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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委与民委联邀亓述伟法官作“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专题讲座综述
来源:房建委 发表时间:2012-07-06 浏览:12151 分享:


    2012年6月10日下午,杭州市律协房地产与建筑业务委员会与杭州市律协民事业务委员会联合邀请浙江省高院民一庭亓述伟法官在杭州海外海西溪宾馆就最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进行现场讲座,讲述并解答此文件的背景及主要精神。各委员踊跃参与,认真听取了本次讲座。

    讲座一开始,亓法官便指出此次课题的背景――我省每年建设工程案件总量不多,为一年5000件,但是案件涉及点多,证据材料多,法律分歧比较大,法院对相关问题的认识不一致,因此省高院出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进行统一。

    而后,亓法官从建设工程案件涉及的工程质量与市场秩序两大角度出发,深入分析上述文件涉及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关于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和认定标准的问题。明确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合同有效。

    二是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用合意任意排除其适用。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三是规定了发包人已经对工程签字确认验收合格,能否再以质量问题提出抗辩,主张延期或不予支付工程价款的问题。明确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但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四是项目经理、项目部负责人等乱签证的问题。明确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这样有利于限制乱象之源,从源头上预防纠纷的发生。

    五是“黑白合同”的认定和结算问题。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同时,针对当事人通过串标、低于成本价中标等违法进行招投标,“白合同”也无效的情形,如果也让当事人按照白合同结算工程款,双方之间的利益就会严重失衡,因此,对于这种情形,我们规定: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又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论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两份合同均为无效;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将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施工中具体履行的那份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六是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发包人的质量抗辩权。对于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情形,如果查明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七是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有否优先受偿权,以及谁有用优先受偿权问题。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对建设工程物化的内容的一个保障。虽合同无效但仍然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因此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八是打破实体法中合同相对性规定,明确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破产、下落不明或资信状况严重恶化,或实际施工人至承包人(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均为无效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包括发包人在内为被告的诉讼。并建议在诉讼操作中将所有各方都列入诉讼中。

    九是承包人能否一并请求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的问题。明确承包人不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既请求发包人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又同时请求支付相应利息。但建议在诉讼操作中将两样一并提出。

    此外,亓法官还对鉴定程序启动、证据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做了解答。

    最后,亓法官和郑剑锋律师面对在场律师提出的实务操作中遇到各类疑难问题进行解答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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