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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目源所马志明律师接受临安电视台记者采访
来源: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2013-07-17 浏览:20423 分享:


    2013年7月11日上午,临安电视台记者就当前市民反映强烈的停车泊位等热点问题采访了天目源所的马志明律师。

    马志明律师针对记者提出的汽车停车泊位,有的车主停在泊位不付钱、有的付费但目的是做广告。据此,马律师一一作了解答。

    马律师说:现在人们也富裕了,车辆在每年增加,但停车难越来越突显。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临安市领导也高度重视,由众诚公司在临安市相关地段,划出了停车泊位来解决当前一部分停车难问题。这些停车泊位虽然是有偿服务,但我认为停车泊位还是带有公益性质的,这就要求我们车主合理合法高效地使用,可不能存有私心。否则,对其他车主来讲是不太公平的。

    作为众诚公司从合同法角度来看,其实是出租方,车主是承租方。作为出租方如果在明示栏当中,写明停车条件的,那么作为车主承租方来讲,就应当遵守。这也相当于要约与承诺的关系问题。作为车主停在泊位就应当遵守要约所规定的相应义务等。如果车主不付费等作为,那么作为出租方众诚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车主支付泊位费用。如果车主不是因为停车而停车,是为了做广告而停车的话,虽然付费了,但我认为车主是在改变合同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出租方是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另外,如果车主为做广告而改变车身颜色,交警部门可以进行处理。因为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改变车身颜色的话,应当要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当然在户外做广告,也应得到城市管理部的审批。如果未经车管、城管等相关部门审批的话,我们认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处理。当然出租方众诚公司也可以解除合同等行为。

    所以我们希望各位车主将有限停车泊位资源合理、合法使用,同时也希望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好,整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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