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近年来,商品房买卖纠纷不断,其中以商品房买卖面积差异居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由于对《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面积误差比处理原则适用范围的理解不一,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一致,一方面造成了涉诉信访不断,“房闹”时有发生,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开发商苦不堪言,丧失办企业的信心,最终损害了司法公信和权威,为此笔者试对面积误差比处理原则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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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论文作者为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主任金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