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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货物的检验和索赔会议综述
来源:国贸委、国资委 发表时间:2015-11-17 浏览次数:10237

  会议时间:2015年10月24日(星期六)上午9:00—12:00

  主办单位:杭州市国际贸易专业委员会、杭州市国际投资专业委员会

  会议地点:杭州市律师协会大会议室

  主讲嘉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沈斐审判长

  参会人员:杭州市国际贸易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国际投资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涉外业务部部员及部分非委员律师,共计20余人。

  会议主持:杭州市国际贸易专业委员会主任沈文文律师

  会议内容:

  2015年10月24日,由杭州市国际贸易专业委员会、杭州市国际投资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的“国际贸易货物的检验和索赔”沙龙在杭州召开。

  在进出口国际贸易中虽需经过许多流程,从报价、订货、付款方式、备货、包装,到通关手续、装船、运输保险、提单、结汇,但买卖双方注重的主要的还是发货是否及时、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付款是否及时到位,以及索赔的机制是否完善等。这些问题也是律师在为客户起草或者审核合同,甚至是为诉讼或仲裁做准备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为了让更多对国际贸易有兴趣的律师同仁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问题以及能够在实践中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杭州市国际贸易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国际投资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国际贸易货物的检验和索赔”为主题,邀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的审判长以及行业内资深律师参加本次会议,并选择以沙龙这种开放的形式,以期与参会人员就“国际贸易货物的检验和索赔”这一主题各抒己见、分享观点、加深对其的理解、领会对其在实务中的运用。

  杭州市国际贸易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国际投资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涉外业务部部员及部分非委员律师,共计20余人参加了讲座。

  王立新会长出席讲座,杭州市国际贸易专业委员会主任沈文文律师主持会议。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沈斐审判长就本次沙龙与参会人员进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沙龙交流会。

  一、参会人员自我介绍,增加相互间的了解

  在沙龙开始前,参会人员就自己的姓名、所属律所以及在国际贸易方面的经验进行了自我介绍,增加了相互间的了解。

  二、最高院代表性案例分析

  在自我介绍后,沈斐法官了解了参会人员对国际贸易方面学习的需求,向参会人员推荐了最高院刊登在第八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一篇裁判文书,案号为:(2013)民四终字第35号,并从自身对该案的了解与分析,向参会人员进行了讲解,并认为该案件对从事国际贸易纠纷的律师,尤其涉及质量问题的纠纷,具有良好的教学意义。

  沈斐法官提出该案所涉及的几个问题,并逐一进行了分析:

  (一)法律适用问题。该公报案例中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为外国法人,且其所属国均是《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案涉合同约定适用美国法。该《公约》在中国法上的适用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自动适用规则,即在《公约》缔约国当事人之间,不约定排除的情况下自动适用;第二,当事人约定排除规则,即双方当事人可以明示地排除适用《公约》;第三,《公约》优先于国内法规则;第四,其他国际协议优先适用规则,即若当事人所在国家质检有特殊协议,则该协议应当优先于《公约》适用,具体请参照外经贸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约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四条。因此,该案在国内审理时,最高院认为虽然案涉合同约定了域外法,但是除非合同明确规定不适用《公约》,或者适用《公约》与两国法律有抵触时,可以选择适用合同约定的法律,否则应当首先适用《公约》。

  沈斐审判长特别指出:律师在为当事人拟涉外合同时,需注意法律适用问题。首先,要了解其在我国的适用规则;其次,要选择自己了解的法律,包括国内法或域外法,因为当法院启动外国法查明的程序时,作为律师你必须了解自己选的法律适用,同时,沈斐审判长还推荐了几个外国法查明的平台,例如海牙调查协助公约、国内大学、国外的律师事务所等;再次,所选择的法律适用,应能够在将来发生纠纷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例如:违约赔偿问题,我国违约金的规定属于补偿性质,没有惩罚的性质,美国法中有可以约定惩罚性的赔偿金,若律师觉得适用美国的法律,更能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应当作出选择。只有选择对了法律适用,才能正确处理纠纷。

  (二)证据问题

  国际贸易货物的检验与索赔在国际贸纠纷中属于较小众的纠纷,因其在实体处理中,每个案件系根据起诉时提交的证据作出判断,没有共性。国际贸易中的质量纠纷由许多原因造成,例如合同约定的标准或强制性标准适用。一般涉及该类纠纷,作为守约方的律师应当提供两大块证据:第一,质量问题的证据,用以证明对方违约的事实成立;第二,因对方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证据。这两块证据是相辅相成的,因若能够证明质量问题的证据充足有效,但在索赔时,守约方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或者达到法院能判决的程度的证据证明违约造成的损失,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该损失的诉请。

  沈斐审判长结合公报案例,特别提出几点其在审判实践中认为值得注意的问题:第一,怎样才算是较为完美的检验报告。在公告案例中,合同约定:“由双方确认的独立检验人在装货港船上采样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该检验结果是终局的并对双方有约束力。中化新加坡公司有权在卸货港对石油焦的数量和品质进行检验,德国克虏伯公司有权委托独立检验人见证上述检验过程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这个约定是很完善的,由此可见,双方对货物的检验的标准需要:约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检验方式、对双方的效力等。针对检验方式,沈斐审判长建议双方约定找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该机构需中立,且最好在国际上信誉较高,例如:SGS(信誉高,国际连锁);

  第二,合同约定要细致。在以往国内审判实践中,原被告双方提供的合同条款均十分简单、粗略,有的甚至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反观国外,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往往有数十,甚至上百页之多,事无巨细均一一罗列,虽然看起来繁琐,但是在产生纠纷后却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在商事交易中,法院相信双方有平等的交易能力,双方的事先约定应当细致。

  第三、专家证人的作用。公报案例中,在一审与二审程序中,专家证人都担当着重要的角色。一审法院根据德国克虏伯公司的三位专家证人的意见,认为“克虏伯公司交付HGI指数低达32的石油焦给中华新加坡公司,必然会给中华新加坡公司的销售造成极大困难,这等于实际上剥夺了中化新加坡公司签订涉案采购合同期望得到的利益。”从而认定德国克虏伯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德国克虏伯公司不构成根本违约,仅构成一般违约,原因是:第一,中化新加坡公司仅认为HGI指数一项不符合同约定,而对其他六项指标未提出异议;第二,专家证人的证言也说明HGI指数为达到合同约定的范围不影响使用,只是用途有限;第三,中化新加坡公司已经自行减损,说明还石油焦是可以以合理价格进行销售的;第四,根据国外判例,买方在不存在不合理的麻烦的情况下,能使用货物或转售货物,甚至打折,质量不符依然不过是费根本违约。有上述两个判决可以看出专家证人的作用不容小觑。但值得注意的是:专家证人的证言仅系根据其知识体系,对案件事实部分作出个人的分析,在公告案例中,其证言中关于HGI指数为32是否具有使用价值方面被法院采信,但其与与石油焦硬度是否符合合同目的,属于裁判性事项,应由法院裁决,因此对这方面的证言法院并未采信。目前,我国涉外案件中使用专家证人的比例已呈上升趋势。

  第四,关于《公约》中规定的货物索赔的异议期问题。《公约》第三十九条(1)规定,卖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形式,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如果货物不符合同规定指的是卖方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二又没有告知买方的一些事实,则卖方无权援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合理期限进行抗辩。这一段合理时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此应注意该期限截止时间的具体约定。

  第五,因对方违约造成损失的证据。公报案例中因为货物系在中国处理,损失的依据较为充分,法院予以认可。但若货物处置系在国外当地,进行现场处理,则要注意以下几点:与违约方协商(电话、邮件、传真等)或合同里预先约定处理的意见;告知对方己方要处理的意思表示;处理的方式要合理、书面;要有付款凭据;以上事项需明示违约方。如此一来,守约方为减少损失而处置货物时,若出现市场差价,且对方的确违约的情况下,对差价部分法院一般会支持。沈斐审判长特别指出,所有的证据不可能系完整、完美的,证据上存在瑕疵不要紧,但一定要形成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法院才会支持。

  沙龙期间,参会人员与沈斐法官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气氛活跃。

  三、典型性案例简要介绍

  在分析与探讨玩公报案例后,沈斐审判长还与参会人员简要分享了其从05年至今承办的几个涉及质量异议纠纷的具有典型性的案例。这些案例基本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因有:双方未封存唯一样品,在庭审时双方各自提供质量标准不一的样品;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是原告不同意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执意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根本违约等等。

  四、提问环节

  最后,参会人员就自己实务中的疑惑与沈斐审判长、王立新会长、崔海燕律师、沈文文主任、高洋副主任等行业资深律师进行的探讨,沙龙结束后,参会人员意犹未尽,本次沙龙举办得非常成功。

  杭州市律协国际贸易专业委员会、国际投资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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