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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协重整委第一期“青年破产律师成长沙龙”活动圆满举行
来源:重整委 发表时间:2017-08-14 浏览次数:24426

 

    2017年8月6日上午9:30,杭州市律师协会重整与清算委员会举办的第一期“青年破产律师成长沙龙”活动在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圆满举行。

    参会人员:

    杭州市律师协会重整与清算委员会主任、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卢燎峰、浙江省律协和杭州市律协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剑峰、杭州市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杭天信律师事务所主任余月海作为导师出席本次活动,杭天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重整委副主任汪红妖主持本次活动,金杜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的吴俊律师、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的汪亨挺律师;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的郑雯律师、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的王建业律师、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的王语秋律师、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的史学伟律师,六位律师为本次活动的主题发言嘉宾。杭城60余名青年律师参加了本次活动。

    东道主余月海主任致辞:

    会议伊始,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余月海主任发表致辞,对无惧酷暑的参会律师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同时指出:破产业务涉及破产法、民商事、刑事、诉讼法等十几个专业领域,也是诉讼与非诉讼相结合的业务,更涉及到与多方主体的协商、洽谈、沟通等工作,对于青年律师很具有挑战性,从事破产业务的青年律师由于执业经验的不足,社会阅历不够,非常需要这样的沙龙帮助他们成长。杭州市律协重整委举办的这样活动很有意义,也很有必要。希望能够一期一期坚持下去,不断培训出优秀的破产管理人。

    主题发言环节

    随后来自金杜所的吴俊律师、六和所的汪亨挺律师、北京高朋杭州分所的郑雯律师、京衡所的王建业律师、凯麦所的王语秋律师、杭天信所的史学伟等六位青年才俊作相关主题的发言和分享。本次活动主要以房地产企业为视角分析了破产案件的受理条件和受理程序,并深入探讨了房地产企业破产管理人处置房产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此外,参会人员还就房产企业处置资产应当优先考虑的因素、以房抵债协议的有效性、购房者权益保障与工程款优先权和购房者权利冲突、工程质保金除斥期间起算时间等问题展开了讨论,分享者和参会者都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踊跃发言,三位导师对主体发言分别作了点评,会场充斥着浓烈的学术交流和实务碰撞的氛围。

    杭州市律协重整委主任卢燎峰活动总结

    最后,卢燎峰主任作总结发言:本次活动的意义不仅在于助力青年律师的迅速成长,也在于为青年律师保驾护航、防范青年律师的执业风险。卢主任相信破产业务是真正结合诉讼业务和非诉业务的实战复合型业务,他积极倡导青年律师把握时机,勇于突破。郑剑峰副主任补充道:青年律师是律师界的希望和接班人,真正有志于从事破产业务的年轻律师应当把握每一次学习的机会,厚积薄发。持续三小时的沙龙活动在全体参会人员的交流声和掌声中落下帷幕。

    会议结束后,参会人员合影留念!

    本次活动主题发言内容纪要

    一、《房企是怎样看破产的?》——吴俊

    (一)破产法有两个条件,第一个是资不抵债,第二个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资产大于负债的情况下,新破产法有提到解决资金持续经营的问题,所以,不管何种原因,法院以持续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希望债权债务尽快了结来受理破产,是没有问题的。

    (二)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企业债务人提请再审,在再审案件终结前,法院不应该受理破产。

    (三)破产法规定做出破产受理裁定,同时指定管理人,不存在受理破产前指定管理人的问题。破产受理前,摇号等方式确定的管理人为候任管理人,实际的决定书任命文书出来后,候选管理人正式获得管理人资格。

    (四)清算决定出来前,破产案件受理后,应当继续办理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

    (五)主体竣工的外场工程、绿化工程,协议已经签了,在破产后是否继续履行,取决于工程的建设费用是否属于共益债务,债权人能够共同受益。

    (六)关于房屋拍卖是分栋拍卖还是整体拍卖的问题,除了解决法律问题,还要做商业决策,还应考虑管理人的时间成本、债权人的资金成本等问题。

    卢燎峰导师点评:吴俊律师的课题具有深度,对青年律师将来怎么做很有意义。破产案件法律关系复杂,管理人要守住法律的底线问题,考虑怎么降低风险还能找到平衡点。管理人是要懂管理,能够说服债权人会议,说服债委会。管理人对问题能做一个逻辑价值的分析,由债权人做决策,减小自身风险,这是管理人怎么引导的问题。

    二、《如何辨别以房抵债?》——汪亨挺

    (一)先行成立借贷关系,借款期限届满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目的为担保债务履行(实为担保,未办理担保抵押登记),最高院认定这是非典型的担保方式,一般情况下的以房抵债,可以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但不能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二)先行成立借贷关系,借款期限届满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最高院认为这不是担保合同,是两个独立法律行为,虽然金额是同一个,实际没有更多的关联性,只有合同本身是否合法问题。这个是债务无法履行的替代方式。

    (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签订借款协议,两合同属于并列关系。最高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对于借款协议是提供担保,借款协议也是为房屋买卖合同提供一个解除条件。能够清偿债务,则房屋买卖合同不再履行,不能清偿债务的则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四)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足以决定是否取得房屋的物权。房屋买受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与《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取得消费者优先权,以取得物权。

    三、《如何处理破产程序中的以房抵债?》——郑雯

    (一)先行成立借贷关系,借款期限届满又签订为担保债务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未办理担保抵押登记),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物权法》不认可流质条款,此时只存在借款法律关系,不存在房屋买卖的问题。

    (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签订借款协议,不能履行借款协议,则履行买卖合同。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应当进行债权申报,性质为普通债权。债权人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管理人有义务向债权人释明。

    (三)先行成立借贷关系,借款期限届满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是债的性质变更,据实践性原则,房屋转让不以预售登记为要件。若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管理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借款关系与房屋买卖关系独立存在,互不牵扯。若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与《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通过考量,管理人向权利人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若未得到回应,管理人提起确权之诉,判决书应当写明破产企业有房屋所有权,具有向相关部门解除登记的权利。综合,通常情况下,解决以房抵债问题的出发点是对消费者的保护,然而,进入破产程序,唯一目的是债务人财产最大化。

    郑剑锋导师点评:汪亨挺律师与郑雯律师的发言内容一为如何区分辨别以房抵债,一个是如何区分辨别以房抵债的问题,一个如何处理以房抵债的问题。单就区分辨别是否为以房抵债,可以通过我们的经验发现的一些迹象和调查手段来做。《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30条,赋予了预告登记的准物权效力,如果现在还没竣工验收,还没交付,还没办证,你可以要求法院停止处分,停止处分,停止了六个月这个房子造上去了好交付了,那就你可以停止执行。但是,在破产里面,对法律后果影响不大。合同有效是普通债权,合同无效也是普通债权。以房抵债的问题怎么处理?如果是烂尾楼,没有交付的,没有竣工验收,我们还是认为他是债权人,没有解决办法。购房消费者的优先权只针对破产受理之日,因为受理破产最基本的一个功能是止血,也就是说亏损不能再继续扩大。

    四、《如何认定购房消费者?》——王建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的购房消费者界定为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购房消费者界定为能够排除执行,具有物权期待权的消费者。

    (二)购房消费者的构成要件:1、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所购房屋为住宅性质

                              3、优先保护的房屋数量以一套为限

                              4、购房者有真实付款行为

    卢燎峰导师点评:首先要分清楚破产财产的范围是哪些?法定物权优先权在,优先权受偿有优先范围,如工程款的优先权在其施工工程的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购房消费者的可以在买卖合同解除后就已付购房款优先受偿的原理是物权期待权的问题,生存权是这几年提出来的,没有规定的,建议管理人在确认各类权利时,严格依法操作,以防范管理人自身的风险。

     五、《如何认定建设工程优先权》——王语秋

    (一)目前对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存在争议,无法明确。

    (二)权利人的催告义务,不作为获得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前置条件。

    (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约定,不以建设工程合同有效为限,可参照无效合同。

    六、《质保金优先权的认定标准》——史学伟

    (一)在起诉时就工程款全额起诉(包括未到期质保金),并且主张优先权,法院因质保金未到期,未支持的。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时就质保金主张优先权的,如何认定?铜陵市中院(2016)皖07民终750号判决书,对其质保金的主张予以支持。

    (二)在起诉时就工程款部分起诉(未到期质保金未主张),并主张优先权。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时就质保金主张优先权的,如何认定?江苏省淮安市中院(2016)苏08民终1274号判决书,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三)质保金的除斥期间是从从竣工之日起算还是从质保金期满之日起算?

    以上问题均存在争议,没有明确的答案。

    余月海导师点评:理论上制定司法解释,要解决目前迫切的问题,对以后有引领。对王语秋的文章当中我觉得对法律法规的检索搜索很好。实务中对优先权这块,破产管理人要探讨的问题很多,如对优先权的竞合怎么处理?建设工程,土建、门窗、绿化等一系列的优先权怎么处理?现在根本没有相应法条和规则,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管理人仔细考量。另一块,对于生效裁判文书的债权审核确认,我认为管理人仍应仔细审查。史学伟律师提到的一些问题,目前法律操作中比较明确,质保金是工程款组成部分。至于质保金优先权的起算时间,建议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起算,,管理人不能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凭立法动态做突破,实务操作需按照现有规则处理,以防范管理人自身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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