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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专业委员会“平台经济运作基本模式及存在的税务风险和合规问题”研讨会活动综述
来源:税务专业委员会 发表时间:2021-06-22 浏览次数:3986

 

    会议时间:2021年6月19日(星期六)下午1:30—5:30

    主办单位: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

    承办单位:1、杭州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

    2、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会议地点: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9层大会议室

    主讲嘉宾:

    1、俞国锋(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三级主任科员):《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2、王绪强(浙江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平台服务商的涉税风险;

    3、宋键(杭州薪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灵活用工的涉税风险;

    4、张晓(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电商平台经济的税务合规;

    5、陈沈峰(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直播平台的税务合规;

    6、王忠涨(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平台经济运作的基本模式及税务考量。

    点评嘉宾:

    1、王潭海(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2、王敏志(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参会人员: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杭州律协税务专业委员会委员、非委员律师共计七十余人。

    主持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   吴伟达会长

    会议内容:

    2021年6月19日13:30,由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杭州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平台经济运作基本模式及存在的税务风险和合规问题”研讨会在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9层大会议室召开。本次研讨会由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吴伟达会长主持,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陈有西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王钦律师、浙江省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徐起平主任、张新军副主任、张通秘书长、杭州律协税务专业委员会王忠涨主任、王潭海副主任、熊岳副主任、王敏志秘书长、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税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及非委员律师等70余人参加。

    第一部分  致 辞

    研讨会伊始,京衡律师事务所陈有西律师代表京衡所致辞。陈律师对本次活动在京衡所举办表达欢迎,并对京衡所的发展历程以及现状进行了介绍。他对本次研讨会的新特征经济主题表示肯定,他期待在座专家学者可以在研讨会中碰撞出思想的火花,能够给司法实务界、立法界提供启发。杭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王钦发表致辞,王律师表示本次研讨会应给予高度重视,并对所有与会嘉宾表示真挚的感谢。杭州律协税务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忠涨发表致辞,对各位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和真挚感谢。

    第二部分  主题演讲

    第一位演讲嘉宾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三级主任科员俞国锋,作“《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的主题演讲。俞国锋对《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和管理的若干意见》进行了细致的解读,他对该政策从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和管理的细化规定、为何要“进一步优化”、可能还存在的问题、后期是否存在变化的可能等四个维度进行演讲,对该文件进行了深刻、细致入微的解读,干货满满,与会人员都非常认真地聆听。

    第二位演讲嘉宾杭州薪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宋键总经理作《灵活用工的涉税风险》的主题演讲。宋经理从灵活用工财税服务产生的主要动因、灵活用工财税业务的主要类型、承揽及转包、批量代办、个体户及临时税务登记证众包的税务风险点、自然人众包的税务风险点、灵活用工的新动向等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与会人员表示受益匪浅。

    第三位演讲嘉宾浙江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王绪强副教授作《平台服务业税收风险分析》的主题演讲。王教授从平台经济特点、平台经济运行模式——依据、基础和具体模式、平台服务涉税风险三个维度对如今大热的平台经济进行了分析,解析了平台经济下服务业的税收风险。

    第四位演讲嘉宾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张晓律师作《电商平台经济的税务合规》的主题演讲。张晓律师从电商平台的税务风险、无票支出如何处理、商业模式设计——灵活用工平台的劳动风险、税务风险、核定征收、劳务报酬、经营所得、税收退还、委托代征、税收洼地等方面进行分析,并从政府、企业、专业机构三大主体对如何应对电商平台的税务风险进行解答。

    第五位演讲嘉宾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沈峰律师作《直播平台的税务合规》主题演讲。陈沈峰律师从直播行业税务合规重要性、直播行业的税务风险探讨、直播行业税务合规三方面进行分析,分析了品牌方的税务风险、MCN机构税务风险、网红主播涉税风险,并从品牌方税务合规、MCN机构税务合规、主播税务合规三方面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第六位演讲嘉宾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王忠涨律师作《平台经济运作的基本模式及税务考量》主题演讲。王忠涨律师从平台经济的基本主体、平台经济的运行模式、平台经济运行模式存在的问题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并从需方、供方、平台、第三方支付方四个主体,分析在平台经济运作中的场景、发票、资金中的各自核心问题。

    第三部分 点评与交流

    本次研讨会第三个环节是点评与交流环节。首先由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王敏志律师和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王潭海律师就前述演讲嘉宾的主题分享进行点评。王敏志律师从律师视角对非律师从业的三个嘉宾的发言作点评,他提出,俞科长的分析在法律界有个清晰的名词,就是解释学。即文意解释,目的性解释,上下文的解释,更难能可贵的,后面还有资料检索和综述。还有一个理论界的名词,实证分析。不仅有社会实证的考虑,还有操作的实证分析,比如浙江电子税务局等。而王教授一上来戏谑自己观念落后,实际上,他的言外之意是说,互联网经济,实际上是对税务征管提出的考验,这不是平台经济的问题,是税务问题。平台经济的外部性、增值性、多边性、开放性的特点,还有平台有关的各种技术。最后宋总对于外包模式的两种方案的分析,基于其实务的经验,分别概括了实务中存在的困难。王敏志律师同时针对此次研讨会的主题提出了几点看法,第一,核定征收如何被使用问题,是否属于优惠政策?第二,逃税和避税的处理争议如何看待?第三,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的代扣代缴义务的差别?

    接着王潭海律师对三位律师从业者的主题演讲进行点评。王律师指出三位律师都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张晓律师从电商平台的税务风险、无票支出如何处理、税务风险、核定征收、税收退还、委托代征、税收洼地等方面进行了深刻的分析,陈沈峰律师从直播行业税务合规重要性、直播行业的税务风险探讨、直播行业税务合规三方面进行分析,而王忠涨律师又从平台经济的基本主体、平台经济的运行模式、平台经济运行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介绍,都提及了重要的问题,即发票征收监管、税收优惠、税收返还。王律师提出关于税收合规方向,税收立法与实务操作中的困难,对于律师行业的税务律师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交流环节中与会嘉宾积极踊跃发表自己的看法,张新军律师提出平台经济的发展涉及商业模式调整问题,如将代销变为直销,推进按照销售效果支付服务费,将销售端独立经营,设立企业组织,享受税收政策,充分享受小微企业,成本费用发票化。省税务局实务专家胡晓明提出,本次研讨会关注的平台经济问题十分有意义,税务局应加强与财税法协会等各方主体的合作,对平台经济进行研究,并鼓励税务局对相关的研究进行课题立项。浙江工商大学王惠教授提出要明确地方税收机关的权力,以及是否需要对平台经济加大税收力度,并肯定了平台经济对于解决就业压力的积极意义。并认为需要探讨的是,如何界定纳税人身份,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的标准?提出浙江省作为平台经济大省,是否需要出台相关的工作指导,从而去中间化?

    第四部分 会议总结

    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吴伟达对研讨会进行总结。吴会长对委托代征、平台经济的税收立法、平台经济是否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等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同时对浙江省出台工作指引表达殷切的希望。 

    在互联网经济下,平台经济相比传统实体经济具有外部性、增值性、多边性、开放性的特点。本次研讨,各位与会人员纷纷表示都获得了非常大的收获和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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