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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民商委《关于律师办理执行案件实务》
研讨活动在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举行
来源:民商专业委员会 发表时间:2017-04-11 浏览次数:6137

 

    2017年4月8日,杭州市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关于律师办理执行案件实务》研讨沙龙活动在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举行。民商委主任王全明律师,副主任赵丽华律师、郑剑锋律师,秘书长胡浩明律师,副秘书长周慧琴律师,以及四十多名委员和非委员律师出席了本次研讨活动。本次沙龙历时三小时,由民商委副主任、海浩所主任郑剑锋律师主持,并作了主题发言。

    郑剑锋律师认为,执行案件是律师最重要的业务之一。在执行案件中,律师既可能代理债权人,也可能代理债务人或者案外人。在大量的风险代理案件中,执行结果的好坏,对律师的利害关系重大。但是,以往律师对代理执行案件过程中的“技术含量”重视不够。此外,原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往往也只是对执行法官作了许多授权性规定,而缺乏刚性条款制约,导致执行案件往往只能依赖于执行法官的责任心和自觉性,代理律师往往难以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推动执行案件的进程。如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并在最近两年出台了十多个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对法院和法官的执行工作做出了诸多刚性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及律师更多的程序性权利。因此,民商事律师应当如何行使这些程序性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同时开拓自己的业务领域,就成了非常值得研讨的问题。

    郑剑锋律师提出,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许多律师可能并未盲目乐观,但我们认为,给予谨慎乐观则是可以的,因为这一思路坚持了“问题导向”。目前“民商事案件执行难”主要难在六个原因:一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有财产但难找,即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受制于信息不互通而无法找到;三是“人难找”,即找不到被执行人;四是执行法官不尽力找财产,比如能力水平或积极性等原因,或者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甚至司法腐败等因素;五是被执行人肆意利用虚假交易、虚假诉讼等转移、隐匿财产,法院束手无策,即使有法定制裁措施也往往缺少使用习惯;六是找到了财产却难以处置等。

    郑剑锋律师认为,找到了“执行难”存在的原因,理论上就可以通过针对性的措施来解决。比如:1、针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就可以通过执破衔接,让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同时对债权人进行社会保障、司法救助等托底方式解决;2、针对“财产难找”的问题,可以通过执行信息化、责令财产申报、举报、悬赏等方式加以解决;3、针对“人难找”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法院、公安之间相互协作等方式解决。4、针对法院“执行不力”或者地方保护等问题,可以通过规范执行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等方式来解决。5、针对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或者逃避执行的问题,可以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制度、限制高消费制度、司法制裁甚至刑事自诉等方式予以解决;6、针对部分财产“处置难”等问题,可以通过改革完善司法网拍制度等方式来解决。

    在此基础上,郑剑锋律师还梳理了最近两年内出台的十五个与执行工作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并对部分条款进行了阐释。

    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李忠山律师作了题为《民商事执行案件遇到的几个问题》的发言。李忠山律师对近期执行类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的若干条文提出了疑问。如: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案件可以申请上级法院执行,如何监督“未执行”的问题;律师是否应签字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问题等。李忠山律师还提出,对于各地法院执行工作的考核,除考核“结案率”以外,还应当将“执行到位总金额”占“申请执行总金额”的比例作为考核依据。

    浙江君秦律师事务所林淑君律师作了题为《民商事执行业务中的法院与律师关系》的发言。林淑君律师提出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律师与法官应当摒弃彼此误解、互相仇视的心态,建立彼此认同、互相谅解的和谐关系。林律师还针对律师在执行案件中难以联系上法官的问题,总结了律师可以综合运用的七种与法官沟通的渠道。

    与会其他委员律师也纷纷就下列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1、关于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的问题;2、律师如何应对法官希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问题;3.关于债权人如何要求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问题;4、关于变更申请执行人或追加被执行人的问题;5、关于首封法院和抵押权执行法院财产处置权争议及其协调的问题;6、关于如何利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义务及审计调查措施,维护债权人利益的问题;7、关于并未失信的“失信人员”如何申请纠正的问题;8、关于债权人如何利用“执破衔接”制度推进执行进程的问题;9、关于执行实务中如何正确处理律师和法官关系的问题。

    最后,市律协民商委主任、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全明律师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总结发言。王全明律师表示:1、律师有必要对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进行系统的学习;2、要树立这种观念:今后律师代理执行案件,不再没有什么工作可做了,既可以依法提出各种申请,也可以依法提出各种执行异议;3、应善用申请破产的措施来推动法院执行或进入“执转破”。

    与会委员律师普遍认为,本次《关于律师办理执行案件实务》的研讨沙龙活动内容十分充实,气氛非常热烈,真正切实起到了分享律师执业经验,提升律师办理执行案件技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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