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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信息网络业务委员会新《商标法》培训简述
来源:知识产权与信息网络委员 发表时间:2014-03-06 浏览:5264 分享:

  2014年3月1日下午,杭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信息网络业务委员会在海外海西溪宾馆海上明月厅举办新《商标法》培训,会议邀请了国家商标总局专家讲解《商标法》修正内容及《商标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的主要内容。

  1982年制定、1993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该法实施30多年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商标事业的蓬勃发展,使我国商标注册、管理和保护工作与国际规则快速接轨。截至2013年上半年,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分别为1221万件、817.4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80.8万件,位居世界第一,并涌现出一批享誉海内外的驰名商标。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商标法中,有的内容已难以适应实际需要,主要表现在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恶意注册商标现象比较常见、商标侵权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等方面。

  为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商标制度作用,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与会专家从六个方面介绍了新《商标法》增减或修正的内容。

  一、增加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

  现行商标法对商标审查时限未作规定,仅要求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新商标法增加了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九个月,对异议申请调查核实的时限为十二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九个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时限为十二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别延长三个月或者六个月。同时,对商标无效宣告、撤销的审查时限等也作了相应规定。

  二、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

  现行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初审公告后,任何人可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商标注册异议首先由商标局审查作出裁定,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现行的异议程序过于复杂,审查期限过长,影响了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注册的时效。实践中,还有一些单位和个人恶意提出异议,拖延商标注册申请人获得商标注册的时间,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许多申请人被迫给付财物“花钱免灾”,换取对方不提异议或撤销已提出异议。

  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新商标法简化了异议程序,删除了商标局对商标异议进行审查作出裁定的环节,规定商标局对异议进行审查后直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商标局认为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的,异议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申请复审。为了减少实践中的恶意异议的情形,新商标法还将以侵犯在先权利为由提出异议的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三、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为履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义务,在商标法中增加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实践中,存在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的误区,盲目追求驰名商标认定,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

  为了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新商标法遵循了“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明确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商标法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在商标案件中提出保护其驰名商标的申请后,才可以适用相应的规定;同时规定,认定结果仅对该案件有效。

  新商标法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上述规定,通过宣传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四、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针对商标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维权成本高、“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现象,新商标法还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提高了法定的侵权赔偿数额。规定如下: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使用许可费的一到三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新商标法还将法定的侵权赔偿额由“五十万元以下”修改为“三百万元以下”,即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在商标使用许可费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新的商标法减轻了商标专用权人的举证负担,增加了有关文书提供令的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这一规定将一定程度上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解决商标侵权案件中的索赔依据不充分的问题。

  五、禁止抢注他人商标

  一些企业或者个人利用与商标在先使用人的特定关系而恶意抢注该商标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他人已经使用未注册商标而抢先注册等,严重损害了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权益,也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新商标法增加规定,禁止与商标在先使用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人抢注该商标。

  实践中,有的人“傍名牌”,将他人商标用作自己企业字号,进行不正当竞争。为此,新商标法增加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六、规范商标代理活动

  一些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利用其业务上的优势,帮助委托人进行恶意商标注册,甚至自己恶意抢注他人商标进行牟利。为此,新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此外,新商标法规定: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或者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不得接受委托。

  根据新商标法,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对违反法律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商标代理组织,还可以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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