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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专业委员会“增值税留抵退税法律问题研究”专题研讨会活动综述
来源:杭州律协 发表时间:2022-09-07 浏览次数:3806

    会议时间:2022年9月3日(星期六)下午1:30—6:00

    主办单位: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

    承办单位:1、杭州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

    2、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会议地点: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9层大会议室

    主讲嘉宾:

    1、江利杰(辽宁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留抵退税的税法原理;

    2、孙伯龙(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副教授):留抵退税的财政分担机制;

    3、陈沈峰(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骗取留抵退税与不当获得留抵退税界限及征管要点。

    4、俞国锋(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三级主任科员)留抵退税与增值税抵扣权

    5、吕铖钢(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骗取留抵退税的法律定性及责任追究;

    6、牟卫鹏(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骗取留抵退税的犯罪构成认定。

    点评嘉宾:

    1、王潭海(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2、许玉灵(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3、王敏志(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4、杨银德(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参会人员: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杭州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委员、非委员律师共计六十余人。

    主持王忠涨    杭州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主任

    会议内容:

    2022年9月3日下午13:30,由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杭州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法律问题研究”专题研讨会,在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9层大会议室召开。本次研讨会由杭州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王忠涨主任主持,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陈有西律师、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吴伟达会长、王惠副会长、杭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黄新发律师、王钦律师、浙江省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张通秘书长、杭州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王潭海副主任、许玉灵副主任、王敏志秘书长、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理事、税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及非委员律师等60余人参加。研讨会分为四个环节。  

    第一环节  致 辞

    研讨会伊始,本次会议主持人杭州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王忠涨主任主持对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杭州市律师协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表达了感谢,对各位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和真挚感谢,并指出增值税留抵退税是目前税务征管中的焦点问题,对企业合规提出更高的要求,该议题具有现实意义,期待各位演讲嘉宾的精彩发言。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陈有西律师代表京衡所致辞。陈主任对本次活动在京衡所举办表示欢迎,并对京衡所的发展历程以及现状进行了介绍。陈律师对本次研讨会的议题表示肯定,陈律师认为税制是比较难以搞清楚的领域,陈主任从税法的立法层级、税制的稳定性、税制的规范变化以及税制的刑法规制等方面,结合自己办理过的涉税刑事案件分享了自己感悟。

    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王惠副会长发表致辞,她表示设置增值税的原因是为了避免重复增税,增值税被人们认为是良税,但增值税的征收、征收的方法在实务中存在很多问题。实现以法制的手段规范税收,以票控税,必须基于真实性交易,而现实中很多企业的会计管理制度并不规范,很多加工厂规模很小但营业额巨大,在进项没有发票即涉及到抵扣税的问题。实践中骗取留抵退税的情况非常多,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法律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期待各位演讲嘉宾的精彩发言。

    杭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黄新发律师发表致辞,黄主任提出如何规范合法收入,规避灰色收入是税务征收的重点问题。税务律师的存在是可塑的,杭州税务律师在当前背景下大有可为。当前税法的立法层级较低,企业如何实现税务合规,需全面把握企业的业务流程。在当前共同富裕的背景下,企业被处罚涉及的最多就是留抵退税被处罚的问题。希望大有可为的税务律师为杭州税务律师的春天贡献一份力量。 

    第二环节  主题演讲

    第一位演讲嘉宾辽宁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江利杰作《留抵退税的税法原理》的主题演讲,江博士从“留抵退税的法律性质”、“留抵退税的制度逻辑”、“虚假申报的行政责任”、“留抵退税与国家治理”四个维度对于留抵退税的税法原理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同时提出就税收实践而言,在税法体系尚不完善、法治建设愈发被强调的今天,税务部门应重视与学界的沟通与联系,避免相关措施与制度理念、制度逻辑相悖;同时,税务部门也可以籍此作为突破口,通过高质量税收执法,在府际竞争间脱颖而出。

    第二位演讲嘉宾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孙伯龙副教授作《留抵退税的财政分担机制》的主题演讲,孙教授从“增值税留抵退税财政分担机制的演变”、“出口退税财政分担机制的改革借鉴”、“增值税留抵退税财政分担的法理逻辑”、“增值税留抵退税财政分担机制的法治建构”四个维度等对于留抵退税的财政分担机制的相关政策进行了系统的概括,并从增值税留抵退税财政分担的法理逻辑出发,为实现完善省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这一改革目标,建议应当从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省级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着手,科学分担留抵退税税额,确保各级政府有足额财政资金支持退税。

    第三位演讲嘉宾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沈峰律师作《骗取留抵退税与不当获得留抵退税界限及征管要点》的主题演讲。陈律师从“骗取留抵退税与不当获得留抵退税的概念”、“骗取留抵退税与不当获得留抵退税的界限”、“骗取留抵退税与不当获得留抵退税的征管要点”三个维度,从骗取留抵退税与不当获得留抵退税的主要情形对骗取留抵退税与不当获得留抵退税进行了界定,提出当前骗取留抵退税与不当获得留抵退税的税收征管的重点、方向与难点。

    第四位演讲嘉宾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俞国锋专家作《留抵退税与增值税抵扣权》的主题演讲。俞专家从税收实务的角度,按抵扣范围的逐步扩大、抵扣期限的逐步延长、抵扣方式的逐渐便利三个方面,梳理了增值税抵扣权的变化过程。另又整理了增值税政策中与留抵退税有关的一些文件,从中回顾了由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特定进项内容、特定经营活动的增值税留抵退税个别的政策,衍变为只按企业大中小微类型区分的适用更为普遍的增值税留抵退税试行制度的过程,以及描述了当下试行的留抵退税制度及其办理的一些情况。

    第五位演讲嘉宾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吕铖钢副教授作《骗取留抵退税的法律定性及责任追究》的主题演讲,吕教授从“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制度背景”、“抵扣权性质”、“骗取留抵退税的法律定性”、“骗取留抵退税的责任追究”四个维度对留抵退税的相关概念、性质,以及通过隐匿收入、少计销项和虚增进项产生退税的法律定性,以及相关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进行了分析,对骗取留抵退税进行了细致介绍。

    第六位演讲嘉宾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牟卫鹏律师作《骗取留抵退税的犯罪构成认定》的主题演讲,他从刑事司法实务的角度讲述了骗取留抵退税的三种路径即虚增进项、虚减销项、虚增进项兼有虚减销项分析了骗取留抵退税犯罪的认定,以及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犯罪金额如何认定、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诈骗罪、以及在一个骗取留抵退税的主观故意下,实施了虚开发票、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数个行为,定一罪还是数罪等问题进行了细致分析。 

    第三环节 点评与交流

    本次研讨会第三个环节是点评与交流环节。首先由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王潭海律师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许玉灵律师就前三位演讲嘉宾的主题分享进行点评。王潭海律师指出江博士从学理和法理的角度讲述留抵退税,而财税法学研究的前提理论对于某一税法实务具有指导意义,对于江博士的税法理论研究表示肯定,因为税法借鉴了民商法的概念和原理,研究税法的原理也是一个切入点。而孙教授对留抵退税有大量的财政制度的解读,从理论上理解留抵退税的相关概念对开展实务研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并对两位演讲嘉宾的主题分享表示感谢。

    许玉灵律师对陈沈峰律师《骗取留抵退税与不当获得留抵退税界限及征管要点》的主题演讲进行点评,许律师从行政法的角度对留抵退税进行分析,在刑法上更多是刑法上刑事责任的解读,即虚开发票符合条件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构成逃税罪。而从行政角度法来看,行政机关执法时是否需要查明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如果法条中并未规定需要查明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主观过错是否只包含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上过失,是否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是存疑的。而留抵退税是有行业限制的,可能是认识存在差异并无骗取留抵退税的故意,此外需要区分业务是否有差异,可能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无论是做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需要考虑该项。同时税务核查不能只考虑企业生产经营中某一单一的环节,需要结合整个环节。

    接着由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王敏志律师和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杨银德律师对后三位演讲嘉宾的主题分享进行点评。王敏志律师表示俞专家以地毯式的搜索分析了增值税产生的背景和原因,以及目前在征管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从税务机关的角度对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税务征收时所遇到的问题,以及在哪些能退哪些不能退方面进行纵向分析。而吕教授运用了规范的实证研究方法,对于抵扣权的相关概念分析形成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抵扣权的法律概念到底来自于德国还是法国,或者是新西兰。而牟律师所讲的刑事犯罪问题,提出了“二次法意”概念,即在行政方面上都无需承担行政责任,更不构成刑事犯罪,牟律师在处理刑事案件上具有思辨思维。而税务律师在前端解决税务争议时有一定的执业风险,律师要审慎执业。

    杨银德律师提出当前国家税务总局的各方面宣传要求提高纳税遵从度,但行政处罚与刑法的规范联结出现断裂。隐匿销售收入、虚开发票、未转出进项的三种方式进行骗取留抵退税,虚增进项数额,骗取留抵退税是一种结果,即在行政上是违法的,但刑法中未有相应约定。区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普通发票,明确骗取留抵退税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需要承担行政上的责任还是刑事上的责任。并提出虚开发票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与交易是否真实并无关联,真正的虚开发票涉及的实际是进项是否真实的问题。 

    第四环节 会议总结

    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吴伟达对研讨会进行总结。吴会长对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杭州市律师协会税务专业委员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六位演讲嘉宾以及与会嘉宾表示真挚感谢,并指出税法学是一门很小众的学问,研究增值税抵扣权的学问亦不多,研究财税法中的留抵退税制度的学者则更少,提出本次专题研讨会具有专题性强、理论与实务结合、探讨的问题都很前沿以及时机把握得好四个特点,并从“调控主体的法律责任配置问题”、“受控主体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是否继续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问题”、“如何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精准调控问题”四个方面对于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几个问题谈了自己的感想,呼吁更多专家学者关注财税法学的相关理论研究和实务探讨。 

    随着金税四期的上线,我国税收监管进入以数治税时代,企业如何实现税务合规,如何合法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税收优惠需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本次研讨会,各位与会人员纷纷表示获得了非常大的收获和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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