杭州市律师协会
国际贸易与涉外投资业务委员会在之江饭店举办了“中美律师实务研讨会”。近30名委员及有意学习办理在美并购项目的非委员律师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研讨会由委员会主任、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国际经贸法律部负责人崔海燕律师主持,首先由美国奥博律师事务所(ULMER & BERNE LLP)李屏山律师就在美并购进行发言;其后,由美国奥博律师事务所(ULMER & BERNE LLP)的Brad Kaplan律师就美国不良资产收购发言,最后由崔海燕律师就与会者关心的话题组织了讨论。

    会议上律师们积极讨论,踊跃发言,就下述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得出一定的结论。

    一、美国法律的适用

    在美国,公司法以特拉华州的公司法为典型,经过一百多年案例积累与发展,特拉华州的公司法非常稳定和具有可预见性,能够为公司活动提供准确指引。另外,纽约州的商事法律体系也较为完善。因此,中国律师可注重了解上述美国法律,对办理涉美商事法律服务有重大帮助。

 

    二、在美并购流程

    (一)如何获得交易目标?

    律师在介入并购项目中往往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客户已经锁定了收购目标,并完成了绝大部分的商业谈判,此时,律师的主要工作是法律文件的起草、审核、风险防控等。另一种情况是,客户从寻找收购目标直至交易完成,全权委托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必须结合客户的需求如并购目的、并购规模等,为客户提供服务。

 

    (二)如何开始交易?

    在交易开始初期的商业谈判中,尤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防止某些策略买家,以并购交易为名,通过商业谈判,获得竞争者情报、抢占市场份额,因此,必须在商业谈判前签署保密协议。

    2、并购交易的报价,在正确评估资产或股权价值的基础上,做好战略分析及应对措施。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并购项目中,股价不确定性较大,为了防止双方利益失衡,应当就一定的股价浮动情况约定解决方案。

    3、意向书的签署。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效力,但能为并购项目提供路线图,对促进交易仍具有积极意义。

    4、选择并购方式。并购方式一般有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每种形式下都有不同的税赋要求,因此在选择并购方式时,要考虑税赋成本。

 

    (三)如何执行交易?

    1、尽职调查。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各方应当积极配合,就目标公司的资产、财务、知识产权、行政罚款、企业资质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2、起草协议。在起草协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交易终止费用的约定(交易标的2%到3%)。该约定有助于防范策略买家,保护卖方。

    3、行政手续。收购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向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或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委员会申请并购项目的反垄断备案、安全审查等行政手续。2011年的华为在美收购案仅涉及300多万美金,但因为交易前未经过行政手续,而是在交易结束后被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委员会以该跨国并购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为由而被推翻,导致了华为公司的并购失败。

 

    (四)如何结束交易?

    1、在交易进行中,出现问题应及时解决,避免在交易结束时“八方灭火”的情况出现。

    2、交易结束后,交易团队应与经营团队较好工作交接。

    3、保证交易结束后,公司的运营资金到位。

    4、做好人力资源及文化差异的协调工作。

 

    三、收购美国不良资产

    美国破产法的相关条款就破产企业的特定资产出售提供了依据,可使得买方顺利地通过拍卖程序获得完整的无权利负担的资产所有权。因此国内买家如果能够有机会获悉这些破产企业的出售信息,可在律师的帮助下参与收购美国破产企业的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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