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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成功举办2015年第一期案例征集活动
暨“建设工程领域不当得利问题研讨”沙龙
来源: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 发表时间:2015-04-08 浏览:3390 分享:

  3月29日下午,杭州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工委”)2015年第一期案例征集活动暨“建设工程领域不当得利问题研讨”沙龙在杭州锦苑西溪宾馆召开。会议由建工委副主任黄建伟主持;主任曲笑飞,副主任陈姣娣、王雄武以及建工委顾问金鹰、陈沸出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瞿静法官受邀担任点评嘉宾。建工委委员、非委员律师、建工委秘书处工作人员共计8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上,建工委副主任黄建伟就本次活动相关主题做了开场发言,汇报了建工委今年的工作计划,向全体与会人员介绍了本届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的主任班子成员分工情况,并代表建工委向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主任金鹰、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沸颁发聘书,正式聘请他们为本届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顾问。

  建工委主任曲笑飞律师作“建设工程领域不当得利诉讼的常见类型——基于浙江省近年33个典型案例的考察”的专题讲座。曲律师从实际案例出发,就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之债与不当得利之诉的区分、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主要成因、建设工程领域不当得利纠纷的案由分析、建设工程领域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主体类型分析、建设工程领域阻碍不当得利成立的主要原因、建设工程领域不当得利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几个方面作了深入的分析交流。

  讲座结束后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瞿静法官对本次讲座作了点评。她表示,在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中,不当得利案件多见于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在诉讼中为弥补证据不足,仅根据支付凭证起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败诉率较高;并非所有利益不当变动的事实都适用不当得利制度解决,也并非当其他法律制度无法适用或其适用的结果仍不能消除利益不当变动的事实时,以不当得利制度作为最后的解决手段,不当得利制度并非所谓的“兜底”制度;在不当得利诉讼中,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并非单纯的消极事实,应由不当得利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

  最后的交流环节,由与会人员积极提问发言,形成了热烈的交流讨论氛围。
  本次会议整整持续了三个小时,与会人员均积极踊跃地就其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富有成效的交流互动,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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