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社区律师成功办理一起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其高标准、严要求的职业操守,受到各方的一致好评。
崔某某,男,1995年8月26日出生,系江干职业高中学生。2012年9月7日至8日,未成年人相某某伙同王某、崔某某在江干区笕桥镇黎明花苑实施了四次盗窃行为,共窃得摩托车三辆,索爱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000多元。崔某某于2012年9月19日被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后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并于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本案于2013年3月18日移送江干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由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代理该案的社区律师刘国栋非常重视,也显得十分慎重。在与崔某某交谈时,刘律师发现,这是一个正处于青春叛逆期的少年,由于父母平日里忙于工作,使得崔某某在这一关键时期缺少了父母必要的关注和正确的引导。同时,刘律师发现崔某某本质并不坏,他和大多数青少年一样开朗、健谈、讲义气。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崔某某今后发展的考虑,刘律师打算提请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
为了这一决定,刘律师3次到崔某某所在学校,要求学校帮崔某某出具一张在校期间表现的证明。起初学校不太愿意介入此事,但刘律师不辞辛劳地反复做工作,最终校长被刘律师的执着打动。此外,刘律师多次带崔某某逐一到被害人家中进行道歉,在成功获得学校证明和被害人谅解后,刘律师向笕桥司法所汇报了相关情况,希望司法所能够联合笕桥镇关工委成立专门的关爱领导小组。司法所在掌握情况后,立即联系了笕桥镇关工委的陈主任,并向其说明了具体情况。经过多方商讨,2013年7月,由笕桥镇关工委牵头召开了崔某某不起诉帮教座谈会,司法所、横塘社区、刘国栋律师、崔某某母亲以及崔某某本人一同参加了此次座谈会。
经过一系列的努力,刘律师向江干区检察院上交了相关材料并提出了不起诉建议。检察院综合情况之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但考虑以下犯罪情节:第一,崔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系未成年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本案赃物已追回并已返还相关被害人。第三,崔某某所在学校和社区愿意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具备有效的监管条件。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崔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并不全面,性格还未形成,社会判断能力较差。如果在这一时期他们缺乏相应的教育和管理,他们很有可能在不良交往中受别人的影响而违法犯罪。刘国栋律师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出发认真研究,用自己的努力为崔某某换来一次弥足珍贵的机会,他也用实际行动践行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笕桥司法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