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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新规以及税收征管新形势下律所会计核算规范化与税务合规管理解读”讲座活动综述
来源:杭州律协 发表时间:2021-12-03 浏览次数:2938

会议时间:2021年11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00-17:20

主办单位:杭州市律师协会

协办单位:杭州市律协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税务专业委员会

会议地点线上

主讲嘉宾:

魏志标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张倩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华税学院高级讲师

人员:杭州市各律师事务所主任管理合伙人及财务人员、杭州市律师协会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其他非委员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共计4000余人次。

会议主持:杭州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主任   王忠涨律师

会议内容:

2021年11月26日,由杭州市律师协会主办,杭州市律协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税务专业委员会协办的“会计核算新规以及税收征管新形势下律所会计核算规范化与税务合规管理解读”讲座于线上开展。本次线上讲座活动由税务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忠涨主持,杭州市各律师事务所主任、管理合伙人及财务人员、杭州市律师协会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委员、税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及其他非委员律师等约4000余人次参与了本次线上讲座。

王忠涨主任首先对杭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对本次活动的大力支持与帮助表示了感谢。王忠涨主任认为,共同富裕背景下的税务改革以及随着“金税四期”系统上线,对律师事务所的税务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财政部近日印发的《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对于律所财务核算提出更为规范化的新要求,律师事务所如何进行税务合规安排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部分《律师事务所财税新政解读》主题演讲

第一部分的主讲嘉宾为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魏志标律师,其作了《律师事务所财税新政解读》主题演讲。魏律师首先介绍了此次讲座的背景,即律师行业目前普遍财务了查账征收方式,加上律所本身财税管理的薄弱,律所的税务问题成为全行业普遍关注的痛点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律所在账务处理、发票管理等方面存在许多不合规行为,还有一些律所为了降低税负,实施了涉嫌偷逃税、虚开等违法犯罪的财务筹划,如同一颗隐形炸弹,对律所和合伙人律师的未来发展构成了潜在巨大的威胁。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对于律所财务核算提出了更为全面、规范化的新要求,该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国家正在大力推行发票电子化改革和“金税四期”工程,在税收大数据的支持下,将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接着,魏律师对财政部印发的《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进行了细致解读,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会计处理新规主要变化和影响;2、律所财务管理中的涉税风险提示;3、律所个税、增值税政策解读;4、律所相关费用扣除标准;5、律所税收征管政策解读;6、律所可以争取的税收优惠政策;7、开展专业税务筹划的建议。

1、会计处理新规的主要变化和影响。该部分介绍了《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并对新规规定的明细科目变化进行逐一解读。

2、律所财务管理中的涉税风险提示。魏律师认为要跳出财务看风险,他对于收入、支出、纳税等各方面存在的风险,如货币资金收支、预付款项、应收款项、应付账款、期间费用、营业外收支等项目的风险识别进行了解读。

3、律所个税、增值税政策解读。魏律师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的角度对律师事务所及律所人员的税收缴纳方式等进行解读,并介绍了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区别所在。

4、律所相关费用扣除标准。魏律师对于工资薪金、合伙人律师、提成律师相关费用的扣除标准,以及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培训费、五险一金、三项经费扣除的标准,律所和律师个人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等进行了详细介绍。

5、律所税收征管政策解读。魏律师介绍了我国的税收征管方式,即查账征收是原则,核定征收是例外,在此背景下,介绍了我国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历史变迁,并认为查账征收是必然趋势。

6、律所可以争取的税收优惠政策。魏律师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如免征、减征增值税,增值税加计扣除、区域性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等方面介绍了律师事务所可以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7、开展专业税务筹划的建议。魏律师主要从三个方面对于律所的税务筹划提出建议。第一,收入端化整为零,如增加合伙人数量、适当分配工资与奖金、福利多样化、区分收入类型;第二,支出端最大化扣除成本费用,充分利用各种成本费用的扣除政策,做好发票、扣除凭证管理,但要确保合同、资金流转、扣除凭证内在一致性,特别是对报销的各种凭证做好审查。第三,从业务流程角度,建议中大型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专门服务公司,进行业务流程再造来合理降低税负。

第二部分 《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管理》的主题演讲

第二部分的主讲嘉宾为华税律师事务所张倩律师,其作了《律师事务所税务合规管理》的主题演讲,张律师对律所的税务合规管理提出了深刻的见解,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1、最新发票电子化改革及影响;2、发票管理中的高风险行为;3、“虚开”的认定标准与防范;4、“偷逃税”的认定标准与防范;5、增值税税负问题;6、税前扣除问题;7、白条入账问题;8、税收洼地问题;9、代扣代缴问题;10、核定征收问题。

1、最新发票电子化改革及影响。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和《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化增值税电子发票应用,发票电子化作为信息化管理方式,具有即时性受票的优点,但也使得发票风险更容易暴露,而且很难人为管控;未来第三方平台本身可能存在舞弊作假,甚至从事虚开活动,牵涉到在平台上开具发票的律所。

2、发票管理中的高风险行为。律所日常经营开、受发票管理中存在以下风险行为:(1)收取律师费时合同方、付款方、受票方不一致;支付租金、物业费、保洁费、装修费,采购办公用品时,合同方、收款方、开票发不一致;(2)要求提成律师提供发票才能领取工资;(3)租用合伙人不动产、车辆或其他固定资产没有取得发票;(4)合伙人使用律所车辆办理私人事务,发生道路通行费支出取得发票,律所用作进项抵扣、经营所得的税前扣除。律师报销发票管理存在以下风险行为,如报销交通费发票没有同步提供行程单、报销办公费用发票没有同步提供小票、报销餐费发票比例过高、报销办案费用发票比例过高,超过30%的扣除限额、律师已经报销的发票,合伙人用作二次报销等。

3、“虚开”的认定标准与防范。张律师对“虚开”的认定谈了她自己的理解,并对律所涉及虚开风险的防范提出三点建议:(1)接收发票和开具发票应当对主体、资金、业务实质、时间进行严格审核;(2)优化业务流程,要求业务部门提交相应能佐证发票真实性的材料,并进行审核、审批;(3)内外部联合防范舞弊欺诈。内部要强化业务审批流程、建立反舞弊部门或由专门内部合伙人负责反舞弊工作,建立职务侵占举报机制。外部而言,在付款方、收款方与合同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开票方、受票方与合同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均要求客户作出说明,建立供应商白名单、黑名单制度。

4、“偷逃税”的认定标准与防范。对于逃税罪的认定标准,张律师提出两个问题,即应纳税额如何计算和实践中是否必须行政前置?她认为对于偷逃税风险防范应当改变认知,很多惯用的“筹划方法”都涉嫌偷逃税,律所应建立相应防范机制。

5、增值税税负问题。宏观考量,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的选择进行解读;细节探究,销售额的构成是否包含奖励费、违约金、赔偿金、代收、代垫款项。

6、税前扣除问题。对于律所不同人员(如授薪律师、律师助理、行政雇员、实习生、分成律师、兼职律师、合伙人等)如何作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定进行详细介绍。张律师认为,律所税前扣除的风险,主要有超过一定标准扣除限额、支出不真实、无关联、分成律师的办案费用发票合伙人用作二次扣除等。

7、白条入账问题。进项发票无法取得时的白条入账越来越不被税务机关所认可,白条入账的主要类型包括收据入账、自制凭证入账、挂应收、应付款、作无偿拆借处理等。白条入账的税务风险,根据不同的情形有处以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严重的甚至构成逃税罪。因此,对于白条,需采取补救措施,如补开、换开或提供替代性资料。

8、税收洼地问题。张律师认为,应理性看待税收洼地,税收洼地政策容易朝令夕改,部分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的目的出台政策,但可能存在不能实际兑现的风险,不能排除税收风险爆发等风险。

9、代扣代缴问题。张律师对于哪些项目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律所在代扣代缴中存在的常见主要问题、代扣代缴的税务风险进行了详细介绍。

10、核定征收问题。张律师认为,律所适用查账征收是主流方向,但不能对律所、律师一刀切要求不得适用核定征收,根据律师行业发展现状,应当允许核定征收。

第三部分  《律师事务所财税新政解读》主题演讲

第三部分为互动交流环节,参与人员在评论区与两位主讲嘉宾律师进行热烈讨论。对于分成律师的30%费用税前如何扣除、合伙人分到经营所得是否能适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合伙人已经申报了全年生产经营所得个税后,如遇到有综合所得,可扣数是任意选择在经营所得还是综合所得、先分后税政策、如何规避应预缴经营所得带来的可能多交税风险合伙人法援办案费是否需要报税等问题,魏律师与张律师逐一作了详细解答。

本次讲座嘉宾对会计核算新规以及税收征管新形势下律所会计核算规范化与税务合规管理进行了深入解读,本次讲座对于律师事务所全面准确理解最新财税政策,构建财税管理新思路,以应对新形势、新变化、新挑战,实现律师事务所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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