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刘恩主任、余春红律师成功代理了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双方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日前,经过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确认了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狮峰”注册商标尚在法律保护期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同时法院认为“狮峰”系“狮峰山”的简称,是地理名称,与龙井茶的联系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文化底蕴,他人有权正当使用,用于描述其茶叶商品的产地、来源,不宜由某一企业独占,否则将排除和限制正当的市场竞争。
该案因涉及到“狮峰”商标,与“狮峰茶叶”产地的茶农茶商息息相关,故被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关注和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