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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战疫:运输机场对境外输入疫情的防控合规措施简析
来源:天册所 发表时间:2020-03-20 浏览次数:4344


    基于集中力量、全民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所产生的积极效果,目前国内COVID-19疫情正持续趋缓;但与此同时,疫情自境外输入的风险正在加大。[1]为此,无论是作为第一入境的国境口岸机场,还是经由国境口岸转机到达的目的地机场,均承担着严峻的防控疫情输入工作职责,做好疫情防控的合规性措施是确保巩固疫情控制成果、防止疾病扩散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1]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的截至3月19日24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最新情况,新增报告境外输入确诊病例39例(广东14例,上海8例,北京6例,福建3例,天津、辽宁、黑龙江、浙江、山东、广西、四川、甘肃各1例)。截至3月19日24时,累计报告境外输入确诊病例228例。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运输机场(通用机场不在本文所述范围)尤其是国际机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责并非是孤立或分割的。作为公共运输基础设施,有关运输机场的建设标准、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驻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配套设施、职责的规定均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例如《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运输机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又如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在国内或者国外检疫传染病大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报请国务院决定,指定第一入境降落机场,对来自国外疫区的航空器,除因遇险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外,没有经第一入境机场检疫的,不准进入其他机场。典型的示例就是民航局、外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移民局在2020年3月1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目的地为北京的国际客运航班有关事宜的公告》,决定调整目的地为北京的部分国际航班从指定第一入境点天津、呼和浩特和太原入境。乘坐公告调整的国际航班的旅客在前述第一入境点实施检疫并办理入境手续,行李清关。检疫符合登机条件的旅客可搭乘原航班入京。腹舱所带货物在北京清关。就上述调整第一入境机场的措施,我们理解主要是考虑到北京作为目的地机场的国际航班量、入境旅客流量过于集中,避免检疫工作负荷过重和旅客滞留时间过长而采取的分流措施。

    因此,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在制订和实施涉及疫情输入防控预案时,应充分考虑上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与配合工作环节,确保有效实施。

    其次,运输机场作为公共基础设施,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其安全和运营管理由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场管理机构负责,该等机构往往采取公司制的形式,故机场管理机构是否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甚至执法职能及其界限是一个引发长期讨论的问题。为避免在制度设立和执行措施方面的法律主体地位模糊不清问题,有必要结合本次疫情防控的经验,适时纳入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

    在目前法律背景下,并根据上述上位法规定,运输机场应采取相应的合规措施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航空运输安全管理方面

    1.入(出)境航班情况通报:在受入(出)境检疫的航空器到达或起飞以前,机场应尽早向卫生检疫机关通知航空器的国籍、机型、号码、识别标志、预定到达时间;出发站、经停站信息。受入境检疫的航班到达机场以后,配合检疫医师首先登机进行检疫工作。在检疫未结束之前,机场应委派工作人员参与抵港航班现场管理,确保任何人不得上下飞机,货运部门也不得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2.航班停靠:根据国家民用航空总局更新的《运输机场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第三版),受检疫航班抵达后,应实行远机位停靠,不得再使用廊桥停靠。同时,分别对机组人员和旅客安排专门通道,避免混行。

    3.废弃物、垃圾处理:机场地服人员均应按照操作规程,对于机组人员废弃的防护装备,均应按医疗废物统一处理;客舱内所有垃圾均按照医疗垃圾集中处理。

    二、旅客安全管理方面

    1.离港
    (1)机场属于人群密集区域,故机场需在候机楼出发、到达处对旅客的口罩佩戴状况进行检查,在适当位置配备经过校准的非接触式体温检测设备,并为旅客提供必要的手部清洁消毒产品。对所有出港旅客应进行体温检测,设置发热隔离区。如发现发热旅客,立即要求其登记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及时通知机场医疗部门进行隔离。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并配合做好发热旅客的交接工作。对不符合公共安全卫生检查要求或不配合管理的行为,机场有权拒绝其进入候机楼、值机柜台等公共安全管理区域。

    (2)对于来自疫情高风险国家(地区)且在机场转机的旅客(体温正常),机场应与当地海关协调,设立专门候机区域,协调公安部门和卫生检疫或疾控等人员对其进行隔离候机,并提供餐食等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对于过夜旅客,机场应及时联系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安排过夜旅客在指定地点隔离过夜。旅客离开后,隔离候机区进行终末消毒。

    (3)机场应通过简化登机手续、设置隔离通道、全程专人监护等措施,严防机场内的交叉传染,并及时将重点旅客信息告知航空公司和目的地机场,做好处置准备。从目前反映的国际航班中转情况来看,需由机场在专门候机区域单独采用摆渡车等工具安排转机旅客登机,并会被安排在航班后客舱最后三排座位的应急相对隔离区。[2]
    [2]3月19日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针对有媒体报道北京飞长春的国航航班存在防控漏洞的消息,国航回应该航班共承运国际中转旅客74人,在北京入境时全部接受了检疫排查,结果未发现异常;该航班所有旅客在登机前均通过了首都机场设在各个流程节点的测温仪的体温检测,符合登机条件。飞机按民航局运输航空公司、机场疫情防控指南(第三版)在机舱最后3排留有留观隔离区。航班起飞后,国航北京地服即按规定将转机旅客信息通报长春机场。飞机在长春落地后,长春疾控中心人员上机对74名转机旅客进行了体温排查,未发现有发热旅客。

    2.抵港
    (1)由于航班抵达密集程度不一,故机场在事先应当做好涉疫情地区旅客专门通道、区域分离与引导等设施设置工作,做到程序清晰,指引明确,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例如,3月10日首都机场正式启用了3号航站楼的D区作为集中接受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进港航班的处置专区,设置旅客进港区、中转区、留观区、休息区,以及入境办理手续和安检区域。

    (2)对于抵港机场为目的地的旅客离开机场后续的衔接,各地政府均相应出台了相关规定。目前来看,基本是以旅客属地为原则实施管理。以浙江为例,拟入境人员应提前通过浙江省入境信息预申报平台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其中,对14天内来自或到访过疫情严重国家(地区)的入境来浙人员,实施全程集中或受控转运。入境时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者,属本省入境口岸发现的,将由口岸所在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并安排诊治。为此,机场需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派驻机场机构的工作,做好抵港后的安全有序、无缝交接。

    三、机场环境管理

    疫情防控期间,机场需加强对航站楼等公共场所的空调系统和自然通风管理,保持空气清洁;对机场公共区域以及人群聚集区域、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如自助/人工值机柜台、证件查验柜台、电梯间按钮、扶手进行等每日进行预防性清洁消毒作业。

    四、机场工作人员防护

    须确保安检人员的基本防护措施到位,设施穿戴脱卸规范,并每日做好安检区域的空气清洁工作、场地清扫消杀工作,并保留工作记录。
    (作者:王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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