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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实际施工人有关的裁判规则”
讲座成功举办
来源:建工委 发表时间:2018-06-26 浏览次数:10359


    2018624日上午,杭州市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荣幸的邀请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毕克来法官为杭州律师带来“与实际施工人有关的裁判规则”的专题讲座。毕克来法官作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审判员,具有丰富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经验。本次讲座有杭州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执业律师、实习律师等多人参加。

    毕克来法官结合自己长年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从多个方面涛谈实际施工人有关的裁判规则。毕克来法官首先介绍了实际施工人的由来:系为了配合国家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同时也为了解决审判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尺度不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创设了实际施工人制度,重点在于维护农民工利益。接着毕克来法官从 实际施工人、发包人和合同相对人的认定问题开始分析,讲解了实际施工人案件中碰到的纠纷比较多的几个方面,如职务行为和表见代理的认定问题,以及税管费、质量保证金以及保修义务的处理问题。毕法官认为,表见代理的难点在于很难归纳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裁判规则,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同时针对实际施工人的保修义务问题时特别指出因为实际施工人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不能为保修行为,但可以承担其他质量责任。

    中场休息后进入下半场,毕法官着重讲解了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及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农民工的工伤问题。就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上,毕法官通过与其他省份对问题态度的比较,以及和浙江省内其他县市法院的判决进行比较,并结合杭州地区审判实践中不断发展和修正的历史,并最终达成目前的通用规则,合法用工主体承担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农名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但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同时合同用工主体承担后可以向实际施工人追偿。

    讲座结束后,毕克来法官接受与会律师的提问并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答。两个半小时的讲座结束,律师们纷纷表示讲课有深度,接地气,都是满满的干货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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