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协会主办 《杭州律师》欢迎投稿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律协动态
律所动态
区县市动态
各区市县
(共444条信息) 上城区
(共268条信息) 拱墅区
(共250条信息) 西湖区
(共52条信息) 滨江区
(共4条信息) 钱塘区
(共25条信息) 临平区
(共94条信息) 萧山区
(共169条信息) 余杭区
(共118条信息) 富阳区
(共54条信息) 临安区
(共8条信息) 建德市
(共46条信息) 桐庐县
(共49条信息) 淳安县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业内动态 > 区县市动态
社区律师援助迷途少年
来源:杭州律协 发表时间:2013-10-14 浏览:17626 分享:

    近日,社区律师成功办理一起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其高标准、严要求的职业操守,受到各方的一致好评。

    崔某某,男,1995年8月26日出生,系江干职业高中学生。2012年9月7日至8日,未成年人相某某伙同王某、崔某某在江干区笕桥镇黎明花苑实施了四次盗窃行为,共窃得摩托车三辆,索爱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000多元。崔某某于2012年9月19日被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后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并于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本案于2013年3月18日移送江干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由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代理该案的社区律师刘国栋非常重视,也显得十分慎重。在与崔某某交谈时,刘律师发现,这是一个正处于青春叛逆期的少年,由于父母平日里忙于工作,使得崔某某在这一关键时期缺少了父母必要的关注和正确的引导。同时,刘律师发现崔某某本质并不坏,他和大多数青少年一样开朗、健谈、讲义气。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崔某某今后发展的考虑,刘律师打算提请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

     为了这一决定,刘律师3次到崔某某所在学校,要求学校帮崔某某出具一张在校期间表现的证明。起初学校不太愿意介入此事,但刘律师不辞辛劳地反复做工作,最终校长被刘律师的执着打动。此外,刘律师多次带崔某某逐一到被害人家中进行道歉,在成功获得学校证明和被害人谅解后,刘律师向笕桥司法所汇报了相关情况,希望司法所能够联合笕桥镇关工委成立专门的关爱领导小组。司法所在掌握情况后,立即联系了笕桥镇关工委的陈主任,并向其说明了具体情况。经过多方商讨,2013年7月,由笕桥镇关工委牵头召开了崔某某不起诉帮教座谈会,司法所、横塘社区、刘国栋律师、崔某某母亲以及崔某某本人一同参加了此次座谈会。

    经过一系列的努力,刘律师向江干区检察院上交了相关材料并提出了不起诉建议。检察院综合情况之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但考虑以下犯罪情节:第一,崔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系未成年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本案赃物已追回并已返还相关被害人。第三,崔某某所在学校和社区愿意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具备有效的监管条件。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崔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并不全面,性格还未形成,社会判断能力较差。如果在这一时期他们缺乏相应的教育和管理,他们很有可能在不良交往中受别人的影响而违法犯罪。刘国栋律师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出发认真研究,用自己的努力为崔某某换来一次弥足珍贵的机会,他也用实际行动践行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笕桥司法所供稿

                                  

[ 下载本页  |  打印  |  关闭 ]  
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编委会 | 工作信箱 | 管理登录
浙ICP备14042401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402004171号
主办单位:杭州市律师协会        技术支持:创搏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