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协会主办 《杭州律师》欢迎投稿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专业委员会
培训信息
律师培训
业务交流
法律文苑
下载中心
热门文章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委员会 > 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证据认定问题研讨沙龙综述
来源: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 发表时间:2017-03-07 浏览次数:9639

 

会议时间:2017年3月2日 (周三) 上午9:30-11:00

主办单位:杭州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

协办单位: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会议地点: 杭州市凤起东路207号中豪五福天地B座10楼

主讲嘉宾:最高人民法院法学应用研究所 李明研究员

参会人员:最高人民法院法学应用研究所代表、杭州市律师协议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执业律师实习律师、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代表等,共计100余人。

会议主持:杭州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 曲笑飞律师

会议内容:

    2017年3月2日上午,由杭州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主办,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协办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证据认定问题”研讨沙龙在杭州律协大会议室准时召开。

    本次沙龙是在最高人民法院 “建设施工合同案件司法认定”课题组成员赴浙江省各行业进行专题调研时召开,在于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传达杭州律师的意见和建议。本次调研组的调研任务,主要为:1、当前审理建设施工合同案件中司法认定(证据)存在问题;2、当前涉建设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中存在哪些不足;3、解决当前建设施工合同案件司法认定问题的思路和方案。

    沙龙由杭州市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曲笑飞律师主持,杭州市律师协议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代表等共计100多人参加本次沙龙。

    最高人民法院法学应用研究所李明研究员进行主题演讲。

一、李明研究员作题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证据认定问题”的专题讲座

    诉讼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及时解决纠纷,而证据是追溯性认识的主要手段,是理性认识的要求。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从“混合主义”的诉讼模式向强当事人主义、弱职权主义趋势发展。目前我国关于民事证据规定正在逐步更新,而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领域中涉及到的证据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共通性和多样性,常常会被忽略,需要阐释。 

    1.1举证责任问题

    1.1.1概念

    举证责任是指,证明主体依据法定职权或举证负担在诉讼证明上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即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在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分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1.1.2裁判规则

    大陆法系的裁判规则是,裁判的做出必须以(抽象)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具体的案件事实(以证据为基础)为小前提,进而得出结论的三段论过程。 

    现代诉讼制度一般通过假定(拟制)案件的法律要件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以作出裁判的方式来解除法官对事实真伪不明无法判断时的困境,即“运用举证责任作出的裁判”。即如果该真伪不明属于原告负举证责任的法律要件事实,就判原告败诉;如果属于被告负举证责任的法律要件事实,就判被告败诉。 

    1.1.3如何理解

    在整个民事实体法中,构成民法基本规范的核心部分是大量权利发生规范,“规范说”又大多符合人们的日常经验和思维方式,故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大多能够根据常理做出合理的判断。 但对一些经过多次攻击、防御转换的要件事实就容易失去判断,主要表现在对抗辩、否认的不同理解上。 

    1.1.4意义

    在整个民事实体法中,构成民法基本规范的核心部分是大量权利发生规范,“规范说”又大多符合人们的日常经验和思维方式,故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大多能够根据常理做出合理的判断。 

    1.2鉴定意见的问题

    1.2.1概念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对民事案件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属于专家证据的一种形式。鉴定人是证据方法,鉴定意见是证据资料,用鉴定意见来证明“待证事实”。 

    1.2.2法律规定、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民诉司法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民事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具有涉及。

    1.2.3如何启动的问题

    1.2.3.1当事人申请:

    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在待证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该当事人负有申请的义务。 

    如果其未申请鉴定导致待证事实无法借助鉴定意见进行判断而真伪不明的,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对待证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2.3.2法院依职权启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民诉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新的证据

    1.3.1法律规定

    《民诉法》第二百条;《民事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八条。

    1.3.2足以推翻的标准

    “新的证据”必须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程度,但民诉法及司法解释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什么是“足以推翻”理解不一,因此,导致启动再审程序的标准也不一样。但是按照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足以推翻”具体界定为:“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如果只是一般瑕疵的,不应认定为“足以推翻”。足以推翻“基本事实”: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1.3.3法律后果

    第一,义务: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

    第二,不采纳: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第三,采纳: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第四,采纳: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第五,费用: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与会律师与主讲嘉宾积极互动

    在主讲李明研究员的主题演讲之后,与会的律师代表均积极踊跃地就其所关注的问题积极提问并发表自己的意见,与主讲嘉宾进行了富有成效的交流互动。

[ 下载本页  |  打印  |  关闭 ]  
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编委会 | 工作信箱 | 管理登录
浙ICP备14042401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402004171号
主办单位:杭州市律师协会        技术支持:创搏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