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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清算委“律师在重整清算中的作用、期望与技能
研讨沙龙”暨2015年度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综述
来源:重整清算委 发表时间:2015-04-08 浏览次数:22576

  会议时间:2015年3月22日13:00——17:00

  主办单位:杭州市律师协会企业重整与清算专业委员会

  会议地点:之江饭店会议厅

  主讲嘉宾:杭州市政法委维稳办黄昌富副处长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徐鸣卉副庭长

            杭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傅宇教导员

            临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王笑庆副庭长

            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办公室主任助理李向阳

  参会人员:杭州市律协企业重整与清算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报名参会律师

  会议综述:

  2015年3月22日,由杭州市律协企业重整与清算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律师在重整清算中的作用、期望与技能研讨沙龙”暨2015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在之江饭店会议厅召开,政府、法院、公安机关、银行机构、市律协企业重整与清算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及部分非委员律师13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一、杭州市律协副会长王立新发言

  王立新副会长指出,随着市场经济中破产与重整清算业务的常态化发展,重整清算委作为新设专业委员会,其设立与发展、壮大是应运而生、应势而为的。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虽然《企业破产法》已实施多年、且最高院连续发布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在案件审理中仍存在许多法律难点与实践阻碍,如对个人债务追偿、境外资产执行、中国法院判决在境外的承认与执行等等。在企业重整清算过程中,离不开政府部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金融机构与承办律师团队的通力合作。今天我们很有幸邀请到各领域的经营和专家,希望在座的各位同仁能抓住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把本次沙龙中形成的经验意见进行整理、集中,以便进一步的研究探讨,并形成相应的成果。

  二、杭州市政法委维稳办副处长黄昌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徐鸣卉做主题发言

  (一)黄昌富副处长就政府在企业重整清算过程中对管理人工作的期望和建议谈到:

  1、当前杭州渉众经济案件的总体情况。近来我市渉众经济案件高发,这与经济下行有一定关系,其中主要原因在于企业资金链断裂。2014年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杭州市企业资金链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方案》,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协调化解机制、善后处置机制三大机制,重点关注涉众、涉稳经济案件,为处理企业资金链问题提供了制度依据。

  2、政府在具体处理渉众经济案件中,主要遇到企业救与不救、工作机制衔接难、刑民交织协同难、工作范围界定难四个问题。

  3、政府对管理人的期望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即发挥三大优势、防止三大错位、提高三个能力。

  发挥三大优势:第一发挥专业优势。相较于其他中介机构的管理人,律师团队的法律专业性非常强,但并不代表所有律师管理人在重整清算领域都非常擅长。因此希望管理人团队加强该领域的专业化程度;第二发挥中介中立优势,作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是中介机构,是中性的、具有中立性地位,既不代表政府、也不代表企业;第三发挥团队优势,集团队中各律师之所长。

  防止三大错位:第一,工作思路上防错位,案件推进过程中,在考虑问题时应当就事论事,法律上该怎么解决就怎么解决;第二,工作方法上防越位;第三,工作状态上防缺位,推进过程中要尽心尽责,在收益不理想的情况下要尽可能把社会责任放到首位。

  提高三个能力:一是涉众案件和群众沟通的能力;二是和债权人沟通的能力;三是和企业高管沟通的能力。

  (二)徐鸣卉副庭长作关于企业重整清算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主题发言

  1、对于杭州破产案件的总体介绍。在数量上,2007年至2011年期间共计30件,2012年19件,2013年48件,2014年44件,呈逐年上升态势。这主要与我国经济下行、破产理念被逐步接受和相关司法解释发布有关;在类型上,基于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也有所增加,去年达到了43件;在企业性质上,重整清算企业从以国企为主发展到现今以中小民营企业为主,房地产企业的破产重整案件也有所增加;在债券类型的认定上,主要分为金融、民间借贷、工资职工债权、工程款四项,但是在认定上存在着不少的难题;在结案方式上,从案件审理角度看,总体上以破产清算为主、重整为辅。部分案件虽然在立案时为企业重整,但是最终都免不了以清算告终。当然,也存在一定的重整成功案件,但由于每一个重整案件具有特殊性、不具有复制性;因此,建议律师在以重整作为目标努力时,应当做好清算的准备;在重整与清算的程序转换上,并不是任意的,一般来说对于重整清算的转换只有一次机会,律师需要有所把握;在破产案件简易审上,浙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推进,但简易审并不意味着案件程序的减少,更多的是在时间上有所缩短。在管理人选任上,管理人市场化一直是一个趋势,应当由中介机构来担任;同时政府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搭建一个平台,与管理人产生好的协同联动,有助于推动管理人的各项工作。

  2、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将面对的难题

  (1)债权确认困难。在破产案件中存在着大量的账户虚假、混同,债务人会通过各种方式隐匿财产。对于管理人来说,具有很大的难度;

  (2)审理期间长。一个破产案件,它的周期往往按年计算,管理人需要做好精力上长期投入的准备,且最终的付出与收获甚至还会出现不相匹配的情况;

  (3)法律虽然赋予管理人一定的地位,但是现实中,管理人的地位往往并不被政府部门所认可,部分机关部门可能在管理人履行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不予以配合,给工作带来阻力;

  (4)信访维稳压力大。在一般民商事案件中,律师一般不会遇到信访问题,但是作为渉众案件,破产案件的当事人往往会做出信访行为,这给管理人带来了不少的压力;

  (5)破产债权清收难,债务人的对外债权一直以来都是调查的难点,具有相当大的隐匿性,这给本就复杂的案件带来新的挑战;

  (6)虽然近年来最高院发布了司法解释,对于管理费用规定了固定的计算标准。但实际上,当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管理费用时,法院往往会给予一定的折减;同时,也存在相当数量的案件无产可破,到最后还需要自负费用。

  (7)虽然企业处于重整清算状态,但国税、地税依旧没有停止征收,企业在税收层面上依旧是一个“健康”的企业,管理人的交易行为依旧会被征收相当的税费。虽然这存在很大的不合理,但是短期内要想改变依旧存在相当的难度。

  3、从法院的角度看,期望管理人能够增强专业性、提升对问题的判断力、强化谈判技巧、团队合作以及与各个部门的沟通协调能力。在工作时要有计划性、讲究效率、提升管理人的社会责任意识。

  三、杭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教导员傅宇、临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笑庆、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办公室(内控合规与法律事务部)主任助理李向阳做主题发言

  (一)傅宇教导员就破产类案件中常见的民刑交叉问题分享办案经验、心得

  公安机关不仅帮助法院,同时也帮助管理人,不能从心理上就将两者对立起来,要从思路上改正。公安机关与管理人是互相交流、互相信任、共享资源的。从最终目的上讲,两者都有共同的目标。企业重整与清算委员会的成立,反映了破产正逐渐被社会所认可,重整清算乃至破产也正成为企业退出的良好选择。在此过程中,往往与刑事责任有连接点的,如骗取贷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破产案件的债权债务可以分为金融债务与民间债务,一方更加渉众刑事,一方更偏向民事了,这也就解释了刑民共存的普遍存在现象。因此,在处理破产案件时,我们要始终注重民刑并进,并发挥重整清算委的作用,更好地处理相关案件。

  (二)王笑庆副庭长就临安法院在短时间内顺利处理完结的临安重整第一案——顺达塑胶重整案分享办案经验

  顺达案件从程序上来说是比较完整的,在五个月内完成了企业重整。作为一个老牌的福利性企业,在2013年因发生资金链断裂向法院申请破产。从整个案件发展看时间节点非常清晰:2013年10月10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初步决定重整;当年12月8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重整计划草案》;12月20日法院批准重整草案。纵观整个案件,管理人在三个方面做的非常好:

  1、依法进行重整工作,能够高效处理各个节点;

  2、息公开透明,将企业有关信息与资料向所有债权人公开,并充分尊重债权人意见;

  3、管理人具有创新精神,虽然案件开始以企业破产为方向,但管理人在分析企业资产和运营能力后,决定转向重整方向,最后的结果也证明企业重整后达到了更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因此,我们律师在承办破产案件时,经综合考察后,是可以向重整方向进行努力的。

  最后,从对管理人的期望上讲,法院案多人少,希望管理人要好地发挥作用,积极主动地引导案件走向,提出合理、可执行的方案,以减轻法院负担,更多的尽好社会责任。

  (三)李向阳主任从金融机构债权人角度对破产重整案件中金融债券保护、提高清收效率、对金融机构影响等方面提出看法和建议

  从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中国进入了经济新常态,破产案件在2011年是70件,2012年是143件,2013年达到了346件,已经进入了增长期。在这其中,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率也在同步提升,成为了“弱势群体”。

  1、《企业破产法》颁布以来,法律实务上从对债权人的保护扩展到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保护,在当前经济下行环境下更是趋向于债务人和社会保护。

  2、重整时间、资产处置效率低,导致金融资产债权的损失往往较大。

  3、监督权利错失,《企业破产法》更多地规定管理人和债务人的相关权利义务,赋予债权人的权利很少,甚至只有异议等权利。

  4、税费过高,就拿企业不动产来说,在破产处置中需要缴纳5.5%的营业税、30%-60%的土地增值税、3%-5%的契税,再加上管理人费用,事实上费用很高。

  5、金融机构在渉众破产案件中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6、商业银行禁止混业经营,金融资产回收依靠破产资产变现,使得金融机构对于破产案件的参与度有限。

  最后,就建议而言,有三点看法:

  (1)希望金融机构能得到平等法律保护,能更好、更深、更多地参与到破产案件中,以保障自身权益。

  (2)金融机构能够和管理人达成更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3)能够更好的设计破产重整的具体途径,以达到资产最大化。

  四、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一)主任卢燎峰介绍重整清算委2015年度工作计划(详见《杭州市律师协会企业重整与清算专业委员会2015年工作计划》)。

  (二)全体委员自由发言、交流探讨

  全体委员律师围绕专业委员会今后的发展,畅谈了各自的看法与建议,全场气氛热烈,发言意见综述如下:

  1、希望专委会能在共享平台上给予委员们更多的办案技巧和思路的专项指导;

  2、希望专委会能针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专项研讨与分享,给予委员律师更多的办案帮助;

  3、建议加强各委员间联系,互通有无、互相切磋、交流。

  本次会议在热烈、融洽的气氛中落下帷幕,取得圆满成功,与会律师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希望重整清算委能更多地举办此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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