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兄弟韩某在温州某公司的余杭区厂区工作时受伤。2013年1月10日,韩某所受之伤被温州市某区人保局认定为工伤,并在认定工作单位时用括弧指明系温州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分厂)。2013年4月20日,韩某的工伤被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捌级。
同年5月21日,韩某向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就其工伤赔偿问题申请法律援助,获得了批准,并将案件指派给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朱碎有律师办理。朱律师在接受指派准备仲裁的过程中发现,温州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分厂)并未在工商部门登记,但有一家杭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温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同一自然人,两者之间并无法律上需要相互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关系,这就意味着律师要远赴温州对其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了。看到陕西来余杭区打工的韩某,父亲早逝,孤儿寡母又为了韩某工伤的事情前前后后跑温州都七八趟了。人生地不熟的,公交车坐的已是晕头转向。再说韩某确实是在温州某公司在余杭区的厂区上班的(暂住余杭区)。在此情形下,律师及时与法律援助中心取得联系,中心指示一定要按韩某母亲意思帮助联系温州的律师或是法律工作者为他援助到底的。后朱律师联系到了温州的法律工作者郑某,将为韩某准备好劳动争议仲裁文书,邮寄交由法律工作者郑某接办韩某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立案与开庭。8月27日,经温州市某区人保局调解,温州某公司支付给韩某工伤赔偿款66500元。9月初韩某收到公司的转账款项66500元。韩某专门对朱律师务实的工作态度表示感谢。朱律师表示:作为律师牢记服务宗旨与历史使命,面对弱势群体,更要尽心竭力有担当,做名群众信任的法律人。
7月份,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抽查到这个案件,在了解到其中缘由后,市领导充分肯定了区援助中心工作与朱律师的办案的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