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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贯彻实施〈浙江省律师文化建设纲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律师协会 发表时间:2014-08-08 浏览:3725 分享: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义乌市律师协会: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浙江省律师文化建设纲要》,进一步推进全省律师文化建设事业发展,按照司法部、全国律协关于开展律师文化建设工作的部署,结合我省律师队伍建设及律师文化建设的实际,省律协文化建设与宣传委员会起草了《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贯彻实施<浙江省律师文化建设纲要>的指导意见》,并于2014年7月8日经省律协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浙江省律师协会

                                 2014年8月5日

    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事务所贯彻实施《浙江省律师文化建设纲要》的指导意见

    按照司法部、全国律协关于开展律师文化建设的工作部署,根据《浙江省律师文化建设纲要》,结合我省律师队伍建设以及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文化建设的基本规律和要求,根据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以“忠于法律、勇于担当、诚信务实、勤勉尽责”浙江律师精神为核心,以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为目标,结合浙江律师业发展现状和特点,广泛深入地开展律师文化建设。律师文化建设看似无形,实质是软实力、是核心竞争力,可保障和推进全省律师行业更好更快地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我省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科学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主要内容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事务所所在地域、性质、规模大小、人员结构、专业特色及发展阶段等方面,结合当地文化特色,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形式不一、丰富多彩的律师文化建设。

    (一)精神文化建设

    律师事务所精神文化是律所文化的核心和灵魂,律所精神文化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战略、专业特色、价值观念等意识形态的集合和成果加以体现。

    律师事务所的精神文化元素包括办所理念、所训和服务宗旨等。

    (二)物质文化建设

    律师事务所物质文化是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在事务所精神文化的指导下提供的有形服务,以及投入资金、物力、人力而形成的各种物质成果。鼓励事务所根据自己的人、财、物的实力情况加大对律所物质文化建设的投入。

    律师事务所物质文化元素包括所训、所徽等图文标识系统,所刊、所报、宣传册等平面媒体宣传资料,以及所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网络媒体宣传平台。

    (三)行为文化建设

    律师事务所行为文化是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律师、辅助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职业行为、工作态度、团队精神等行为状态。

    律师事务所行为文化元素包括合伙人的行为、聘用律师的行为、律师助理的行为以及模范人物的行为。

    (四)制度文化建设

    律师事务所制度文化是律师事务所为实现发展目标,对事务所全体律师实行科学合理和人性化管理的管理文化。

    律师事务所制度文化包括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其他文化建设

    律师事务所应积极开展特色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律师文化创建活动,倡导律师积极参政议政,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三、组织领导、监督实施

    (一)省律师协会成立律师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任务是:指导、督促、检查律师文化工作的开展,总结推广律师文化建设的工作经验,全面组织实施全省的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工作。

    (二)各市律师协会成立律师文化建设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任务是:开展律师文化工作的调查研究,建立律师文化工作的相关制度,提出律师文化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进行律师文化的理论研讨和典型经验交流,充分发挥优秀示范带动作用,指导律师文化的工作实践。

    (三)各市律师协会要将律师文化建设纳入所总体发展规划之中,编制、实施、检查和完善所文化战略发展规划,进一步制定律师行业、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的远景目标。

    (四)各市律师协会要在经费上落实专人专款鼓励律师文化建设工作,注重搭建平台、创新载体,不断加强律师行业文化平台建设,指导监督和鼓励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工作。

    (五)各市律师协会应建立考核机制,将律师文化建设工作的优劣作为考核、评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工作的重要指标,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评优、奖惩、考核中体现,以鼓励、表彰律师文化建设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六)律师事务所要成立以主任或合伙人为组长的律师文化建设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

    (七)律师事务所根据《浙江省文化建设纲要》以及本《指导意见》,在律师协会的指导下,结合律所的实际情况,开展文化建设示范所创建工作,争取涌现出一批具有优秀文化品质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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