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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际仲裁专题研讨会综述
来源:市律协国际贸易与涉外投资业务委员会 发表时间:2014-03-11 浏览次数:6252

  2014年2月28日下午,杭州市律师协会国际贸易与涉外投资业务委员会在之江饭店举办了“香港国际仲裁专题研讨会”。近50名律师及其他人员参加了本次研讨会,会议现场座无虚席。

  该研讨会由委员会主任、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国际经贸法律部负责人崔海燕律师主持,特地邀请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刘京做讲座。刘秘书长首先从“天时、地利、人和”三方面概括了内地企业选择香港国际仲裁的优势,并展示了2012年与2013年的相关案件数据。通过这些数据,参会人员基本了解了内地企业在香港仲裁的案件数量、所占比例、适用法律、语言和涉案金额等信息。随后,刘秘书长又结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013年的最新规则,详细讲解了示范条款、组庭、仲裁员报酬、紧急仲裁员、简易程序、追加当事人、合并仲裁等规定,还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对仲裁案件的管理特点,以及香港国际仲裁裁决在法院的执行情况等,向参会人员全面介绍了香港国际仲裁的特点。最后,参与这次讲座的律师与刘秘书长就一些专业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与会人员纷纷表示,这次讲座的质量很高,收获颇多,为涉外律师更深入地理解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最新规则及程序提供了一次非常专业的培训,也为参会人员在今后工作中如何起草仲裁条款、选择仲裁地以及进行仲裁程序等方面起到非常好的提示作用,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现将本次研讨会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基本情况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成立于1985年,是一所非盈利性的机构,因此其所涉及的利益冲突少。仲裁中心的日常工作主要由秘书处管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对仲裁案件管理的最大特点在于“轻微”,其主要职责在于组庭,而不负责递转材料、管辖权决定、诉讼保全,不参与开庭、合议,也不审查仲裁裁决,有关仲裁程序均由仲裁庭主导。因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收取的案件管理费用较低,不会超过37493美元。

  二、选择香港国际仲裁的优势

  (一)天时、地利、人和

  由于香港所处地理位置与内地沟通联系便利,具备了天时和地利优势;更重要的是香港与其他地区的仲裁相比,对内地交易特点、法律、司法环境等情况更为了解,并且秘书处目前有4名工作人员可以使用普通话办公,节省费用的同时也便于沟通,具备人和的优势。另外,从近两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案件的相关数据来看,越来越多涉及内地的纠纷选择香港国际仲裁,并且在法律适用和语言选择上展现了其在处理涉及内地案件时的优点。

  (二)规则先进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规则相对先进。在与相关国际仲裁机构的规则对比后,可以总结为以下七点:

  1、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指明适用于非合同性纠纷。在组庭方面,香港的首席仲裁员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共同指定。而在双方当事人未能指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由仲裁中心指定。这一规定给与双方当事人在选择首席仲裁员上更多的权利。

  2、仲裁员报酬的计算方式可按小时费率,或按争议金额,由当事人商定;未能商定的,按小时费率;并且若按小时费率,除非所有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最高不能超过6500港币。这种可选择的计算方式更为灵活,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自主权。

  3、紧急仲裁员程序相对更为高效,并且紧急仲裁员决定的紧急救济措施可在香港法院得到强制执行,这一程序有助于申请财产保全程序的快速进行。

  4、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设有简易程序。仲裁庭除特殊情况可仅根据书面文件裁决。

  5、有关追加当事人的规则也更为灵活。首先,申请方既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新增当事人,组庭前后申请皆可。仲裁机构仅需对第三方是否受同一仲裁条款约束进行审查,如受约束即可追加且无需新增当事人的同意。

  6、可以进行合并仲裁。仲裁中心有权在以下条件满足时,决定合并:当事各方同意合并;或各仲裁中的所有请求均依据同一仲裁协议提出;或请求依据多于一个的仲裁协议提出,而两个或所有仲裁中存在相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请求救济的权利均涉及或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且仲裁中心认定各仲裁协议彼此兼容。不要求各案当事人相同。

  7、涉及多份合同的请求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可在单个仲裁中提出。源于或涉及多于一份的合同的请求可在单个仲裁中提出,但须满足以下条件:导致仲裁的各仲裁协议分别约束仲裁所有当事人;导致仲裁的各仲裁协议涉及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请求救济的权利均涉及或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且请求所依据的仲裁协议彼此兼容。

  (三)法治支持

  根据世界经济论坛公布的“2013-2014全球竞争力报告”中,香港的司法独立指数在148个国家或地区中位列第4,亚洲第1,处于一个法治化水平较高的环境当中。另外,香港拥有先进的仲裁立法和司法,使香港仲裁能够获得更为广泛的司法支持。如果向香港法院起诉申请撤销、不予执行仲裁决定,一旦起诉方败诉,法院在认定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时,对该费用的合理性审查的要求通常不高,这实际上是对败诉方的惩戒。这一做法有利于维护裁决的效力。从仲裁决定的执行情况看,1995年至今,香港仲裁在内地仅有三个案件未予执行。

  三、内地企业到香港仲裁需要注意的几点

  (一)仲裁条款

  选择香港国际仲裁,在草拟仲裁条款时可以参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中的格式条款。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要采用诸如“选择香港国际仲裁而采用某某仲裁规则”这类混合条款,避免纠纷。但可以对仲裁员人数、适用的语言、是否需要翻译等进行具体约定。

  保留书面证据

  从近两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受理的涉及内地的仲裁案件情况看,内地企业作为原告的获胜率较高,但作为被告的则几乎败诉。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之一可能是由于中方企业没有很规范地管理书面文件的系统和习惯,出现纠纷时往往很难拿出相关的全面的书面证据,只能临时找证人作证人证词,这不但导致了高昂的费用,也容易使中方处于不利的地位。

  重视“发现”程序

  香港仲裁程序比较注重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发现”程序。在这一阶段,只要是“合理存在的、与案件有关联性的、对案件结果有重大影响”的文件,都可以申请对方提供。如果被申请方不提供相应的文件,仲裁庭可能会就该文件能够证明的事项上,作出对被申请方不利的推断。另外,需要注意盘问对方证人的方式方法,做好准备。同时,保护好自己的证人。

  四、代理人身份、仲裁范围、仲裁地等问题

  针对有律师提出的关于代理人身份、仲裁范围、更换仲裁员、仲裁地点等问题,刘秘书长一一进行了答复。

  代理人身份方面,出于合理性角度的考虑,香港国际仲裁对代理人的身份除要求不具有利益冲突外,没有特殊要求;并且也不需要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关于仲裁条款的效力以及仲裁范围,由仲裁地法律决定。双方若约定可以对仲裁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上诉,上诉后如何认定仲裁裁决的生效时间,是一个全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后给出官方答复。

  需要区分仲裁地和开庭地。例如选择香港国际仲裁,那么仲裁地在香港,而开庭地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内地或其他地点。

  其他有关更换仲裁员、紧急仲裁员裁决效力等问题,刘京先生也一一作出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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