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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模拟仲裁庭”活动综述
来源:杭州律协 发表时间:2022-01-05 浏览次数:2223

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主张在管辖、合同相对性、结算依据、违约责任、管理费收取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在案件实务中暴露诸多问题,具有较大探讨的空间。本着加强建工委各委员的法律实务专业学习、促进业务交流之目的,鼓励年轻律师锻炼技能合熟悉仲裁程序实务等综合考虑,特举举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模拟仲裁庭”实践活动。活动于2021年12月14日下午在杭州市律师协会大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模拟仲裁庭活动的主要内容如下。

市律协建工委主任陈晓波、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陈沸受邀出席本次模拟仲裁庭活动。市律协建工委副主任、炜衡所底世清律师,炜衡所方梁斌律师担任模拟仲裁仲裁员。来自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等14名律师分工并共同参与了本次模拟仲裁活动。

模拟仲裁庭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此前精心涉及的模拟案情,针对仲裁的请求权基础、管辖异议、内部承包的合法性、管理费、建设工程优先权以及误载不害真意的法理争议等法律问题做出陈述,并围绕争议焦点阐释己方观点。

1.丁大鹏(申请人)代理人

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事项和证据主要涉及了仲裁管辖权、工程款结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三个方面。

(1)仲裁管辖

申请人与邴大利(被申请人一)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包协议》、发包人珍有仟公司(被申请人三)和承包人大干快上公司(被申请人二)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同意合同纠纷提交A仲裁委员会管辖,故申请人向三位被申请人主张工程价款,A仲裁委员会有权管辖。

(2)欠付工程款结算

发包方珍有仟公司和承包方大干快上公司就案涉工程装修部分按定额口径的造价为8430107元,申请人应得工程款为下浮7%,即784万元。申请人仅收到邴大利支付的工程款80万元,剩余704万元工程款未付。故主张大干快上和邴大利对申请人的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发包方珍有仟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申请人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邴大利(被申请人一)代理人

邴大利代理人从工程款、利息、否定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张三个方面进行抗辩。

(1)申请人主张工程款无事实根据

首先,根据《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第三条第3款:“被申请人——邴大利在收到工程款后扣除10%的管理费(含税)支付给申请人丁大鹏”的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收到工程款,并有权扣除10%的管理费。被申请人邴大利截至仲裁庭审时只收到88.9万元,扣除10%的管理费后,仅需向申请人支付80万元,而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交付了80万元,故不对申请人欠付工程款。其次,若《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无效,则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材料上涨以及返工,给被申请人邴大利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申请人承担,该款项应从工程款中抵扣。再次,即使上述理由不成立,申请人主张的工程价款需扣除10%的管理费(含税)以及3%的质保金。

(2)申请人主张的利息无事实依据

若前述工程价款不成立,则被申请人无需支付利息。即使需要支付利息,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未结算,利息的起算实践应从申请仲裁之日起算。

(3)申请人无权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申请人并未与建筑物所有权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权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大干快上公司(被申请人二)代理人

从仲裁管辖权、合同相对性、工程款结算金额、合同效力、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五个角度进行答辩。

(1)管辖权异议

被申请人大干快上公司和申请人之间无合同关系,亦没有达成过任何形式的仲裁协议,根据《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大干快上公司不应被列为被申请人。

(2)合同相对性

申请人和邴大利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只在合同当事人间发生效力,故申请人不能据此向大干快上公司主张工程价款。

(3)工程款结算金额

申请人不能主张未经合同相对人确认的案涉工程实际结算造价为欠付工程款,且珍有仟公司和大干快上公司之间的结算情况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主张的工程价款应该扣除合同约定的管理费。申请人因自身原因未按时竣工,其主张的工程价款应扣除《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

(4)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无效,故申请人无权据此主张利息。

(5)申请人与发包方珍有仟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无权主张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珍有仟公司(被申请人三)代理人

从仲裁管辖、合同相对性、工程价款结算金额、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等四个角度进行答辩。

(1)管辖权异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珍有仟公司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合意。申请人提请仲裁的合同依据,对被申请人三无拘束力。故珍有仟公司不应被列为被申请人。

(2)合同相对性

仲裁委并未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列为仲裁规则,也无条文列明可以参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不能当然地作为仲裁委的裁判依据。申请人与珍有仟公司并非案涉《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的相对方,之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申请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作为发包方的珍有仟公司主张权利。

(3)工程款结算金额

发包人珍有仟公司与承包人大干快上公司协商一致同意将按照浙江省2010年定额下浮7%变更成17%结算工程造价,据此计算案涉工程的造价为2000万元。双方签署了最后的结算审定单。该结算行为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申请人作为合同第三方无权对该结算协议提出异议。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大干快上公司存在严重的工期延误行为,发包人珍有仟公司有权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张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300万元,并从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97%,则珍有仟公司应付款项1940万元减去已付款项1540万元、违约金300万元,尚欠付款项为100万元。由于珍有仟公司和大干快上公司在违约金方面存在争议,不符合结算完成时间点而符合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应按结算价的85%支付,则发包方珍有仟公司已超付了140万元。

(4)申请人无权向发包方珍有仟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

申请人是无效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并非发包人相对应的合同承包人,不符合《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因此其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即使肯定申请人具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已经超过权利行使期限。优先受偿权是形成权,类似于担保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期间没有约定的为6个月。本案中,从发包方珍有仟公司和承包人大干快上公司结算审定单的时间2020年7月30日起算至2021年12月31日已经超过6个月,已丧失优先受偿权。

本次模拟仲裁庭庭审持续3个多小时,参与律师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做了充分专业的陈述并围绕争议焦点阐释开放性、有见地的新颖观点,取得了良好的互动交流、学习技能的效果。参与嘉宾也针对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实践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以及庭审表现发表了高屋建瓴、深入浅出的意见,使得参与律师、与会人员均受益匪浅。

最后,与会律师合影留念,本次模拟仲裁庭活动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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